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屬授權契約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商標專屬授權契約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齊軒寫的 智慧財產法題型破解(五版) 和劉承慶的 當文創遇上法律:從匠人到企業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南山人壽企業網站| 首頁也說明:契約 變更 · 保單借款 · 保單借款 · 保單借款權益 ... 同意查詢暨授權聲明書 · 填寫要點 · 作業流程 · 給付方式 · 海外事故 ... 服務說明 · 會員專屬兌換平台.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典藏藝術家庭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蔡華凱所指導 吳麗媛的 國際私法上之營業秘密侵害 (2021),提出商標專屬授權契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營業秘密、國際裁判管轄、準據法、布魯塞爾公約、ALI、CLIP、法理說、國際裁判管轄之定性。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東茂所指導 梁秀雯的 大型演唱會的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演唱會、不純正不作為犯、保證人地位、作為義務、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公開演出、集體管理團體的重點而找出了 商標專屬授權契約的解答。

最後網站法規內容-新竹市世博台灣館商標授權管理要點則補充:六、台灣館商標授權方式為非專屬授權,非經本府同意,不得再授權他人 使用。 授權期間最長以三年為 ... 已授權之產品,在原授權契約有效期間內,相同之產品追加數量者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商標專屬授權契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智慧財產法題型破解(五版)

為了解決商標專屬授權契約的問題,作者齊軒 這樣論述:

  《題型破解》完整收錄重要題型,以體系化的編排方式呈現,以擬真的版面、字數作答,輔以關鍵字句提醒,陪您一起破解難題,找到打開國考大門的鑰匙。     本書蒐集了歷年來重要的智慧財產法考題,並羅列現行重要的學說及實務見解,模擬成考場上作答狀態能夠書寫出的內容,加以彙編成書,力求清楚與精準。大體上本書編排有以下幾個特色:     1.建構考科的體系架構   本書每章節前,皆會列出作者精心幫讀者摘要的重點整理,讓讀者在查閱題目解答前,能夠先累積重要的背景知識,幫助思考題目,並在解答後列入該題所使用的實務見解與參考文獻,讓讀者能在思考或回答完題目後,建立更完整的答題概念。     2.精闢確實的

考題分析   本書在解答題目前,會先分析本題題目係在考智慧財產法哪些章節與概念等,以協助讀者對題目的認識、並對本科目自己熟稔的程度更加了解。     3.近年重要的考題解答   本書放入這些年重要、最新、最有考向的考題,以便讀者們能透過此等題目快速地確認自己念書的狀況,以及提升考試的能力,和學習答題技巧。

商標專屬授權契約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節目:摩根大通認股證牛熊證特約: 牛熊對決

日期:2021 年 5 月 25 日 (星期二)

嘉賓主持:羅尚沛 (Eugene)、李錦妍 (Carol) 摩根大通亞洲上市衍生產品銷售部副總裁

https://youtu.be/csP_mTl1j0g

#摩根大通

本節目所述之結構性產品並無抵押品。如發行人及擔保人無力償債或違約,投資者可能無法收回部份或全部應收款項。本資料由摩根大通證券(亞太)有限公司(「摩根大通」)編製,僅供參考用途,並不構成任何要約、建議、提呈出售或招攬購買任何上述產品,亦並不構成摩根大通或其聯屬公司進行任何交易之承諾。過往表現並不代表將來的表現,摩根大通不保證未來事件或表現將與上述任何意見或預測一致。結構性產品之價格可急升也可急跌,投資者或會損失部份或所有投資。可贖回牛熊證備有強制贖回機制而可能被提早終止,屆時 (i) N 類牛熊證投資者將不獲發任何金額;(ii) R類牛熊證之剩餘價格可能為零。界內證自2019年7月起新推出市場,並無在聯交所上市的類似產品可供比較。摩根大通並非投資者的顧問或信託人,亦不會負責决定投資該金融工具是否合法或適合任何準買家。投資者應為自己作風險評估,並在需要時諮詢專業意見。投資者應詳閱有關上市文件中之條款、風險因素及其他資料,並瞭解結構性產品之特性及願意承擔所涉風險,否則切勿投資上述產品。結構性產品於第二市場的流通量是無法預料的。J.P. Morgan Broking (Hong Kong) Limited 為認股權證、界內證、牛熊證及/或交易期權的莊家及流通量提供者亦可能為上述結構性產品的唯一流通量提供者。摩根大通或其聯屬公司可能作為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參與證券商或莊家,並可能於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股份中擁有重大權益,導致就結構性產品相關的交易所買賣基金潛在利益衝突。本節目所述之資訊及數據乃取自相信為可靠的來源。摩根大通概不保證有關資訊、數據或分析的準確性、合理程度或完整性。任何資訊服務提供者或第三方概不保證數據的計算結果,而有關計算結果可能並不完整。如有錯誤以致有任何虧損或損失,摩根大通概不承擔任何責任。本節目亦涉及摩根大通以外第三方機構代表之意見,其所發表的言論和觀點僅代表該第三方機構及/或其代表之個人立場,並不代表摩根大通及與摩根大通無關。任何人士均不得以此等資料作為向摩根大通提出任何申索或訴訟之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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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上之營業秘密侵害

為了解決商標專屬授權契約的問題,作者吳麗媛 這樣論述:

隨著科技發展一日千里,商業競爭在全球化下催化,如此激烈之競爭下,營業秘密乃各企業多年嘔心瀝血產出的結晶,更是作為商場常勝軍之關鍵。營業秘密小則影響企業之興衰,大至涉及一國之經濟繁榮,再加之全球化下國際私法上之營業秘密侵害屢見不鮮,不可不慎。故本文以國際私法上營業秘密侵害可能產生之法律問題為核心,先分析實體法上營業秘密之特性及與民法等其他法領域之交錯問題後,再分析當發生之人、事、地、物有一含有涉外因素時,其國際裁判管轄與準據法應如何決定。 首應對營業秘密之性質為定性,亦即探討營業秘密為權利或利益之性質爭議是否影響如何認定國際裁判管轄權及準據法?本文認為為更完善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架構,對

於營業秘密之性質爭議應認定為權利,惟營業秘密之性質爭議不影響國際裁判管轄權之認定及準據法。 關於涉外營業秘密之國際裁判管轄之認定,本文採法理說下,並參考受國際矚目的2008年美國ALI原則及2011年歐洲CLIP原則之相關規範,涉外營業秘密不論為侵害事件或確認權利存否事件,皆為非專屬管轄,而其中尤其容易涉及侵權行為地及契約債務履行地管轄之認定。進而本文分析得出,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實施地主要有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使用及洩漏營業秘密之地有管轄權。另外,常見的營業秘密契約爭議係違反保密契約,依據特徵性履行理論,性質為單務契約之保密契約中唯一負有給付義務(保密義務)之人的給付,即為特徵給付,而負擔保

密義務之員工之慣常居住地即推定為關係最密切之地,具有國際裁判管轄權。 關於準據法之認定,就涉外侵害營業秘密事件應定性為侵權行為事件,而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所規範之關係最切地的法律,如被告於涉外營業秘密侵權事件中為營業秘密無效性之抗辯,則應定性係權利本身的問題而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2條採保護國法。 最後本文以梁孟松一案為範例,套用本文架構之國際私法上營業秘密侵害之處理流程,得出我國法院應如何處理之結論,並期許本文得以為實務提供一套針對營業秘密涉外案件之處理流程。

當文創遇上法律:從匠人到企業

為了解決商標專屬授權契約的問題,作者劉承慶 這樣論述:

詹馥華(百萬暢銷小說家) / 專文推薦 專業律師團隊 × 藝術傳媒第一品牌   敬業、專注,滿懷熱忱,   「匠人精神」訴求完美,並以此成就自我,   正是文創工作的核心價值;   當個人事業尋求轉型、提升並擴大格局,   想要智慧財產永續經營,   開公司就成了文創工作者的絕佳首選,   不可不知的法規、重要概念與程序,盡在本書!   「文創業者的主要產出是智慧財產權,公司因為具備法人地位,可以取代創作者成為文創智財權的權利人,使得IP可以集中有效管理、運用。因此,開公司非常適合作為文創業者從職人、匠人轉型為企業家的第一步。」   劉承慶律師依序由「創意開業」、「智財維護」以及「疫

情時期」等三大面向之下,最需要注意的20個重點,並附錄2021最新發布的《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提供藝文產業工作者從創作、創業到經營管理,簡潔流暢且實用的指引。 各界好評   王騰崇(策展人/導演/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董事)∣文創產業人!你如果還困頓得找不到走進商業永續經營的門路?劉承慶律師的這本書,直接是一本清晰的門路指南。   江雅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副教授)∣身兼電影製作人與執業律師的雙重身分,作者劉承慶律師就是「文創遇上法律」的最佳代言人。從開公司到智財權,文創工作者遇到的法律問題,都可以在這本法律寶典中得到解答。   李東明(中國科技大學室內設計系

副教授兼系主任)∣「創業維艱、守成不易。」劉承慶律師深入淺出地分享了文創之路上各階段所需的種種知識,實用的好書值得推薦。   林正盛(電影導演)∣我作為一個導演,拍了5、6部電影後,2002年才跟幾個電影工作伙伴,一起成立公司。當時我們對成立公司完全沒概念,能參考的都是生硬法律文字,真是難以讀懂,當時如果《當文創遇上法律:從匠人到企業》這本書出版了,一定讓我們很快就能使公司上軌道。本書作者劉承慶身為專業法律人,且又熱愛電影,甚至不務正業斜槓人生從事電影製作工作,更用他有溫度的文字,寫出這本堪稱文創工作者成立公司最需要的工具書。   張瑞星(南臺科技大學商管學院院長)∣承慶是親身從律師跨入文

創領域的實踐典範,他以自身的法律專業融合文創的從業經驗,自能透過本書提供文創業在創業過程及智財管理上解決痛點的良方。   游惠貞(策展、版權經紀)∣在影視創意圈裡,承慶律師是個獨特的「存在」,他是大家天南地北聊完後,需要落實構想時第一個想到的人。所謂隔行如隔山,承慶律師就是那座山,是分隔創作者與「企業」的中介,不過他應該更習慣被當作是「靠山」,遇到與實質經營有關的疑難雜症,我們與其說是去請教他,更常做的是直接把難題丟給他!恭喜他出書,日後當影視創意圈「推坑」他時,這本書當可做為創意人進入產業的入門基本功。   詹馥華(《一杯熱奶茶的等待》原著作者/電影編導)∣我不是因為劉律師是律師才信任他

,我是因為律師是劉律師所以信任他。   蔡志孟(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副校長)∣想創業的人都需要讀的一本書,想拿腦袋裡的創意創業的文創工作者更是非讀不可!   (以下推薦者依姓氏筆畫排序)

大型演唱會的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商標專屬授權契約的問題,作者梁秀雯 這樣論述:

唱片工業因盜版及數位下載營收下滑,當今現場演唱會價值呈現逐步上升趨勢,唱片公司轉型成為音樂娛樂公司,開拓現場表演市場,形成「體驗經濟 」模式。演唱會舞台設備愈來愈複雜,舞台工程風險因此顯著升高,演唱會製作在數位環境下法律議題較多元,著作權爭議也較過去複雜。 本論文觀察大型演唱會產業,嘗試說明刑法、職業安全衛生法、著作權於演唱會之實務運作,提出分析與見解。本研究結論為:一、產業方面演唱會產業應著重硬體施工防災策略; 應制定演唱會硬體施工作業準則; 定作人及承包商的義務應以書面約定清楚; 演唱會製作內容的著作權管理,應包含:著作類型、權利歸屬、權利的限制、著作人格權的行使、授權方式約定;

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應共同研議如何利用資訊科技,建置共通的數位資料庫。二、行政機關 演唱會舞台特殊訂製機關應納入源頭管理; 文化部人才培訓計畫應與勞動部職安署應合作輔導演唱會產業活動規範; 智財局應規範多媒體權利內容以保障新型態著作權並應輔導放寬通過美術著作權集管團體;大學法律系開設「娛樂法」相關課程或學分; 政府機關於藝文採購契約著作人格權約款,允許創作者依著作權法行使著作人格權。三、立法及司法機關 演唱會如未構成「意圖商業利益」與「意圖私人獲利」要件,即使未取得公開演出授權,仍不應適用刑事責任; 舞台工程意外而致傷涉及不作為過失犯,法院應審理行為人是否有管理疏失、保證人地位、

作為義務與作為可能性。關鍵詞:演唱會、不純正不作為犯、保證人地位、作為義務、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公開演出、集體管理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