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經理人新制退休金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委任經理人新制退休金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寫的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 和吳家揚的 最強保險搭配法則:只要活用「社會保險及商業保險」,就能花小錢聰明打造CP值最高的 超級保單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向經濟部登記?是否算是委任經理人?其年資如何計算?也說明:正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專業研習會. 勞退新法,創造雙贏-勞工退休金新制之解析與因應. 會後問題集錦:公司經董事會通過,將年資19年之資深員工升為經理,該經理人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財經傳訊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組 郭玲惠所指導 洪廷玠的 論醫療院所對醫師過勞職災之責任-以工作時間為核心 (2020),提出委任經理人新制退休金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醫師、過勞、工作時間、保護照顧義務、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基準法、民法。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猷龍所指導 陳妍伶的 勞動契約終止之研究 (2010),提出因為有 勞動契約、契約終止的重點而找出了 委任經理人新制退休金的解答。

最後網站說明則補充:正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專業研習會. 勞退新法,創造雙贏-勞工退休金新制之解析與因應. 會後問題集錦:委任經理人如自願提繳退休金,是否可要求企業亦為其提繳?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委任經理人新制退休金,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

為了解決委任經理人新制退休金的問題,作者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 這樣論述:

  本書精選勞動基準法歷年來重要的解釋令,並且融合實務議題詳加分析,是職場上班族熟稔自身權益的實用工具書。細究本書特色有下列數項:   1.每一條文標示制定要旨,便利讀者查詢與閱覽。   2.逐條彙整主管機關發布之重要解釋令,以使勞資雙方有所依循。   3.常用條文輔以實務解析,藉以探究勞資雙方常見的迷思。   4.敘述簡要、條理清晰,是職場工作者與在校學子必備的工具書。   5.提供讀者人資管理、勞資關係與勞動法令的諮詢服務。

論醫療院所對醫師過勞職災之責任-以工作時間為核心

為了解決委任經理人新制退休金的問題,作者洪廷玠 這樣論述:

有鑑於近幾年醫師因為過勞,發生數起造成醫師死亡、身體健康受損而不可回復之事件,深感此問題之嚴重。醫師過勞早已成為現代社會勞雇關係之重要議題,而我國依據憲法明定對勞工負有保護照顧之義務,應有積極之作為,但在現行的法秩序下,對防止醫師過勞之保障卻仍不完備。尤其是目前的醫師工時制度,造成醫師工時非常長,在這樣的工作環境下將容易導致過勞發生。而過勞的醫師在醫療行為與照護中可能誤診、甚至造成醫療過失發生率上升之情形,此將間接損害病患之生命、身體與健康權益。因此醫師過勞之問題影響的不僅是醫師的勞動權,更關乎於全民的權益。 我國法規範與制度對醫師過勞之防治,則似尚有不足之處。首先雖住院醫師自108年

9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惟主治醫師卻仍不得適用之,此造成因身分不同,保障即不同的現象;再者,醫師工作時間制度僅對住院醫師有明確規範,其他級別醫師並無明文保障,欠缺明確性與安定性,而住院醫師工時參考指引所訂定的工時長度是否合理,亦非無討論之空間。第三,我國法規範依據醫師級別不同,對醫師之保護照顧義務密度有所不同之方式似不妥適,可能發生保護之漏洞。 本文之目標係尋求適用於「所有」醫師之雇主保護照顧義務與責任。並在不同級別的醫師遭遇雇主違反義務導致過勞職業災害時之求償方法有何不同進行分析,同時探討我國法規範對不同級別醫師之保護照顧是否完備。而本文研究之法規主要涉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民法、勞動

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與「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重點將放在討論勞基法第84條之1、民法第483條之1與職安法規範下,醫療院所對防止醫師過勞之保護照顧義務與責任。除了本國法外,本文亦將討論美國紐約州住院醫師工作時間制度,以其制度與法規之優點與缺點與我國法規範比較,期望可成為我國未來立法之參考。

最強保險搭配法則:只要活用「社會保險及商業保險」,就能花小錢聰明打造CP值最高的 超級保單

為了解決委任經理人新制退休金的問題,作者吳家揚 這樣論述:

  .假設A小姐在離職後一個月發現懷孕3個月,她可以申請勞保給付嗎?   .假設B先生在9月11日上班,但因為提供資料不齊,9月12日上午資料補齊後公司才郵寄勞保局,卻不幸在9月12日下午3點發生意外導致失能,他是否可以申請勞保給付?   .你知道勞工保險和國民年金保險有哪些保險給付嗎?   .你知道非因公生病住院4天以上,有無勞保給付?   如果你對現行社會保險沒有清楚的概念,就會非常非常容易把錢花在不該花的地方,而那筆錢你原來是可以用在投資上、或是提升生活品質。   人吃五穀雜糧,總是會有倒楣事發生,因此需要買保險,以轉嫁風險。風險的轉嫁不是無價,但是要如何把費用降到最低,免得因為

「保險」而產生財務「風險」?   一個最基礎的概念,就是商業保險要與社會保險妥善的搭配,用商業保險補社會保險的不足。很可惜,多數人上班多年,還是不太清楚自己的社會保險有哪些。反正出了事,去會問公司人事就好了。   在這樣的情況下,談什麼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的搭配呢?   我國社會保險超強,提供以下左列的給付,不足之處則用相對應的商業保險(右列)來補足:   死亡給付              →人壽保險、投資型人壽保險   老年給付              →年金保險、投資型年金保險   失能給付、健保        →長期看護險、特定傷病險   生育和傷病給付 、健保 →醫療險,重大疾

病險、特定傷病險   重點是以社會保險為基礎,補不足之處。如果你擔心遇到重大的意外,「人沒有死」,但是失去工作能力,怕因此而拖累家人,所以你想買長期看護險、特定傷病險來消除風險,那你應知道在勞保的保險期間內,因故(不必是因公)「終身無工作能力」,你可以申請失能年金給付,日後死亡時,則得由其符合資格的遺屬選擇請領遺屬年金。   如果你確知你失能年金的給付金額是多少,不足之處,就用商業保險補足。這樣才可以把資金用在刀口上,更健全你的人生保障。如作者建議:「我認為的『最少』保障原則:癌症險住院日額1萬元,重大疾病100萬元,失能扶助險每月理賠4萬元。保障不夠的人,應逐漸將安全網買足。」   「

最基本的商業保險防護網為壽險主約附加意外險、意外醫療、實支實付、住院日額、癌症,有錢再逐漸加強到完整保障,才能享受高品質的醫療和退休後生活。如果體況或年紀已經無法買商業醫療險,只好多存一些錢來因應。」   把錢花在刀口上!投保商業保險為的是補足社會保險之不足,不要白白浪費一分錢。本書不但是收入有限的上班族必備,也是每位認真繳稅的國人保障自己權益必須知道的保險之道! 本書特色            ◆提供保險要訣,讓你少付多領   例如,如果你在職場生涯中,曾短期兼差,可能可以增加百萬以上的老年給付。以以下例子說明:   志明50年次,在甲公司專職工作40年,65歲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近10

年工資都是36,000元,勞保投保薪資為36,300元,健保投保金額36,300元。先不考慮勞(就)健保費用的調整。   A:志明每月甲公司勞保負擔=36300×11.5%×20%=835元;健保負擔=36300×5.17%×0.3=563元。勞健保40年總負擔=(835+563)×12×40=671040元。如果志明領年金而非一次金,勞保年資40年,65歲退休開始請領,到85歲身故。   勞保B式=36300×40×1.55%=22506元(擇優給付)。   假設志明也同時在乙公司部分工時兼職5年,工資4,000元。勞保投保薪資為11,100元,健保投保金額24,000元。志明每月乙公

司勞保負擔=11100×11.5%×20%=255元;不需重複繳交健保費。勞健保5年總負擔=(255+0)×12×5=15318元。乙公司的型態可能是大賣場、清潔工、速食店、便利商店、保全等等行業。     兼職後的勞保投保薪資為上限45,800元(36300+11100>45800)。   勞保B式=45800×40×1.55%=28396元(擇優給付)。   有兼差的新制勞保老年給付每月多5,890元(=28396-22506),20年多領1,413,600元(=5890×12×20)。5年只要多繳15,318元,就可以達到多領1,399,620(=1413600-13980)元的

效果。   ◆圖文對照,快速掌握重點   許多抽象的事物,用敍述的方式讀者不易理解,本書用大量的圖例,讓你輕易了解複雜的觀念,內心不再糾結。   ◆大量案例,化抽象為具體   抽象的文字說明,有時讓人難以理解,但是一個實際的案例,就說明了一切。本書用大量的案例說明,讓你由新手變專家。如:   志明45年次,在53歲就離開職場,當年國保開辦不久,自然就被納入國保。57歲國保期間因意外死亡,國保年資有4年,同時還有勞保年資20年,退保前最後10年的月投保薪資都為43,900元,遺有1子滿26歲。57歲的志明申請勞保老年減給年金,才領幾個月就身故。志明身故後,兒子可以申請什麼給付?   勞保

退保當下,53歲的志明還不具請領勞保「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資格。57歲時,志明可以領取勞保老年年金減給給付=43900×20×1.55%×(1-3×4%)=11976元(以公式B擇優領取)到身故。   志明屬於勞保斷保族,除非後來再重新加入勞保,否則勞保權益就會中斷。若請領勞保年金其間死亡,遺屬只能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不得改請領差額。因遺屬不符資格,所以也無法請領遺屬年金。   ◆參考資料、主管機關詳列   法規不時變動,你要如何跟上?本書詳列各內容主管機關的相關網址,讓你必要時可以查到最新的規範及案例。 重磅推薦   中華電視公司總經理 莊豐嘉   中央廣播電台新聞部經理 沈聰榮   

國立政治大學教育系教授 秦夢群   中鋼公司智財與檢測技術處專家室工程師 黃延真   磐安智慧財產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劉江彬

勞動契約終止之研究

為了解決委任經理人新制退休金的問題,作者陳妍伶 這樣論述:

論文摘要勞動基準法為規範勞動條件的基本大法。一般認為,在所有勞動保護中最重要的部分即為勞動基準法。而所謂的「勞動基準」,係指關於工資、工作時間等等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是勞動者為維持正常生活所必需之基本要件。故在勞動基準法中第1條第2項即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此為勞動條件原則的宣示,應為勞雇雙方所共同遵守。在勞動生活中,最讓勞工難以接受、無奈和錯愕的,無非是雇主行使解僱權將其解僱。例如,像是在民國89年至92年間的產業大量外移、94年7月1日的勞退新制上路,仰或是民國97年底的金融海嘯;然而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並非雇主單方的固有權利。在我國勞動基準法第11

、12條中即明文規範雇主行使解僱權之限制,而同法第14條中則規範勞工得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之條件。本論文之研究則按以下章節逐步討論勞動基準法第11、12及第14條中所訂各項終止要件及終止之限制,配合判例見解加以分析說明。一、 第一章緒論於本章中論述本論文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及研究範圍。二、 第二章勞動契約之性質本章主要說明勞動契約之意義及種類,並針對現下類型的勞動契約「定期聘僱契約」、「不定期聘僱契約」、「部分工時契約」及「派遣契約」其特性的不同處,作一區分說明。三、 第三章勞動契約之終止本章主要說明勞動契約終止之方式,及其終止後之效力。四、 第四章雇主終止本章主要說

明依勞動基準法第11、12條中,所規範雇主得以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及構成要件之爭議點,與雇主行使解僱權之限制。五、 第五章勞工終止本章主要說明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中,所規範勞工得以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之要件,及構成要件之爭議點。六、 第六章結論本章謹就研究所得之結果,提出建議,對於雇主在行使解僱時,是否曾有善盡迴避解僱之努力、是否具有經營上之必要性,及在選定解僱對象時,是否具有合理之基準,做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