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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山大學 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鄧學良所指導 陳智暄的 臺灣地區行政監督法制之研究 (2012),提出因為有 評鑑、監督、資訊公開、審計、廉政、權力分立、監察、調查局的重點而找出了 星銳演藝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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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若曉溪影像書

為了解決星銳演藝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的問題,作者可米傳媒事業有限公司,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華策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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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家商業化策略之探討-以台灣新銳藝術家為例

為了解決星銳演藝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的問題,作者林博仁 這樣論述:

本研究以資料蒐集及深度訪談法,了解台灣藝廊產業現況,從中整理可循脈絡,輔以行銷策略原理之應用,期為台灣畫家進入市場商業化時作深入之策略探討,旨在協助臺灣年輕藝術家突破與畫廊產業合作的困境,而達到創作與行銷間平衡的最好規劃。首先,研究者透過文獻回顧證明臺灣藝術交易市場的困境,彰顯素來難以提供多數新進全職創作者,支持其生活經濟所需之負擔;或有是者,其創作能量實不免受到漫無頭緒、烦文瑣事的行銷活動所分散。面對上述問題,研究者以藝廊在地沿革史,佐證藝廊足以給予成熟藝術家相對合乎預期之合作條件。惟仍須正視的是,臺灣青年藝術創作者受到藝廊和收藏家大力青睞者,為數甚少。本研究以開業十年以上畫廊經營者及25

歲至45歲之臺籍藝術家為對象,進行深度訪談,研析二者張力成因,藉以瞭解年輕藝術創作者對於當前市場的認知、看法及意見;畫廊業者對於初入藝壇畫家的期許和指引。試圖尋求供需之間期望值的最大交集,以之為資料提出供需導向之合作方案。在畫廊合作的前提下,本文進一步援引藝術經紀人制度及建立個人品牌形象,並以行銷策略理論為基礎,分析釐訂出一套可行的建議,最終目的在於協助新銳藝術創作者如何與畫廊業者合作,做好妥善的創作生涯規劃,創造出市場價值並持續維持商品的價值定位。另一方面,新科技與數位創新的商業模式興起,年輕藝術家在網路近用(internet access)日趨普及的二十一世紀,有了新的自我展示管道,如何有

效地運用科技新工具並與畫廊間保持良好的合作模式,相輔相成。本研究亦將就藝術品的網路線上交易未來發展做一評估與預測。

臺灣地區行政監督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星銳演藝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的問題,作者陳智暄 這樣論述:

為防止行政權的獨大與腐化,組織體皆成立行政監督制度,以監督、控制行政機關。台灣地區(我國)現行體制,得區分外部監督及內部監督之行政監督機制,外部監督體系包括監察、立法、司法、考試權甚至公私協力下之媒體監督、群眾監督等相關主體;而政風體系、廉政署、檢察體系、調查局等,本研究認為上述為行政機關內部組織,從社會現象觀察根本毫無監督能力,而內部監督係在特定情況,常態具有外部性的監督主體短期進入到行政領域進行監督而言,社會面方法論上,針對2010年起,台鐵承辦5工程案,爆發副局長帶隊喝花酒致國庫損失3億元,學者陳耀祥認為組織內指揮管理為貪腐主因,須透過外部監督與內部稽查力量,此與本文見解一致令人雀躍,

此外本研究也進一步以學說與事實區分「行政監督」與「行政指揮管理」,匡正組織隱蔽性與人情主義下,卻普遍認為組織層級節制能夠自我監督之錯誤立法與盲點,嘗試於行政法體系之既有體系,歸納抽離出「行政監督總論」,並建立「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學理與實務基礎之原則性「內、外部監督總論」,並在「各論」中闡述各種監督態。完整將臺灣地區行政法賦予監督第五架構,進行學說系統化與實務問題之解決。 為監督行政機關之治權角色,政府於訂定各種事前、事中、事後監督規範,於健全、堅實國家財務制度方面,審計部已研訂《審計制度改革方案》。惟臺灣地區監督實務上仍有眾多尚待檢討之處,就如社會面上從中央到地方貪腐不斷;關於大型

工程招標案之弊案層出不窮,現行監督制衡顯然無法有效解決問題,此外政府與檢調、政風體系對於腐敗案件的事前預防及事後追究的權責劃分問題、監察權行使之界限,與行政權之自主性與其反饋效果的發揮,以及監察權與其組織如何與地方制度為最適調整等問題,均須體系性、系統性檢討,並研訂監督政策與立法方向。 雖然臺灣地區與內閣制或專制國體制大相逕庭,以致行政監察的設計和組織體系具有相當差異,不過行政監察制度之建置在於監督行政權運作的合理正當之「監督理想原貌」,則屬一致,故行政監督之研究,在國際比較甚為重要。爰此,筆者分別探討我國行政監察體系之現況、各國行政監察制度之特質。包括與學者鄧學良共同研究之香港申訴專員

、新加坡反貪腐總局、北歐監察使等監督組織,並加以生態性地截長補短。 如何增強組織外部行政監督制度,並將行政法五大架構運用於研究,點出行政監督之優缺點,並提出適切之建議,譬如比較大陸地區紀委、檢察部、反貪局、預防腐敗局、檢察院,看似完備卻貪腐不斷,與「大部制」理想相悖,本研究將從社會面、經濟面、政治面及法制面從新檢視建構原理,並「組織最適誡命」等學說綜合觀察,提出單一整合並強化之最高監察組織─監察院構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