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法修法比較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公投法修法比較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英鈐寫的 公投法與政治 和陳惠馨的 性別關係與法律:婚姻與家庭(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公投法》修正通過:錯開大選每兩年辦一次也說明:立法院今日三讀修正通過《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明定公投自2021年起每2年舉辦一次,錯開選舉年,而公投日為8月第4個星期六。也就是說, 之後每一年都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戰略暨國家安全碩士在職專班 蔡育岱所指導 黃鈺峰的 網路虛假訊息與臺灣現行查核及審查機制-以政府機關常見受理案件為例 (2021),提出公投法修法比較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虛假訊息、事實查核、社群媒體、協力廠商查核組織。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程明修所指導 何子豪的 論假訊息管制之合憲性 (2021),提出因為有 假新聞、假訊息、錯誤訊息、言論自由、新聞自由、職業自由、合憲性、違憲審查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投法修法比較的解答。

最後網站公民投票門檻問題引發關注行政院:維持門檻不變基本立場則補充:「法源法律網」為專業法學資料庫,收錄:法規(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地方法規)、司法判解(大法官解釋、司法解釋、判例、精選裁判、具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投法修法比較,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投法與政治

為了解決公投法修法比較的問題,作者陳英鈐 這樣論述:

  公投法與政治盤根錯節,以往人們相信,公投可以挑戰威權,決定自己的前途,如今憲法與公投衝突不斷,國際政治時常凌駕於國際規則,一旦公投發生爭議,法院未必是審議公投的守護神。自2017年公投修法以後,發動公投門檻低、事項限制少、中選會寬鬆審查、以簡單口號指點江山、在質疑聲浪中火速投票、將公投結果當成政府信任投票等,如此究竟與國民主權距離多遠?     本書主要提供知識考古及比較法素材,鳥瞰各國重大政策公投,並以最能體現公投法與政治愛怨交織的同婚公投為例,力求斬斷糾葛,釐清癥結,以供讀者評斷公投法參考。

網路虛假訊息與臺灣現行查核及審查機制-以政府機關常見受理案件為例

為了解決公投法修法比較的問題,作者黃鈺峰 這樣論述:

網際網路蓬勃發展,人們不再需要靠著報紙、電視來瞭解世界,社群媒體更成為人們接收資訊的第一選擇,然而大眾對於所接收到的訊息只要符合其價值觀或立場便會不加思索或查證便隨手轉發出去,每個人成為媒體的一環,加上社群媒體演算法機制,讓使用者所接觸到的訊息是通過「過濾氣泡」(filterbubble)和「迴聲室效應」(echo chamber)的篩選進而形成「資訊同溫層」,隔離與其他立場的訊息,造成使用者認知偏差。 隨著虛假訊息的氾濫,各國提出不同方式來管制,受惠於我國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政府僅能就現有法律上特定幾種事件進行事後審查及處罰,民間團體協力廠商查核組織也加入查核運動,而網路社交平臺則是

有設下相關使用規則來管制,來探討我國多方查核虛假訊息機制,我國政府必得正視虛假訊息氾濫的問題並從不同方面著手解決,才能有效杜絕虛假訊息對我國造成的影響。

性別關係與法律:婚姻與家庭(三版)

為了解決公投法修法比較的問題,作者陳惠馨 這樣論述:

  主要從歷史、文學及法規範角度分析跟婚姻、家庭有關的法律文本、法院判決以及法律文學作品等。   全書共十七章,內容包括過去二十多年來臺灣跟婚姻有關的法律變遷情形、目前法院在婚姻與家庭相關判決的實務情形、唐朝與清朝婚姻家庭相關法規範、李昂《殺夫》一書對於臺灣社會家庭暴力法的影響。在婚姻方面分析臺灣有關訂婚、結婚、婚姻的效力、離婚規定,並比較兩岸夫妻財產規定。在家庭方面探討規範父母子女關係、家庭暴力防治等面向的法律規範。   本書呈現臺灣現階段婚姻、家庭法規範與實務狀況;可以作為大學院校「性別關係」、「婚姻」、「家庭」相關通識課程或專業課程的用書。   本次改版主要修改

第一、六、八、九章部分內容,尤其在第一、六章說明2017年5月大法官第748號解釋對於同性婚姻的意義。除此之外,增加參考書目並運用2018年主計處出版之「性別圖像」中之性別統計資料。

論假訊息管制之合憲性

為了解決公投法修法比較的問題,作者何子豪 這樣論述:

  「Fake News」一詞的使用可以追溯到 19 世紀,但直到2016 年美國總統選舉期間,發生披薩門事件(Pizzagate)後,「Fake News」的使用量與討論才開始暴增。各方論者紛紛試圖定義何謂假新聞,有嘗試類型化者,也有以抽象文字描述者,歐盟委員會更成立專門提供假新聞和不實訊息防制政策建議之高階專家小組(High Level Expert Group),以茲應對,我國假新聞、不實訊息問題則在 2018年底逐漸浮現,行政院亦隨之提出防制假訊息危害專案報告,並推動一連串修法,進而衍生管制規範合憲與否之疑慮。  本文整理眾多研究結果發現,多數論者認為假新聞、不實訊息以「具備特定主觀

意圖」所散布或製造者為限,惟本文認為,我國之假新聞、不實訊息事件,存有一定特殊性,有提出修正的必要,故本文首先界定所欲討論之「假訊息」範疇與定義。其後,藉由對假訊息的界定,進一步搜尋相關法規以及修法草案,盤點並篩選出我國現有之假訊息管制規範,再自違憲審查之角度出發觀察,審視現有假訊息管制規範所涉及之基本權類型,例如在言論自由的合憲性檢驗中,必須先確立假訊息是否屬於受保障之言論類型,再確認應採取何種審查標準,如何建構具體可操作之違憲審查模型即有探究必要。最後,利用本文所建立之違憲審查模式,逐一對各該假訊息管制規範進行具體評析,並提出本文之看法與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