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15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憲法第15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洪正寫的 2023土地法規(地政士適用)(贈地政士專業科目模擬試卷)(歷屆試題100%題題詳解)(十一版) 和曾勻的 2023地政士不動產實用小法典(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適用)(贈不動產經紀人模擬試卷(二十一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印度共和國憲法也說明:第14條法律之前的平等第14條法律之前的平等. 第15條禁止基於宗教、種族、種姓、性別或出生地的歧視第15條禁止基於宗教、種族、種姓、性別或出生地的歧視.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輔考 和三民輔考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陳正根所指導 鄭淵仲的 論地方稅欠稅執行爭議類型及其救濟途徑之探討 (2021),提出憲法第15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地方稅、行政執行、強制執行、行政救濟、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蔡維音所指導 翁嘉濃的 藥害救濟制度之探究—以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第 9 款之修法選擇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藥害救濟制度、藥害救濟法、財務模式、定位爭議、合憲性、修法選擇的重點而找出了 憲法第15條的解答。

最後網站祭祀公業條例重男輕女憲法法庭判違憲 - 好房網News則補充:2008年施行的《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除了有規約依規約外,原則上只有男性子孫可以擔任「派下員」,參加家族祭祀與財產分配,但憲法法庭認為這樣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憲法第15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3土地法規(地政士適用)(贈地政士專業科目模擬試卷)(歷屆試題100%題題詳解)(十一版)

為了解決憲法第15條的問題,作者洪正 這樣論述:

  ★收錄最新95~111年地政士歷屆試題,100%題題解析!   ★將歷屆試題穿插於內文對應段落,凸顯重要考點!   ★2022年最新修正法條收錄!   ★4大法規體系表,建立體系架構!   ★隨書附贈地政士專業科目模擬試卷,厚植應考實力!     【本書適用】   這本《土地法規》適用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     【考試簡介】   地政士考試不限科系,只要高中(職)畢業即可報考,採及格制度沒有錄取人數限制,只要總成績達60分就合格。加上「實價登錄」實施後,地政士地位提升,收費行情約15,000~24,000元/件,月入可高達20萬元!且考試科目與不動產經紀人考科重疊

性高,同時取得,業界最吃香!     【本書優勢】   .土地法與其他特別法重疊或牴觸時,該怎麼釐清適用順序?   .閱讀書籍內文一目十行,應試時卻無法完整表達?   .申論題要如何破題及清晰論述,才能獲得閱卷老師青睞?     以上關於考生對《土地法規》這科產生的疑惑及困擾,三民輔考老師都知道,這本書將為您解開疑惑,消除疑慮,順利於考試時取得高分!本書特色如下:     一、簡明扼要   本書深入淺出整理土地相關法規(土地法及施行法、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土地徵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地政士法及倫理法規),去除不必要、繁雜的資訊,留下會考的、能考的及必考的重點,幫讀者釐清概念。以先土地法,後

特別法,依序辨明規範重疊處,降低混淆機率,奪分關鍵盡在我手。     二、掌握重點   本書藉由歷年試題判斷常考重點,加以整理建立基本概念,易混淆的觀念使用表格做統整,透過互相對照,毫不費力就釐清概念。並將歷年試題穿插內文相對應位置,讓讀者掌握土地法規精要部分,一本在手,奧義盡取。更特別的是,本書於每章前都作有體系表,目的是要讓讀者能在閱讀內文前,先有體系概念,並在念完後,能回頭審視自己有無漏掉哪些重要觀念,使讀者不至於見樹不見林,擁有完整概念架構!     三、凸顯關鍵   本書採雙色印刷,答題關鍵字以藍色標記,利用黑白藍三種色調,使用圖表整理繁雜內文,進行系統性學習。多一種顏色,多一道區隔

,就是要使土地法規在讀者腦海中建構相關法規體系,更見清晰。     四、實務見解   本書收錄百個以上的實務見解,並將之放置於內文相應位置,使讀者在閱讀本書時,能知悉實務運作模式。在往後執業時,本書亦可成為您的工具書,不用在茫茫函釋中遍尋,本書已替您將重要函釋摘出。因此本書不僅是您考試時的必備良書,亦是您往後執業後的好幫手!     五、題題詳解   本書收錄95~111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共17份,題題詳解。上考場作答時,最怕申論題論述雜亂無章,無法清楚表達自己腦中的解題思路。本書之申論題擬答,具層次感論述考點,教讀者如何鋪陳解題內容吸引閱卷老師青睞,做到解題思路行雲流水,不絕於卷上。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土地法(110.01.27)     一、111.06.22修正:現行土地法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日起超過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若繼承人逾期未聲請,則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倘經15年仍未聲請登記者,地政機關得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為保障人民財產權,爰修第73-1條規定,使地政機關除依現行規定公告外,並應以書面通知繼承人。另地政機關在移請國有財產署標售時,亦應以書面通知繼承人,並將標售前的公告期間,由現行30天延長為3個月。本法修正施

行後,地政機關處理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案件,除依法辦理公告之外,並應以書面通知繼承人,有助於繼承人獲知充分資訊俾及時行使權利,以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正當法律程序之本旨。     二、110.12.08修正:修正緣由係因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63號解釋,以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僅規定收回權時效起算點,而未規定地政機關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被徵收土地的後續使用情形,導致原土地所有權人無從及時獲知充分資訊,俾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並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而宣告違憲,並要求主管機關檢討修正。爰新增第219-1條規定,私有土地經徵收並於補償費發給完

竣之次日起,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通知及公告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土地使用情形,至其申請收回土地之請求權時效完成或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止。若地政機關未依規定通知及公告,而有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1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或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等情形,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徵收計畫使用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0年內,申請收回土地。此外,前開規定也適用於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時,申請收回土地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之案件。該條施行後,除有助於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知悉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俾及時依法主張收回權外,也督促需用土地人必須切實依徵收計畫及預定期程使用土地,更審慎地處理徵收相關事宜。    

 【三民考生上榜心得】地政士全國第7名:吳佳芸   國文:60分   土地法規:68分   土地稅法規:88分   土地登記實務:50分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87分     地政士各科準備方法     【民法】民法應該是大多數考生最頭痛的一科:條文繁多、內容包山包海、題目變化多端。但民法卻是我最喜歡的一科,因為每天都在你我生活中發生,比方網拍購物涉及買賣∕清償∕瑕疵擔保等概念,將每日情境與法條聯想才能記得深刻!     【土地法規】土地法規除法條內容外必需搭配諸多大法官解釋,講義裡各種補充亦要熟讀,作答時更要能正確引用。土地法規疊床架屋,自己要能融會貫通相同概念(如徵收補償在土法∕平權∕

土徵裡的各自規範),前後翻閱講義製作對照筆記,厚實的土法講義應該會是最破爛的一本。課本裡的概念若能自己舉一反三,才是真的熟記!   【土地稅法規】土稅是最實用的一科,內容也相對淺顯易懂,是好掌握的科目。可製作對照表格,每天睡前迅速看一次表格內容來複習,走路、等車、洗澡等各種零碎時候都和自己默背「課徵對象、納稅義務人、稅基、稅率、減免條件、自用住宅優惠」等要件。親自做過講義題目再搭配歷年考古題應該沒有太大問題。     【土地登記實務】這科最大的痛處是概念非常模糊抽象,起初打算硬背土地登記規則的每一條文。開始動筆做題目後慢慢能歸納重點,這一科反倒是直接從寫題目,看擬答來整理筆記。做了近15年的

考古題2遍,抓到作答訣竅「先解釋題目」,若要回答土地登記規則107條,先解釋分別共有,引用民法824-1條等,融合民法、土法相關法條小題大作,如此篇幅才夠多!因為這個科目考生們相對高分,能寫得越完整分數越好看,作答時亦需注意時間掌控。     【國文】要速成準備國文,或許從日常生活中減少錯別字、增加詞彙量下手,拿出紙筆真的「寫字、練字」,隨意抄寫個短句都好,只要見到不熟悉的成語、詩詞佳句主動查意思。個人社群媒體的發文可當作作文機會,把日常流水帳衍生成600~800字短文,多多為自己創造練習機會,文字流暢度和詞彙量是可以慢慢累積養成的。看到題目莫慌張,沒有相關個人經驗也可以自行腦補編劇,先假想自

己是閱卷老師會對什麼樣的內容感動、有趣,再當個稱職說書人把故事情節鋪陳地扣人心弦。個人習慣會偶爾穿插疑問句增加敘述多樣性,或是引用名人語錄增加文句厚度。

憲法第15條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幾個月前這段直播的時候,慈濟還沒有加入。但這裡就足以讓你回憶一下,當年是如何被卡被刁難,連台積電是郭台銘找的,只為了讓採購能成這件事情都放出一堆假消息。

買個疫苗救命不急,連標籤都被要求要重新設計的這段過去,還有多少人記得,只記得羅秉成公然說沒有沒有,那這些報導都是假的嗎?我們過去經歷的這一切都是假的嗎?

有啦,現在開始塔綠斑媒體又要開始洗說都是政府配合,都是政府努力好棒棒,但還記得一切的你我,千萬不要忘記。結果搞了半天,為了標籤浪費的時間,又因為民調大幅下跌,現在又轉頭忘記當年的刁難,轉頭塑造執政黨的英明神武。

但我們不能忘記,我們也不該忘記。

不信真理喚不回,不容青史竟成灰。

但你想想看你是郭台銘
如果這件事情你要成
而且不計毀譽
你要怎麼找你要找一個綠營動不了的人
你要找一個國際動不了的人
國際間動不了的人就是郭台銘
他各地都有關係
但台灣動不了的
台積電就是國內動不了的吧對不對
你今天民進黨上上下下
每天吃台積電豆腐
把張忠謀李國鼎
當年創立的東西收割跟你的一樣
然後李登輝
又把台積電大部分的股票法人全部轉讓
搞到現在國發會剩6.25%
根本就不是台灣的台積電
他只是名字叫tsmc
所以第一個民進黨內部再怎麼想動
動不了
你知道為什麼那些派系要不停的鬥嗎
我跟你說你記不記得
現在台積電買進來是原價加冷鏈
加一大堆改標什麼貼紙
什麼東西32塊 32塊美金
你記不記得今年年初的時候
香港代理商要賣給台灣
那個價格是多少43塊啊
單劑本身43塊
然後還要加3塊的冷鏈
跟什麼藥害基金什麼東西我都不管
那變成45塊對32塊
也就是你算一下就知道
我在這個部分的利益有15塊美金之多
有15塊美金之多
那這種commission這種佣金
我當年賺不到我現在為什麼要讓你過
就算你不收錢我也覺得你搶了老子的飯碗
那這個派系為什麼一直擋
是因為郭台銘跟台電做完這一單
接下來慈濟也做了這一單之後
他們就永遠賺不到那幾億美金的佣金
為什麼衛福部的人會拖了那麼久
我跟你講我告訴你
這也絕對是真的
第一個台積電有沒有很生氣 有
但是不是半夜三點寄信給羅秉成
這我不知道
因為我的消息來源不是台積電那邊
我怎麼會知道台積電半夜三點也會寫信呢
他們有沒有抱怨 有
我知道台積電的意思是
我今天被拉進來陪你這一局
政府一直這樣刁
你一個小官東刁一個細節
西刁一個細節
刁到我覺得不爽
我台積電出面你還這樣子搞
你當我台積電塑膠做的嗎
我跟你講台積電的意思是說
如果你在這個細節上這麼字斟句酌
那我們能夠做的事情就是放棄了
放棄是什麼意思
就是你這樣搞我談不下去
因為你一直在跟我糾結台灣地區
台灣地區兩個東西
第一個那是上海復星必須要發的重訊
他的重訊是針對整個中國地區發的
他不寫台灣地區是想死嗎
而且更重要你記不記得上海復星
那個重訊會發是因為之前
有人想破他們的局
我告訴你那時候合約簽到一半
就人放話說好消息好消息快來了
我跟你講當你放那個好消息的時候
覺得這個事情真的是好消息嗎
國內有人要放消息目的是要破你局
目的就是讓你破局
是他把這個消息放了
然後這邊綠營的某一些機歪的立委就說
跟中共妥協了齁
跟中共妥協了國台辦中宣部趕快來啊
他的意思就是
以前國台辦中宣部很二百五
一跳腳說 現在有人要以疫謀獨了
馬上就來打
但等等這件事情很妙就是
這個話一放出來這些綠營
大家自己去查
那個時候是不是有好幾個綠營的側翼
跟立委接著打說我們矮化國格我們去談
但對岸沒有在這上面追
這個背後計謀精彩的就是
我快要談成功了
但你知道我快要談成功
所以你要放話你想要破我的局
但是因為我跟對方已經喬好了
說我料到台灣這邊會想要放話
府院黨會放話想要破這一局
你們先弄好我們守住
所以台積電跟鴻海的法務直接講兩件事情
第一個他的重訊公告是針對中國大陸地區
跟我們無關
第二個去看中華民國憲法
跟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裡面就是有台灣地區、台灣地區、台灣地區
你對台灣地區有意見
有種去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跟中華民國憲法
搞到這個被卡住了
卡住了之後怎麼辦
卡住了之後呢
就找別的方法卡你啊
你知道那個禮拜五的晚上
是卡在什麼地方四方合約
四方合約是哪四方簽
四方合約是台積電郭台銘
這個中華民國政府然後上海復星這四方
可是中間有一件事情是很特別的
這個四方合約裡面有一方是
significant others
他是重要的他者
但是他不在合約裡面
可是這個合約必須要副本cc他
讓他周知獲得這什麼意思
這一個significant other就是BNT
BNT嚴格來講在代理商跟台灣政府
跟台積電跟這個郭台銘四方
出錢的出錢買的買方
跟中華民國政府授權同意的買方跟代理商
這四個單位都簽完之後照說沒他的角色
可是因為台灣提出來一個很額外的要求
這是我這個東西全部都要由德國原廠送過來
而且我標籤上面不可以有簡體字
好啦這個東西鳥了
這個東西原來第一個
你做這種要求很北爛
就是新加坡那個消息就是
我跟輝瑞買這個Comirnaty
就是復必泰的英文
那輝瑞講說不好意思我手上現在沒有
你如果急著要呢有一批已經包裝好
寫著復必泰簡體字的德國原廠
因為上海復星自己還沒有廠
他要到今年八月以後才會開始蓋
可以做分裝可以做培養
所以所有東西都是德國原廠
跟輝瑞的其他國家的廠在製作
輝瑞那時候跟新加坡的講法是
不好意思你跟我買那可是我手上的呢
剛好是有一批已經做好要給上海復星
可是還沒有要賣就有這些存貨
那上面印的是簡體標籤叫復必泰你要不要
新加坡說要
於是那個都來了
我們原來可以吃到那一批
但中華民國政府堅持一定不能有復必泰
所以第一個沒有現貨
第二個因為這個樣子
他要求德國原廠他要求重新包裝
他要求要甚至搞不好要新設計一個標籤
因為BNT的德國廠只負責德國跟土耳其
跟上海復星三個地方
所以多半就是兩種英文跟簡體中文標籤 好
這個文四方都簽好了
你要副本ccBNT你要跟BNT講
BNT不是簽約者
但他要回一個電子信件也好
電子簽證也好
他要回你說acknowledge
可是那個東西回來你記不記得那一天晚上
一過之後忽然之間BNT的總裁說
我們非常感謝這個
台灣能夠使用德國原廠歐洲製造的BNT
因為他在等這個東西
他寫了acknowledge對不對
請注意那是禮拜六大家都在加班
禮拜六回來這個東西要給行政院
幹嘛給行政院你想說奇怪了
因為他要有一個窗口
你將來shipment直接送給台灣政府
所以行政院要回一個非常小不重要
可是一定要有東西叫做acknowledge
就是我們剛剛講的
行政院在這裡面是底層機構對不對
他也要回說我收到了BNT這一封信
不然到時候BNT東西送來沒有對口
他如果不回這個東西整個合約不能成
所以為什麼那天晚上十一點半
鴻海的人永齡基金會的人
跟警衛一樣站在衛福部門口
他就在等你send
他就在等你按這個按鈕好嗎
只要寄出去案子就OK了
郭台銘平常很養身他沒事會給你
凌晨一點三十三分不睡覺嗎
他發那個文就是因為他要一路等到
衛福部好不容易把那個東西寄出去了
德國要確認上海復星要確認
台積電要確認永齡基金會要確認
台灣政府要確認就這樣搞定了

直播日期:0716

直播YT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Lb5mKWMg6c


直播主題:
今天第一次揭露不為人知的祕密,台積電誰找來參與這場疫苗捐贈戰的?結果真相竟然是郭台銘找來的!

論地方稅欠稅執行爭議類型及其救濟途徑之探討

為了解決憲法第15條的問題,作者鄭淵仲 這樣論述:

地方稅收入各地政府地方財政的主要來源,主要包括有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及娛樂稅等,直接由各地方政府之稅捐稽徵機關負責徵收管理,其中以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為主要稅目。然而近年來各地方政府財政困窘,將歲入預算的重責大任歸給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因此各地政府莫不致力於稅收的極大化。但地方稅大都為底冊稅,土地增值稅則為機會稅,欲靠稅務員的努力而提高稅收的空間不大,故欠稅清理即變得相對重要,而欠稅執行即為稅捐稽徵機關清理欠稅的重要一環,亦是徵起欠稅的最有效手段。 但欠稅的執行,往往伴隨著對於人民財產的侵害,尤其是對義務人動產及不動產的查封拍賣,更是常常會造成義

務人與稅捐機關間,及義務人與執行機關即行政執行署間的利害衝突。雖依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而租稅收入乃政府為適應人民公共需要,增進人民公共福祉所必須的必要之惡,但另一方面,人民的財產權亦受憲法第15條的明文保障。因此,當人民對於稅捐稽徵機關的核課有不服之處,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提起復查,對於復查仍不服其決定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1項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而當欠稅移送至行政執行署執行時,若執行有違法之虞時,可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提起聲明異議;若有不當之處,可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若是有侵害第三人之財產時,可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

執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上述救濟程序,均為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依法可提起訴願及訴訟之權能。 本文將基於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的立基下,配合作者實務上的核課及執行經驗,深入的探討實務上義務人在地方稅領域上,若遭遇稅捐機關的不當核課、不當移送、執行名義不合法或是對於行政執行署的不當執行時,甚或對於分配表之分配金額不服時,義務人所採取的相對應救濟措施,是否合理,抑或有改進的空間,學說上又有何建議。最後本文將藉由上述的研究,提出目前法令不足或矛盾之處,提出個人建議。

2023地政士不動產實用小法典(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適用)(贈不動產經紀人模擬試卷(二十一版)

為了解決憲法第15條的問題,作者曾勻 這樣論述:

  ★2022年全新改版,完整收錄最新修正法條!   ★對應不動產經紀人及地政士考科之命題趨勢之專用工具書!   ★六大類(基本法規、登記及測量類法規、估價類法規、地用類法規、地稅類法規及不動產類法規)共54種法規彙整!   【本書適用】   這本《地政士不動產實用小法典》適用於以下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正確考試資訊以簡章為準※   【本書優勢】   本書自2012年初版以來即為三民補習班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面授與函授專班上課御用輔助教材並對外銷售,秉持著呈現最新暨蒐羅完整法規的使命

,打破業界一年一版的常規,迄今九年已改版二十一次,累積銷售量已突破上萬冊。並由三民名師根據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證照考試命題範圍,將法規依實務彙整分為「基本法規、登記及測量類法規、估價類法規、地用類法規、地稅類法規及不動產類法規」六大類54種,幫助考生有架構地查閱學習。再搭配本社出版的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專業科目重點整理書籍,讓您不但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   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證照考試涉及的法規是出了名的繁雜。擁有本書,幫讀者省去大量蒐羅瑣碎法規的時間,讓您把時間花在學習的刀口上。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1.土地法   (1)

111.05.31三讀:現行土地法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日起超過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若繼承人逾期未聲請,則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倘經15年仍未聲請登記者,地政機關得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為保障人民財產權,爰修第73-1條規定,使地政機關除依現行規定公告外,並應以書面通知繼承人。另地政機關在移請國有財產署標售時,亦應以書面通知繼承人,並將標售前的公告期間,由現行30天延長為3個月。本法修正施行後,地政機關處理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案件,除依法辦理公告之外,並應以書面通知繼承人,有助於繼承人獲知充分資訊俾及時行使權利,以落實憲法保

障人民財產權及正當法律程序之本旨。   (2)110.12.08修正:   修正緣由係因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63號解釋,以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僅規定收回權時效起算點,而未規定地政機關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被徵收土地的後續使用情形,導致原土地所有權人無從及時獲知充分資訊,俾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並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而宣告違憲,並要求主管機關檢討修正。爰新增第219-1條規定,私有土地經徵收並於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次日起,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通知及公告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土地使用情形,至其申請收回土地之請求權時效完成或依徵收計

畫完成使用止。若地政機關未依規定通知及公告,而有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1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或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等情形,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徵收計畫使用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0年內,申請收回土地。此外,前開規定也適用於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時,申請收回土地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之案件。該條施行後,除有助於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知悉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俾及時依法主張收回權外,也督促需用土地人必須切實依徵收計畫及預定期程使用土地,更審慎地處理徵收相關事宜。   2.稅捐稽徵法(110.12.17修正)   調降滯納金加徵率為「每逾3日」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調降暫緩移送執行繳

納應納稅額比例為「1/3」、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提前得聲請假扣押時點、增訂代位權及撤銷權規定、修正營利事業憑證處罰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以下」,及提高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之刑事處罰、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修正為「10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年」,以及劃一檢舉獎金核發標準與領取資格限制,以資一致。以降低納稅義務人負擔、保障國家債權、落實罪責相當,並有效遏止逃漏稅。   【三民考生上榜心得】地政士全國第7名:吳佳芸   國文:60分   土地法規:68分   土地稅法規:88分   土地登記實務:50分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87分     地政士各科準備方法   【民法】民法應該是大多數考生最頭痛的一科:條文繁多、內容包山包海、題目變化多端。但民法卻是我最喜歡的一科,因為每天都在你我生活中發生,比方網拍購物涉及買賣∕清償∕瑕疵擔保等概念,將每日情境與法條聯想才能記得深刻!   【土地法規】土地法規除法條內容外必需搭配諸多大法官解釋,講義裡各種補充亦要熟讀,作答時更要能正確引用。土地法規疊床架屋,自己要能融會貫通相同概念(如徵收補償在土法∕平權∕土徵裡的各自規範),前後翻閱講義製作對照筆記,厚實的土法講義應該會是最破爛的一本。課本裡的概念若能自己舉一反三,才是真的熟記!   【土地稅法規】土稅是最實用的一科,內容

也相對淺顯易懂,是好掌握的科目。可製作對照表格,每天睡前迅速看一次表格內容來複習,走路、等車、洗澡等各種零碎時候都和自己默背「課徵對象、納稅義務人、稅基、稅率、減免條件、自用住宅優惠」等要件。親自做過講義題目再搭配歷年考古題應該沒有太大問題。   【土地登記實務】這科最大的痛處是概念非常模糊抽象,起初打算硬背土地登記規則的每一條文。開始動筆做題目後慢慢能歸納重點,這一科反倒是直接從寫題目,看擬答來整理筆記。做了近15年的考古題2遍,抓到作答訣竅「先解釋題目」,若要回答土地登記規則107條,先解釋分別共有,引用民法824-1條等,融合民法、土法相關法條小題大作,如此篇幅才夠多!因為這個科目考生們

相對高分,能寫得越完整分數越好看,作答時亦需注意時間掌控。   【國文】要速成準備國文,或許從日常生活中減少錯別字、增加詞彙量下手,拿出紙筆真的「寫字、練字」,隨意抄寫個短句都好,只要見到不熟悉的成語、詩詞佳句主動查意思。個人社群媒體的發文可當作作文機會,把日常流水帳衍生成600~800字短文,多多為自己創造練習機會,文字流暢度和詞彙量是可以慢慢累積養成的。看到題目莫慌張,沒有相關個人經驗也可以自行腦補編劇,先假想自己是閱卷老師會對什麼樣的內容感動、有趣,再當個稱職說書人把故事情節鋪陳地扣人心弦。個人習慣會偶爾穿插疑問句增加敘述多樣性,或是引用名人語錄增加文句厚度。  

藥害救濟制度之探究—以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第 9 款之修法選擇為中心

為了解決憲法第15條的問題,作者翁嘉濃 這樣論述:

2018 年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 767 號解釋,宣告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第 9 款係屬合憲,惟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第 9 款排除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受藥害救濟制度保障之機會,將可能影響此些人民受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因此,有必要再對於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第 9 款是否合憲進行分析,並進一步對於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第 9 款之修法選擇進行探討,故本文即以「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第 9 款之修法選擇」作為主要之研究對象。另外,本文主要透過文獻分析法、比較法及政策分析法作為研究方法。首先,對於我國藥害救濟制度之歷史沿革及運作現況進行介紹。接續,透過比較法分析,釐清我國與他國藥害救濟制度

之異同,藉此分析他國之藥害救濟制度是否有我國可加以仿效之處,並且對於藥害救濟制度之財務模式及定位爭議等,將影響藥害救濟法第 13條第 9 款合憲性及修法選擇之問題一併進行探討。最後,則採取政策分析法,於確立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第 9 款欲達成之目的後,提出同樣可能達成此目的之不同選擇,分析不同選擇下所可能會造成之結果及其優劣,並於綜合評估後提出本文認為較適當之修法選擇。本文認為,縱使現行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第 9 款之設置,可能再度限縮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受藥害救濟制度保障之機會,惟為維持有限藥害救濟基金之永續運行,並確保藥物製造及輸入業者不因過高之藥害救濟徵收金而退出台灣藥品市場,藥

害救濟法第 13 條第 9 款仍有其存在之必要。同時,主管機關亦應盡可能明確訂定屬於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之情形,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之權益得以受到確實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