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位階理論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法律位階理論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伍迪寫的 【最完善重點整理】2023全新「細說」初考五等:法學大意 和伍迪的 【最完善重點整理】2022全新「細說」初考五等:法學大意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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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宏典文化 和宏典文化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行政管理碩士學程 高永光所指導 楊秦岳的 中央地方立法權限衝突與法規競合-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談起 (2010),提出法律位階理論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地方自治、憲法、地方自治意義、地方自治本質、中央地方權限劃分理論、中央地方立法權限劃分理論、中央地方法規競合理論、憲法、地方制度法、中央法規標準法、自治條例、性工作、性工作權、工作權、違憲審查、違憲審查基準、核心權、廣泛權、水平制衡、垂直制衡、第二次權力制衡、第二次權力分配、宜蘭縣娼妓管理自治條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性交易、社會秩序維護法、均權理論、修正均權理論、事務本質理論、核心領域理論、功能最適理論、行政類型區分理論、剩餘權歸屬理論、程序保障理論、憲法專管理論、法律先占理論、行政領域理論、國家法性質理論、住民自治、團體自治、固有權說、新固有權說、制度保障說、承認說、人民主權說、法律主體保障、法律制度保障、主觀法律地位保障、司法審查、司法審查基準。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蔡震榮所指導 陳文貴的 基本權利對民事私法之規範效力-以德國法為中心 (2000),提出因為有 基本權利、自然法、基本權利功能、基本權利之放射效力、基本權利衝突、第三人效力理論、人格權、法律行為自由的重點而找出了 法律位階理論的解答。

最後網站法位階-知識百科則補充:在適用法律優位原則前,應先確認法位階。憲法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法律狹義意義的法律命令法規命令、行政規則[三民輔考-行政法.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法律位階理論,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最完善重點整理】2023全新「細說」初考五等:法學大意

為了解決法律位階理論的問題,作者伍迪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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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法」→每次改版都是大修,只為讓您讀到「真正會考的重點」!★     ★「三大特長」讓本書成為法學菜鳥的救星、進階成為法學老鳥的最佳橋樑書!★     1.法學名師專業出擊~「法條口語化」+「案例生活化」!   全書編寫均為作者努力「消化艱澀法條,並用自己的語言和理解寫出來最口語化的結晶」!資料完備,圖表豐富,舉例詳盡→「法學門外漢」也可以輕鬆讀懂,快速上手。     2. 大量運用「生活化」案例→「法學恐懼症」有解!   口語化解釋還是看不懂?伍迪老師再貼心增加「生活化案例」→消除閱讀障礙,法學理解效率與吸收力倍增,再也不會瞎讀,亂讀一通。     3. 「簡單圖解」搭配「雙色編印」精美

排版→讀法律書也可以很輕鬆 :   簡單圖解將龐雜資訊化作精華!單純雙色區分重點-讓重點更加顯眼易讀。頁面編排清爽好讀,提供最舒適的閱讀動線。     我國法令多如牛毛,「法學大意」這一科除了傳統六法,近年來其他重要法律部分也漸漸成為考題的常客,確實不易全盤掌握,因此除了看書奠立基本功之外,多做歷屆考題、多思考,也能培養對於考試重點的敏感度。     本書特別以考題取向作為編輯重心,並在每一章重點後安排「小試武功」單元,階段性的測試學習成效,書末也附有「擬真試題」及最近考題練習,讀者可以在閱讀完全書後,模擬考場情境、控制作答時間,逐題試作,這樣一來可以避免進考場時格外的緊張,二來易於在考試時間

內完成所有試題,以免有遺珠之憾。     另外,法學上雖然很要求概念、釋義的精確性,然而在「法學大意」這一科中,學習了文謅謅的法律概念後,本書也希望讀者能夠從簡易的白話文中,迅速瞭解法學上艱澀的用語,如此因應實例型的考題才能游刃有餘。因此本書盡量以生活化的例子、口語化的「名師密技」以及幫助讀者迅速掌握重點的「觀念速記」等,協助讀者輕鬆學習法律。     本書係因應最新修法而編寫(至2022年4月),包括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等部分,這些法令將來命題的機率很高,都會成為熱門考點,請讀者務必詳加研讀。此外,本書亦將最夯的時下議題或人物融入實例當中,期待讀者能夠在俏皮與趣味

當中學習艱澀的法律。     最後,準備考試這一段時間裡難免是寂寞而辛苦的,不經一番寒徹骨,哪得梅花撲鼻香,要相信老天爺終究會幫助堅毅而認真的你,祝福努力不懈的考生們,金榜題名!

中央地方立法權限衝突與法規競合-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談起

為了解決法律位階理論的問題,作者楊秦岳 這樣論述:

地方自治是近代憲政的有機組成部分。無論對任何一種憲法體制來說,都需要把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問題作為民主國家不可或缺的內容,予以明確定位。 與此同時,很多國家和國際組織重申地方自治原則。1985年通過的多國條約《歐洲地方自治憲章》,1985年通過、1993年再次通過的《世界地方自治宣言》加重了對地方自治的關注,這意味著在今天,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的積極意義在世界開始得到討論,並逐步得到明確。與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相伴隨的是地方公共團體事務優先原則的確立,即市鎮村最優先、然後是省市縣優先的事務分配原則,而中央政府只負責全國民、全國家性質的事務。地方自治可定義為,國家特定區域的人民,由於國家授權或依據國

家法令,在國家監督下自行組織法人團體,用地方的人力財力物力自行處理自己的事務的政治制度。在中央地方立法權限上,以我國憲法為例,憲法第171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另外,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在中央法制範圍內建構憲法、法律、命令的三層的上下位階關係。論及地方法規與中央法規之位階關係,由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制定之地方法規,屬國家法律體系內之一部分,為求國家法律體系之完整及統一地方法規自應受法律位階理論之拘束。 故我國憲法第116條規定:「省法規與國家法律牴

觸者無效。」、第125條規定:「縣單行規章與國家法律或省法規牴觸者無效。」。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中,我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禁止性交易,究竟限制人民何種憲法上權利,主要有二種見解:其一主張涉及性自主權,其二主張涉及工作權。 後者最重要理由是提供性服務以收取對價應認為是一種職業而應納入憲法職業自由之討論。憲法第15條職業自由所稱之職業,原則上只要是人民用以謀生的經濟活動即足當之,毋庸沾染太多道德或價值判斷的色彩,至於該職業應否管制或如何管制始為正當,則是後續的問題。 性如果可能作為一種謀生的工具,人民有沒有以性作為謀生工具的自由?性販售行為可否受到憲法對職業自由的保障? 如果立法者

不是採取全面禁止的手段,而是合目的性地鑑於政策需要,對從事性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之自由,予以適當限制,則由於「根據職業自由的三階理論」此類管制手段性質上屬寬鬆之合理審查的範疇,立法者反而能獲取更大的政策形成空間。爰上所述,本論文提出主要研究問題如下:宜蘭縣娼妓管理自治條例對於性販售行為僅僅有所管制,而非全面禁止,是否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牴觸?宜蘭縣娼妓管理自治條例規範位階為何?是否為法律?宜蘭縣娼妓管理自治條例與與社會秩序維護法效力關係又為何?中央地方權限劃分對宜蘭縣娼妓管理自治條例效力影響為何?是否可直接逕依中央法律,亦即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處行政罰?有無侵犯宜蘭縣政府地方自治

權限空間疑慮?處罰之理由或相關理論基礎為何?中央地方法規衝突對憲法上性工作者之工作權保障程度及影響為何?地方政府的自治權限有無憲法保障且不容中央恣意侵犯領域?中央或地方法規其中之ㄧ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宣告定期失效或立即失效時有何種影響? 兩者法律關係影響為何?究為取代關係或遞補關係?

【最完善重點整理】2022全新「細說」初考五等:法學大意

為了解決法律位階理論的問題,作者伍迪 這樣論述:

  ★上榜考生親自推薦「最好入門的法學大意用書!」、「最適合法學新手的法大用書!」。★   「法學大意我個人是很推薦「宏典」的,它是一本很厚的書,但是裡面都很詳細,雖說詳細,但都很基本淺深易懂。排版很好不雜亂,重點都會標註顏色,簡單明瞭還有必考、補充的都會在書的邊邊註明。每一小節都有小小的幾題基本測驗幫助瞭解並驗收。之後會有一個章節,整個題庫可以自行練習......。」   看法學大意, 第一次看好像在看天書. 又不想考了. 覺得這麼難怎麼有辦法懂. 後來想書都買了, 先看完一遍再說. 還好宏典那本法學大意編得還生動, 初學耆慢慢看還看得進去......。   法學大意一開始想選擇大

家都推薦的程怡,但實際去翻後覺得我一定唸不來 (個人覺得那個密密麻麻的排版跟厚度對一個對法律無感的菜鳥來說真的很恐怖) 後來用的?伍迪的法學大意。雖然伍迪那本講的比較簡單 但裡面都有一些比較口語化的解釋,也有提供蠻實用的口訣 我覺得拿來打底還蠻不錯的!(對新手來說比較唸的下去)......。   個人感覺,宏典的法學大意還不錯,自修沒基礎看宏典的還滿好懂的。   法學:我是用宏典法學(伍迪),這本大推,編排非常清楚,每個章節都有練習題, 比較適合完全無基礎的初學者。   ★「2022各部法規持續修訂」→你手上的書修法了沒?本書與時俱進、不斷更新,全文從頭至尾「徹底對應最新修法」→每次改版

都是大修,只為讓您讀到「真正會考的重點」!★   ★「三大特長」讓本書成為法學菜鳥的救星、進階成為法學老鳥的最佳橋樑書!★   1.法學名師專業出擊~「法條口語化」+「案例生活化」!   全書編寫均為作者努力「消化艱澀法條,並用自己的語言和理解寫出來最口語化的結晶」!資料完備,圖表豐富,舉例詳盡→「法學門外漢」也可以輕鬆讀懂,快速上手。   2. 大量運用「生活化」案例→「法學恐懼症」有解!   口語化解釋還是看不懂?伍迪老師再貼心增加「生活化案例」→消除閱讀障礙,法學理解效率與吸收力倍增,再也不會瞎讀,亂讀一通。   3. 「簡單圖解」搭配「雙色編印」精美排版→讀法律書也可以很輕

鬆 :   簡單圖解將龐雜資訊化作精華!單純雙色區分重點-讓重點更加顯眼易讀。頁面編排清爽好讀,提供最舒適的閱讀動線。   我國法令多如牛毛,「法學大意」這一科除了傳統六法,近年來其他重要法律部分也漸漸成為考題的常客,確實不易全盤掌握,因此除了看書奠立基本功之外,多做歷屆考題、多思考,也能培養對於考試重點的敏感度。   本書特別以考題取向作為編輯重心,並在每一章重點後安排「小試武功」單元,階段性的測試學習成效,書末也附有「擬真試題」及最近考題練習,讀者可以在閱讀完全書後,模擬考場情境、控制作答時間,逐題試作,這樣一來可以避免進考場時格外的緊張,二來易於在考試時間內完成所有試題,以免有遺珠

之憾。   另外,法學上雖然很要求概念、釋義的精確性,然而在「法學大意」這一科中,學習了文謅謅的法律概念後,本書也希望讀者能夠從簡易的白話文中,迅速瞭解法學上艱澀的用語,如此因應實例型的考題才能游刃有餘。因此本書盡量以生活化的例子、口語化的「名師密技」以及幫助讀者迅速掌握重點的「觀念速記」等,協助讀者輕鬆學習法律。   本書係因應最新修法而編寫(至2021年3月),包括如民法數條調降成年年齡並修正結(訂)婚年齡之條文,須注意考題問的是新或舊法規定;民事訴訟法關於個案濫訴防杜及程序簡化之修正條文;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與懲戒法院相關規定等部分,這些法令將來命題的機率很高,都會成為熱門考點,請讀者務

必詳加研讀。此外,本書亦將最夯的時下議題或人物融入實例當中,期待讀者能夠在俏皮與趣味當中學習艱澀的法律。   最後,準備考試這一段時間裡難免是寂寞而辛苦的,不經一番寒徹骨,哪得梅花撲鼻香,要相信老天爺終究會幫助堅毅而認真的你,祝福努力不懈的考生們,金榜題名!

基本權利對民事私法之規範效力-以德國法為中心

為了解決法律位階理論的問題,作者陳文貴 這樣論述:

論文摘要 權利主張之存在,無非是經由前人不斷的奮鬥所累積而來的,在憲法的及抽象法律條文的「客觀法規範(Objektivsnorm)」之下,「法之主體(Rechtssubjekt)」,如何將私法上之權利轉化為「主觀公權利(Sub- jektiv öffentliche Recht )」,在相對人間之權利發生衝突時,據以向國家請求保護並藉以實現正義,實乃現代意義下憲法的基本權利功能之主要問題。 憲法中關於人民基本權利之規定,自歷史的角度觀之,其乃是民權運動爭取所得來之結果,其制定之經過無非是為了防止來自於國家之專制、侵害與恣肆而設。從而基本權利之原始內涵,

即係針對國家與人民間之關係而設定,其目的乃係在於主張其防禦權並排除來自於國家公權力之侵害,而與單純私人間之法律關係無涉。因此,與國家公權力之行使無關的私法上行為,理論上,相對人應無主張援引憲法上基本權利規定之餘地。 但是,由於近代社會結構之演變,人權保障機能之擴張,繼之以「社會給付國家」概念之提出,個人基本權利受侵害者,初不限來自於國家之侵害,私法上人權之侵害亦已日漸增多,此尤以人格權之侵害為甚。例如,在現代資本主義與社會結構發達之下,私法人的大企業挾其強大的經濟上地位,侵害立於同一地位之私人基本權,其程度相較於來自國家之侵害實不相上下;又如,個人行使其言論自由基本權,而構

成侵害他人人格的名譽權等,兩者之間如何取捨?亦已成為一個私法上基本權利主張上之爭點。 在憲法為國家的最高法規範之理念下,私人間行使其基本權利時,是否均得援引憲法上基本權利條款而為主張,此即涉及到基本權利「效力擴張」以及「放射效力」之問題。對此私人間在權利主張上無可避免的水平衝突,在自我意識高漲的現代社會,日後必然時有發生,此恐非單純理論闡述所能解決的。事實上此種私法上基本權利主張之爭點,其最終之目的,即在實現憲法上基本權利條款之實質內容。 本文在上述思考模式下計分為六章,試從三個主要問題點切入,對於私人間基本權利主張之憲法上基礎、基本權利對私法權利的保障

功能、基本權利之衝突衡量等,以德國法為中心,輔以美、日二國相關學說與判解,揚棄傳統的「第三人效力理論」之驗證法,在前人的基礎上增添新動力,就我國現行私法上權利主張上的幾個問題之爭點,尋求其合理可行之道。 第一章 緒論 說明問題之爭點所在,並簡述研究之動機與目的。 第二章 基本權利概論 基本權利是憲法上,近來亦是國際法上,在個人面對國家權力、社會優勢族群及其他個人保護需要的回答。現代民主政治體制之建立,係以「立憲主義(Konstitutionalismus) 」思想為基礎,而立憲主義思想不外乎在於實現人民基本權利

之保障。其形式雖因各國政治體制與社會經濟狀態之不同而有差異,惟基於立憲主義思想之本質內涵,確是始終不變的。從憲法之實際法效力而言,國家之統治組織固為憲法之最重要部分。蓋也,人民基本權利之憲法規範,若無建全國家統治組織之保障,則基本人權之規定只得謂是徒託空言而矣,此誠如Carl Schrimitt所言,若僅形式上於憲法上列舉基本人權,但卻無「制度性保障(instutionelle Garantie)」之理念使之付諸貫徹與保障,則基本人權之規定自不生任何具體上之效力與作用,而徒成為紙上之畫餅。本章即從基本權利之觀點闡述其概念與功能。 第三章 私法上基本權利之衝突

憲法保障的不同基本權利之間,有時在具體事件中會發生基本權衝突-亦即,一個基本權主體在行使其權利時,會影響到另一個基本權主體的基本權利實現。 兩個以上之基本權利間發生衝突時,乃是有兩種看起來對立的憲法價值規範之要求(對不同基本權的實現要求)同時存在;此時,必然有一方之基本權利主張必須適度的萎縮或退讓,方能維持憲法所揭示的價值秩序之協調。 承認憲法基本權利之規定在民事法上有規範之效力,則必然發生的是,私人間互為主張基本權利衝突之問題,此時如何在此一基本權利主張之爭點上,尋求一個中道的解決方法,即是基本權衝突所要探討之問題。於此一問題點上,是否理論上有一概括之衡量標準,得

以適用在各種不同私法領域之衝突,本章即是對此一問題所為之探討。 第四章 基本權利對私法之效力 憲法上基本權利之規定,對民事私法行為應具有如何之規範效力。此一問題最主要涉及者有二: 一、基本權利規定在單純私人間之效力,學理上稱此為「基本權利之第三人效力 (Drittwirkung der Grundrechte)」理論。 二、基本權利對「國庫行政 (Fiskalgeltung der Grundrechte)」之拘束力問題。 依照傳統的基本權利理論之了解,憲法上所規定人民「基本權利」之主要功能,

乃是在於保障人民免於遭受國家「權利濫用」之侵害,是以其主要所具有者乃為「防禦權(Abwehrrechte)」之功能,而用來對抗來自國家方面之侵害,而與人民相對間及國家之國庫行政並無必然之規範效力。惟,近代以來由於人權思想之勃興,在私人之相互間以及在具有私法人地位之國庫行政上,相對人間發生「基本權利衝突」之問題時,是否均得援引憲法上「基本權利條款」之規定,以及法院在審判時對私人間皆援引基本權利條款之規定時,其解決之道如何,似恐非單純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之問題所可解決者。此所涉者,即為憲法基本權利規定對民事法之法律關係。 第五章 類型化衝突之衡量機基準 私法

關係下之基本權利衝突,主要所涉者厥為「單純人格權與人格權」、「言論自由(新聞自由)與人格權」、「契約自由與人格權」與「私法自治與職業自由」等類型間之衝突問題。欲究明此一問題之爭點,則有必要對於「人格權」與「法律行為自由原則」之現代意義,加以闡明之必要,此亦為解決各種私法上類型化衝突之「前提要件(Voraussetzung)」。本章即是區分有關有關「人格權」與「法律行為」之基本權衝突等四種類型,分述之。 第六章 結論 憲法的解釋與適用,不應只是對於既定條文的解釋,更非僅僅是一種涵攝而已,憲法條文的意義唯有在解釋中才得以「具體化」並「完整化」,因此憲法的解

釋是一種創造性之過程。是以,解釋基本權利對於私法之規範效力問題,毋庸置疑的,其前提要件即是涉及到所謂對於憲法的解釋問題,以及解釋的「結果效」-亦即,作此種解釋後之實質法效力如何?此所涉及者,即是憲法之基本價值決定對於立法者與司法者之拘束力。本章即就上述各章研究之結果,提出本文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