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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張心悌所指導 張竫榆的 少數股東控制-以雙重股權結構為中心 (2016),提出o-one評價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雙重股權結構、控制權、一股一表決權、打破控制規則、股東平等原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o-one評價,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少數股東控制-以雙重股權結構為中心

為了解決o-one評價的問題,作者張竫榆 這樣論述:

近年來,因應我國產業規劃,為了鼓勵科技新創產業並改善其設立環境,公司法的修正與應變似乎是達成此目標不可或缺的一環。隨著諸多新興科技公司將控制權與現金流量權設計成不合比例,我國在 2015 年針對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亦做出相當程度的鬆綁。然而,這樣鬆綁的程度,特別是複數表決權的使用是否有辦法達成修法的目的,似乎有探討的空間。立基於股份平等原與股東剩餘請求權說的一股一表決權制度,在鬆綁籌資工具與鼓勵新創產業的角度下,亦受到一定程度的挑戰。本研究亦將針對相關理論與學說進行分析。比較法研究上,歐盟與美國在控制權增強機制的規範模式亦曾有過激烈的爭辯。歐盟指令的打破控制規則並未受到多數國家的青睞,除了源於

各國存在爭取公司登記的競爭關係外,禁止差異性表決權在解決少數股東控制的問題可能無法產生效果,卻甚可能導致無效率的情況。而在美國,雖然Rule19c-4被法院宣告違法,但各個交易所仍承繼其精神,並產生一個又一個令人驚艷的上市案例。對於雙重股權結構應開放至何種規模的公司,仍存在各種爭論,本研究認為在有一定配套機制下,應容許雙重股權結構開放至IPO後之公司,並容許其維持一定期間,以求能真正實現鼓勵新創產業之立法目的。而在一定時間或規模以上則應回復為一股一表決權,使公司轉受控制權市場鞭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