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恨性言論定義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仇恨性言論定義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煜騰寫的 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仇恨性言論之管制:以跨國網路為核心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論仇恨性言論之刑法管制__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也說明:論文摘要概括而言,仇恨性言論是一種針對種族、性別、宗教等共同特徵激起仇恨的言論。在我國現行刑法下,因妨害名譽罪章係保護個人法益,故散布指向群體的仇恨性言論為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范秀羽所指導 許家豪的 性傾向仇恨性言論管制倡議 (2017),提出仇恨性言論定義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性傾向歧視、仇恨性言論、言論自由、言語行為理論、實質平等、內容中立原則、正當性論證。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張文貞所指導 林煜騰的 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仇恨性言論之管制-以跨國網路為核心 (2013),提出因為有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言論自由、仇恨性言論、網際網路、網路管制、跨國網路仇恨性言論、多元標準的重點而找出了 仇恨性言論定義的解答。

最後網站法國憲法委員會宣告《打擊網路仇恨言論法》違憲則補充:為打擊網路上日益嚴重之仇恨性言論,法國國民議會於今年5月13日通過《打擊網路仇恨 ... NAICS) 定義,「其他金融投資活動」 (Other financial investment activities)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仇恨性言論定義,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仇恨性言論之管制:以跨國網路為核心

為了解決仇恨性言論定義的問題,作者林煜騰 這樣論述:

  仇恨性言論和網際網路管制,皆為全球化下各國熱門的討論議題。尤其當極具脈絡性的仇恨性言論,遇上能去脈絡化傳遞資訊之網際網路,所產生之管制困難,對各國而言皆是尚未能妥適克服的大問題。由於我國輔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納入內國法體系中,本書即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第2項,有關締約國的仇恨性言論管制義務切入,嘗試釐清在公約要求下,各締約國應如何建立起跨國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體系。   本書不僅耙梳國內、外有關仇恨性言論和網際網路管制之相關文獻,藉以釐清兩者結合後所產生之管制困難為何。並網羅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所有

有關仇恨性言論之一般性意見以及個人申訴案件作為研究之基礎,以建立起管制標準。最後,並借助傳播學上之資訊傳播模型以及Lawrence Lessig教授所提出之網路管制架構,建立跨國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之藍圖。不論是對仇恨性言論、網際網路或是兩公約有興趣之讀者,應皆可獲得一定程度之啟發。

仇恨性言論定義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 本集內容 📌
✭【 琪斐大放送 】校園轉台運動擴大 媒體自律還有收視率? (00:45)
✭【 動眼看熱鬧 】美國止痛藥使人成癮 賽克勒家族隱藏秘密 (09:37)
✭【 世界都在看 】流浪大師引全民瘋狂 爆紅的背後發人省思 (16:03)
✭【 漏網東西軍 】汶萊石刑處死同性戀 酷刑侵人權全球撻伐 (22:20)

范琪斐的寰宇漫遊很少將發生在台灣的事件拿來做主新聞,主要是台灣講國際新聞的版面己經夠少了,我們再衝進去講,失去了當初做這個節目的初衷。但這次台大政大有學生發起要抵制台灣一家新聞台,以及NCC對其開罰引發的爭議,我覺得寰宇漫遊應該要討論,因為這是目前很多民主國家都面臨的難題,就是如何面對躲在言論自由這個大招牌後面的假新聞。

這次假新聞討論,我採廣義的假新聞定義,很假的假新聞,把事實灌水後的似是而非新聞,查證品質很差的劣質新聞都在內。假新聞對社會最大的傷害,是造成一個社會對事實有不同的認知,明明是隻貓熊,但有些人說它是貓,有些人說它是熊,結果到後來就是大家不但對貓熊的定義很困惑,連貓跟熊到底應該長怎樣都要爭論不休。因為連簡單的事實都無法達成共識,就很難進一步就複雜的議題來做進一步討論,民主制度最需要的異中求同就沒有機會了。

民主國家打擊假新聞最困難的地方,就是你很難又要打假,又不損害言論自由。

不是只有台灣政府有這個問題,連有長久以來保護言論自由的傳統,但對仇恨言論卻採重罰的歐盟都有這個問題。歐洲人權法庭定義:任何表達形式是用來散播,挑撥,宣揚仇恨,或將仇恨正當化的做法,都應與處罰。德國在2017年通過的社交網路強制法,就規定累犯仇恨語言跟假新聞是可以被罰到五千萬歐元的。但德國這個法律也被批評,比如媒體因為怕被罰就把合法言論也刪了,還有人認為判定言論是否合法應該是法官的事,怎麼可以交給社群媒體的小編來決定?在英國有個YouTuber因為開玩笑教女朋友的小狗做納粹式致敬,加上反猶太言論就被判刑了,很多人也覺得太過火。

在美國,由於社會的極端對立,政府想要用任何形式管制言論幾乎己經不可能了。只能靠民眾自己來。在川普上台後,美國自由派學生也曾發起在校園裡抵制右派人士到校園裡來演講,說這些極右派的言論是種族岐視,散布仇恨語言,極右派人士只要一上台,自由派學生就用各種噪音,讓他不能開口講話,把他轟下台。右派就是用妨礙言論自由來反擊這些自由派學生。效果好極了,不但右派講的振振有辭,連自由派裡也有很多人呼籲,校園應該要鼓勵多元聲音,維護學術自由。美國總統川普上個月才宣布他打算要用行政命令,來要求美國各大學要保障不同言論的學生,都要有言論自由,如果有大學做不到的,就有可能因此失去聯邦政府的經費。表面上說是各種言論,但用肚臍想也知道他想保護誰的言論自由。本來抵制右派,但現在右派在校園聲浪比以前更大。

美國經驗告訴我們,你不喜歡他的言論,就叫他閉嘴的方式,只是讓他轉往地下,在暗地裡越燒越激烈,有一天一找到缺口就像火山爆發,不可收拾。就像我們這些美國的自由派,罵福斯電視台做假新聞,罵了幾十年,但越罵它收視率越好,最後選了個川普出來。

你抵制這個電視台,甚至關掉這個電視台,並不會讓看它的觀眾消失。

老實說,我在進入這個題目之前,我並不是這個結論。我也是採戰鬥立場,要嚴懲,要抵制。但是當我看了Foreign Policy 一篇以:“聯合國恨假新聞超過愛言論自由”這篇文章之後,我嘆了氣,改變了想法,因為我愛言論自由超過我恨假新聞,因為文中說的:和平的社會關係跟開放的言論自由是手牽手並存的。
https://foreignpolicy.com/2019/02/28/the-u-n-hates-hate-speech-more-than-it-loves-free-speech/#


但我懂,你看這些新聞,讓你吃不下飯。那就用具體的行動支持優質媒體。把你的收視率,點閱率,訂閱金給優質媒體,唯有讓優質媒體健康起來,才有能力去跟劣質新聞打仗。

我在打仗,打很久了。有時跟敵人打,有時跟長官打,有時跟同事打,有時跟觀眾打,最痛苦的戰場是跟自己打。

這次的琪斐大放送是我跟收視率大神的對話。我相信我的同業們,每一個人都做過同樣的對話。
我希望你看了之後,也來跟我們對話。

本周動眼神經選的是美國新鴉片戰爭開打,張嘉玲選的是中國一位流浪國學大師,如何成為網紅,又如何反應了當今的中國。

我們的新聞,不會對不起你,更重要的是,我不會對不起我自己。

性傾向仇恨性言論管制倡議

為了解決仇恨性言論定義的問題,作者許家豪 這樣論述:

仇恨性言論問題近年來受到各國重視,在我國攸關同性伴侶婚姻自由保障的釋字748號解釋作成前後,即出現大量性傾向仇恨性言論,因而有立法管制的呼聲,然而,不少論者質疑:如何定義仇恨性言論?管制仇恨性言論是否過度干預言論自由?是否有管制性傾向仇恨性言論的需要?過往國內法學研究處理仇恨性言論的定義,不論是直接以特定法律為討論前提,或是列舉比較法及學者見解,同時僅對仇恨性言論做概括性描述,均缺乏對仇恨性言論定義要件的探討,使得仇恨性言論定義仍然十分模糊;就管制是否過度干預言論自由的問題,則多將重心置於國外憲法法院判決分析上,雖有輔以學說見解進行討論,但未全面地從不同權利面向討論此議題。另外,過往研究或以

「種族仇恨性言論」為主題,或不限於特定族群、一般性地就仇恨性言論進行探討,而未曾有以「性傾向仇恨性言論」為主題的法學研究者。本文第二章將探討仇恨性言論之內容、意圖、傷害、背景脈絡、目的要素,以提出可供實際操作的仇恨性言論定義,並透過相關研究描繪我國性傾向歧視、性傾向仇恨性言論問題現況及可能成因,說明管制立法在我國的實然可能性與應然必要性。第三章及第四章,將分從自由權、平等權及尊嚴面向,提出性傾向仇恨性言論管制理論基礎,並回應相關反管制主張:就自由權面向,援引「言語行為理論」以分析「言論」之內涵,將言論的「語用」層次納入考量,以檢視傳統法學相關「言論自由理論」的可能缺失,最後以「傷害原則」為限制

自由權的理論基礎,說明仇恨性言論的傷害運作原理,並提出其所造成的傷害;就平等權面向,說明「實質平等」的內涵,並提出性傾向仇恨性言論中的平等問題,以探討國家應積極介入的理由;就尊嚴面向,將援引Jeremy Waldron的見解進行說明。同時回應以下反管制論點:「扼殺政治性言論」、「侵害自主權」、「侵害宗教自由或學術自由」、「構成觀點歧視」、「違反內容中立原則」及Ronald Dworkin的正當性論證(Legitimacy Argument)。本文提出兩種仇恨性言論定義,並基於以下理由,主張性傾向仇恨性言論管制法律具憲法理論基礎,不構成對言論自由的過度干預:從自由權面向,性傾向仇恨性言論屬具管制

容許性的言語行為,不僅破壞言論自由所欲保障的目的,並對性傾向少數族群造成身心理傷害、自由權行使受阻等傷害;從平等權面向,國家不僅不得在法律上歧視弱勢族群,更負有保護弱勢族群免於遭受歧視、消除社會實存歧視的憲法義務,應形塑出保障弱勢族群平等參與社會的言論自由制度;就尊嚴面向,國家應立法管制性傾向仇恨性言論,以保障性傾向少數的「尊嚴」及保障「社會包容性」的公共利益。

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仇恨性言論之管制-以跨國網路為核心

為了解決仇恨性言論定義的問題,作者林煜騰 這樣論述:

2013年03月01日聯合國人權專家於首次審查我國國家人權報告後,公佈結論性意見,提供許多寶貴建議供我國檢討改進。審查結論第74段特別指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規定,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因此,專家建議應制定法律使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罪行被納入刑法規範。」國家應就仇恨性言論進行管制已為國際法上之趨勢,然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以下簡稱ICCPR)於各締約國脈絡化實踐的過程中,受到資訊時代網際網路之去脈絡化特

色影響,產生了許多管制爭議。ICCPR如何看待網路時代下仇恨性言論管制之議題,即值得進一步的研究。因而,本文目的即是欲討論於ICCPR下如何面對跨國網路仇恨性言論之管制爭議?欲回答此問題必須先探求ICCPR判斷仇恨性言論之管制標準為何(單一標準或多元標準)?並依循此問題所得之結論進一步判斷ICCPR面對網際網路上的仇恨性言論是否採取相同之管制標準?當釐清了ICCPR面對真實世界與網路世界之管制差異,方能進一步分析各締約國要如何管制網路仇恨性言論方能夠符合ICCPR之要求?欲達上述研究目的,本文首先從ICCPR之性質出發,確立其在國際法上之地位,並發現仇恨性言論管制於國際法上之管制強度,甚至能達

到經由國際刑事法庭審判之程度。因而,世界各國皆不能忽略仇恨性言論管制之議題。其次,本文從歐美就仇恨性言論管制論辯之相關文獻以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ICCPR第20條第2項之闡釋進行分析,發現憲政價值觀的差異導致學界對於仇恨性言論與否之論爭有相當大的歧異。此差異亦反映在各國於管制仇恨性言論時之制度選擇。不過,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mmittee,下簡稱委員會)相當尊重各國管制仇恨性言論之歧異,容認其在ICCPR第20條第2項下各國可以有不同的管制模式與密度。在本文第三部分,處理ICCPR如何處理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之問題。借用傳播學之理

論,本文分析網際網路與仇恨性言論相遇後產生之種種爭議,研究發現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與真實仇恨性言論管制最大的差別在於對於訊息之理解以及追究發言者之困難。不過,縱然面對此困難,透過聯合國對於網際網路管制之文獻分析,亦可發現ICCPR針對網路仇恨性言論之管制,其實仍是維持多元的管制標準並沒有差別對待。本文在第四部份處理ICCPR之管制標準於網路世界應如何落實之問題。根據Lawrance Lessig教授之網路管制理論,科技實為維持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多元性之必要手段。據此,本文以應交由「誰」控制網際網路之運作為標準,提出四種跨國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模型,分別為:政府管制型、代理型、業者管制型、使用者管制

型,四種跨國網路仇恨性言論之管制模式,並得視具體之情形交錯適用。  透過上述步驟分析,本文主張跨國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之核心在於訊息對於各該國家之具體影響,而非處罰位居國外的發言者。由於ICCPR面對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之爭議是採取多元標準,故各國可依其需求透過科技,針對不同類型的仇恨性言論,以不同管制密度阻絕跨國網路仇恨性入侵。然而,針對網際網路進行結構控制,具有相當強大的管制效果,因此在管制時,毋寧是注重網際網路之特性,散佈更多的言論矯正仇恨性之不良影響,而非是一網打盡之一概禁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