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舉基本權概括基本權差別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列舉基本權概括基本權差別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廖義男寫的 公平交易法 和木村泰賢的 阿毘達磨佛教思想論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人民之權利與義務-5-知識百科也說明:1.列舉式權利: ... 憲法對於人民基本權的保護,並不僅止於人民可以據此向國家主張之主觀公權利面向,更是課以國家有積極保障人民基本權之義務,制訂客觀法規範,此即國家在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臺灣商務所出版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林安邦所指導 林聖凱的 高中學生權利與校園規範法治化之研究 (2021),提出列舉基本權概括基本權差別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校園規範、輔導管教、學生懲處、釋字784號解釋。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李惠宗所指導 吳建鋒的 高級中等學校學務校規合憲性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特別權力關係、在學校關係、校規、基本人權、合憲性、違憲審查的重點而找出了 列舉基本權概括基本權差別的解答。

最後網站評估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禁止行為對 ...則補充:... 權利的規範方式是列舉又概括。一切權利都. Page 5. 評估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禁止 ... 屬憲法所得保障的對象,則基本權與非基本權將無所差別;第三種的選擇,則是依. 據憲法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列舉基本權概括基本權差別,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平交易法

為了解決列舉基本權概括基本權差別的問題,作者廖義男 這樣論述:

  本書之論述架構分為序論及本論2編。「序論編」說明公平交易法立法之起源背景及其理念與精神以及憲法基礎、並敘述其立法經過及修法沿革,使讀者知其來龍去脈而得充分理解其規範精神及規範之理由與法理;「本論編」則先就現行公平交易法之條文章節架構作體系化之整體論述後,再就其規範之主要內容,即限制競爭及不公平競爭之各種行為類型,依條文順序一一解說,並都舉實務案例予以論述及評析。有助讀者掌握法規形成之背景、立法目的及其蘊涵之法理精神,而能正確認識法規之體系架構、立法原則及規範內容,並進而能正確分析條文之結構、及其所規範行為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而能將之正確適用於具體發生之個案中。無論對初

學者及實務工作者都應具有參考價值。

高中學生權利與校園規範法治化之研究

為了解決列舉基本權概括基本權差別的問題,作者林聖凱 這樣論述:

摘要 台灣社會的開放與脈動連帶著改變台灣教育環境,從零體罰到解除髮禁甚至要求學生自主組織學生自治會以民主參與之方式共同決策校務與運作,此一連串的教育轉變可謂使學校一步步邁入民主法治化之新紀元,而造成學校高權之瓦解並非一蹴即就,而是隨著台灣社會貫徹法治國精神之實踐,打破長久以來學校與學生之間特別權力關係之枷鎖,學生不再是學校主宰之客體亦非國家利用教育行政機器所欲達成社會控制而試圖教化與馴化之群體,此現象可被視為行政程序法自民國88年2月3日公布以來規制保護人民權利並限制政府權力行政法原理作用下相互映之表現,除此之外,高中公民與社會科成為新興學科毋寧係對於學生權利意識覺醒與啟蒙發揮催化劑作用,

經過高中公民與社會科法治教育之賦權過程,學生開始理解自身權利之保護,透過法治教育之洗禮,學生得以檢視學習環境中法治觀念欠缺之處,透過倡議、發展學生論壇平台,學生開始向教育體制挑戰,而經由學生「做中學」漸進式之溫和抵抗,教育體制開始傾聽亦開始改革,然而校園環境中享有教育管教權限之教師社群中亦存有相歧異之看法與執著而不斷著衝突著,而目前尚未取得平衡。 從國際環境來論,台灣身為國際社會之一員,尊重民主潮流乃為台灣加入國際社會能力與誠意之表現,隨著兒童權利公約(CRC)在國際上受眾多民主國家之重視,儼然亦成為評價民主國家人權表現檢核之指標,這一股國際上對於兒童(係指18歲以下之人)人權之重視,也

影響著國內教育環境與之配合,從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學生獎懲規定、學生自治組織、校務會議運作學生參與、行動載具使用規則、服裝儀容規定之制定,無不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中民主理念,學生參與與校園民主治理成為決策校務運作程序之必要精神,而在全體社會中,為求民主參與展現層面更為普及,儘量擴大公民參與群體亦符合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表意權利之核心價值,是故當代對於降低公民身分年齡為18歲之普及措施成為當代憲政改革朝野共識,可期待著將來高中校園將存有合法公民身分(18歲之公民)之部分群體,而教育體制如何給予未來公民資質與身分之教育培養將成為教育單位所面對之重要課題,然而教授學生民主素養與實踐並非公民與社會科之教師單

一責任,從行政單位至教學單位皆屬教育之一環,皆應以民主法治之精神從事教育工作,然而教育現場之資深教師若從自身求學經驗與其意識型態可能非全然符合當代社會之民主要求,另外,為尊重學生自主性與給予表達意見機會而令學生代表加入決策則也可能因為資訊不對稱或權利不對等而使學生淪為形式主義之橡皮圖章,此皆為當前所存在之難題。 從學生事務層面來論,高中學校與學生間之緊張階級關係亦逐漸朝向開放平等關係邁進,自大法官釋字382號解釋經釋字684號解釋至釋字784號解釋三個學生權利發展之里程碑,學校與學生之間特別權力關係從僅有改變身分關係之教育措施被視為行政處分,經大學學習階段之學生從特別權力關係中獲得解放,

至釋字784號解釋揭示不應區分學生所處之學習階段而給予行政救濟上之差別待遇,高中學校與其學生間即因此進入一種特別法律關係型態之新關係,於此同時,教育部逐項檢視學校對於學生教育措施之合法正當性,不論係涉及學生身體自主與穿著自由之服儀規定、規範教師對於學生施以德性教育措施之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對於學生不良行為所為獎勵與懲罰之規定、乃至於學生申訴程序等皆進行大規模之調整已配合法治需求與國際規範。 本研究試圖以高中學校與高中學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作為研究主體,針對上述重大變革之項目逐一研析與評論,並提供相關修正意見,期待本研究得增進當代教育學界對於高中學校與其學生之間互動與所依循知之法律規範之瞭解

與修正,並能引導相關研究之投入。 本研究發現由於相關法制變革使得高中學生身分產生本質上之變動,然而校園規範卻尚未因應配合修正,導致校園規範尚未符法治要求,因此本文建構現今高中學校之法治規準以此對於尚待修正之校園規範進行修正與建議,希冀高中學校教育措施能服膺釋字784號保護學權之意旨,最後期待透由校園規範法治化研究成果能發揮導引校園管理邁入法治發展之作用。

阿毘達磨佛教思想論

為了解決列舉基本權概括基本權差別的問題,作者木村泰賢 這樣論述:

  全球最新中文譯本   知名佛教學者 江燦騰教授專文導讀   東亞現代佛學研究權威——木村泰賢,奠基於《阿毘達磨論之研究》文獻辯證,以阿毘達磨為論述中心,從佛陀、宇宙、世界、心理、倫理、修道等六個主題,有系統地說明各部派的起源與發展,並予以比較、檢討,深入經藏,探求阿毘達磨真義。   木村泰賢畢生致力研究阿毘達磨佛教思想,先前已將前人研究阿毘達磨佛教的文獻資料寫成《阿毘達磨論之研究》一書,並另有諸多著述是為了闡明大小乘思想上的關聯而作的準備,本書可謂是阿毘達磨佛教研究的精髓之作。  

高級中等學校學務校規合憲性之研究

為了解決列舉基本權概括基本權差別的問題,作者吳建鋒 這樣論述:

本文以「高級中等學校學務校規合憲性之研究」為研究主題,冀望透過學生與學校的在學關係之演變歷程與趨勢,來探討高級中等學校校規的合憲性。擬以基本權的角度來檢視,高中生在學期間的自由權益,進而檢視高級中等學校校規內容訂定的合憲狀況。並以立法論的層次來檢視校規的制定是否符合法的本質與憲法所揭示的價值秩序。本文的結論如下。第一、現代的在學關係為「法律關係」,學校應理性的平衡在學關係內,組織成員的利益衝突,從教育目的出發,讓學生得以在學習中實現自我。第二、學校的生活教育原則在「致知立行」,教師行使各種教育性措施的職權時,應符合三大原則:「目的正當性」、「手段合理性」及「限制必要性」等。第三、教育措施規劃

過程,對於可能涉及學生基本人權的限制部份,先以合憲性檢驗,予以 釐清並排除教育措施內容有違憲之可能。第四、校規內容的訂定要能堅守校規的核心價值,要能彰顯人性尊嚴、培養參與與發聲的能力及營造自由平等與民主的人權環境。且校規的訂定與實施要具有相當的教育內涵。第五、輔導管教學生,應能遵守尊重原則、保密原則及禁止連坐原則。學生的過錯要符合「違反校規的可苛責性」及「違反校規的可歸責性」之要件,始得懲戒。第六、根據校規的規範訂定內容,進行校規訂定程序與條文內容之合憲性檢核,以排除校規合憲性的疑點,以確認法規的制定程序與條文內容能符合憲法之精神與基本人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