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屬授權買斷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另外網站WPS 正版授權- WPS Office ∣ 繁體中文∣ 官方網站也說明:企業版交付企業客戶原廠授權許可及專屬企業序號。 ... 使用權許可書版: 為買斷永久使用權,適合10套以上的中小企業使用,採序號控管併開立使用權許可書,並提供企業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陸義淋所指導 賴怡君的 影音作品在跨境串流平臺之著作權授權探討 (2019),提出專屬授權買斷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視聽著作、串流影音平台、授權契約、影視產業、著作權、劇本。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商品設計學系創新設計與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閻建政所指導 吳驊臻的 設計經紀公司在台灣發展之可行性研究-以文創產品設計為例 (2016),提出因為有 文創、產品設計、設計經紀的重點而找出了 專屬授權買斷的解答。

最後網站出版合約範本下載- 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則補充:買斷 -1-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範例_智財局-可援用_.docx ... 買斷-2-出資聘人完成著作-歸出資人_智財局-可援用_.docx ... 學術論文非專屬授權合約書_多項勾選版_.docx.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專屬授權買斷,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影音作品在跨境串流平臺之著作權授權探討

為了解決專屬授權買斷的問題,作者賴怡君 這樣論述:

隨著網際網路串流技術發展成熟,影音作品於網際網路傳輸更為便利、迅速及穩定,帶動串流影音平臺業發展,便捷之觀影環境改變消費者觀影習慣,吸引更多人選擇於網路觀賞影片,串流影音平臺成為全球發展趨勢,為影視業者重要發行管道。 現今串流影音平臺林立競爭激烈下,各業者透過購買或自製內容,擬以內容海量及多樣性以吸引收視戶目光,鑑於投資自製影音內容之成本極為高昂與高度不確定市場風險,因此業者藉由蒐集分析消費者於網路上之收視行為與社群網站上之討論,了解消費者愛好、熱門議題、受歡迎之演員等資訊,幫助精準投資減少虧損風險,提供OTT影音平臺業者決策參考方向。 串流影音平臺業者為拓展海外市場,影

音內容製作方向趨全球化,為增加在地國之用戶數量,積極尋覓在地好題材並與在地團隊合作製片,因此近年來境外串流平臺與我國著作人合作機會增加。影音內容自產製、前製、拍攝、後製及發行階段涉及諸多著作權問題,著作財產權如同一般財產權可授權讓與,因此著作權關係更為複雜,利用著作前需取得財產權人同意以避免侵權,故美國影視業於產製階段重視清查權限,以確保所有利用著作皆合法使用,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由約定契約內容,契約在影視業者市場策略上佔有關鍵地位,倘契約條款規範不完善或模糊致生兩方爭執,事後需花費諸多心力去證明締約時之真意,契約內容愈明確有助於減少未來之爭議及作為日後涉訟時之證據。 本研究首探

討串流影音平臺之經營模式與平臺業者及著作人簽署授權契約時之常見考量,再討論影音作品產製及發行階段常見之著作權問題,供我視聽著作權利人跟跨境串流影音平臺業者授權締約時之參考,達到著作經濟效益最大化目地,以尋求彼此最佳利益。

設計經紀公司在台灣發展之可行性研究-以文創產品設計為例

為了解決專屬授權買斷的問題,作者吳驊臻 這樣論述:

自政府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納入「挑戰2008:國家重點發展計畫」中積極推動後,文化創意產業已成為我國經濟及形象發展之戰略,文創經紀所扮演之角色勢日益重要,政府也在2014年開設了文創經紀培訓班,由此可看出經紀人才的迫切需要。本研究透過文獻研析、訪談及問卷調查進行,旨在針對設計師運用經紀人的現況、不同經紀人的角色與功能、設計師對於經紀人之需求性做探討,並對國內文創產品設計業導入設計經紀之可行性做評估,期能對產品設計產業有所助益,進而提升其競爭力,並讓更多有才華的設計師可以在設計經紀人的培育與支援下,使設計工作得以永續經營。 本研究得到以下結論:(一) 從文獻探討發現經紀模式是產業發

展的一個歷程,綜合四種較成熟的經紀產業得到以下結果:1.萌芽期:一個產業的開始通常是由供給與需求方,在一個地點或平台交易的商業模式開始;2.發展期:隨著時空不同和經濟科技的轉變,產業熱絡促成了複雜的商業鏈,遂產生各種仲介,一開始以專案式交易為主;3.建立品牌階段:仲介為了掌握獲利,與創作者以全經紀模式簽署提供創作者優厚福利,以保證創意的產出與品質,並積極行銷創作者以促成交易,所有權力集中在經紀人手中,然發展到一個巔峰就會產生勞資糾紛;4.建立規範階段:市場進一步擴大後形成各種有影響力的聯盟工會或國際組織,訂定規範,以解決前一個時期的問題。(二) 由於產品設計產業有著產品開發的保密條款和人才尋得

不易的問題,所以產品設計一直處於以設計技術勞務交換酬勞的狀況,產品設計師的舞台受到侷限。(三) 台灣文創產業以內需市場為主,必須開拓國際市場才有可能生存,也才有經紀模式的發展空間。(四) 以產品設計公司之設計師來說,較需要發展期之經紀人之功能;若把產品設計公司當作一個經紀單位,其實已經處於發展期或品牌建立期。(五) 產品設計師若要脫離製造業必須發展出一套鑑價模式,並且須跳脫造型技術,讓產業界認同其商業價值。(六) 文創產品若走自有品牌路線必須克服語言障礙,方能開拓國際市場。(七) 最需要經紀人的是SOHO的設計師。(八) 經紀公關概念應從學校開始教起,且產官學結合讓政府扶持的文創經紀單位進入校

園或設計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