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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權法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周訓芳寫的 環境權論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環境權論 - 博客來也說明:書名:環境權論,語言:簡體中文,ISBN:7503646845,頁數:315,出版社:法律出版社,作者:周訓芳,出版日期:2003/12/01,類別:社會科學.

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李惠宗所指導 張淳凱的 工業固定污染源細懸浮微粒排放管制之探討 (2019),提出環境權法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細懸浮微粒(PM2.5)、定污染源、環境權、健康權、疫學因果關係、預防原則、排放管道。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張麗卿所指導 陳佳陽的 論水污染犯罪之規範與檢驗 (2015),提出因為有 水污染、環境刑法、環境犯罪、繞流排放、稀釋廢水的重點而找出了 環境權法律的解答。

最後網站「出賣環境權」:從五輕設廠的十五億「回饋基金」談起則補充:然而,究竟所謂環境權的內涵為何,禁止其出賣的理論依據何在,不論在學界或實務界都仍難以釐清。本文從資源使用衝突的觀點,借用Calabresi & Melamed所發展出的法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環境權法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環境權論

為了解決環境權法律的問題,作者周訓芳 這樣論述:

  該書共有8章37節,第一章的環境權概說主要涉及環境權理論面臨的困境與出路。第二章分析了中國的環境權理論研究與法律實踐,主要圍繞蔡守秋先生、呂忠梅先生、陳泉生先生等環境資源法學者對環境權的理論研究成果闡述了近二十年來中國法學界有關環境權理論研究的概況及中國的環境權法律實踐。第三章介紹國外的環境權理論研究與法律實踐,主要從可持續發展理論、人權理論、公平理論、公共信托理論、動物權利論等角度闡述了國外環境權理論研究和環境權法律實踐概況。第四章總結了環境權的概念、范圍與特征。第五章提出「人類中心主義」的環境權下的環境權的兩種表現形態是公民環境權和人類環境權,認為「人類中心主義」環境權是以環境科學為基

礎的,是可取的,而「生態中心主義」環境權則以生態學為基礎,是不可行的。第六章倡導良好環境權,在分析了良好環境權的主體、客體、內容與特征后,認為良好環境權與環境標准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清潔生產制度、區域環境保護等有關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密切相關。第七章推出基於生存需要的環境資源開發利用權,並認為這有別於民法等傳統法上的環境資源開發利用權,重點涉及公民、婦女、土著民等基於生存需要的環境資源開發利用權,與農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第八章從憲法、環境基本法、單行環境資源法、環境法法典化等角度構想中國環境權法律體系。

環境權法律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農委會在8月份依法安樂死154隻走私來台的品種貓事件,引發民間廣泛討論。為了防堵不肖業者因寵物商機而持續走私動物,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和立委召開記者會,檢視現行動保法中,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希望農委會正視法律漏洞,阻止業者因為有利可圖,持續走私或非法繁殖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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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固定污染源細懸浮微粒排放管制之探討

為了解決環境權法律的問題,作者張淳凱 這樣論述:

我國多年來隨著經濟的進步及工業的發展,整體產業的複雜性日益增加,使我國空氣污染的情形日益嚴重且污染物之型態日益複雜。國內空氣污染的兩大來源分別為境內產生及境外移入,其中空氣周界中的細懸浮微粒(PM2.5)污染約有66%為國內污染源所產生,其中又有約半數來自固定污染源。近十年來環保意識不斷抬頭,環境污染與國民健康的關係逐漸受到國人所重視,連帶為環境行政與公共衛生的行政體系帶來政策訂定與立法、修法之壓力。但不幸的是,多數環境議題在污染物與疾病間的因果關係往往不易確認,主要原因在於生物體具備部分自我修復的能力,以致於人體暴露於污染環境之初往往難以察覺立即性之傷害,待疾病徵狀出現時則已經過相當長的時

間,致使因果關係認定上的困難。本研究之主要目的是針對目前國內尚未訂定排放標準之固定污染源PM2.5進行探討,研究我國環境保護之基本理論以及國內現階段空氣污染防制規範體系,最後利用文獻回顧的方式,參閱國內外與PM2.5有關之疫學相關研究,從疫學因果關係探究PM2.5對人體的傷害性,此外亦參酌國內環境科學相關研究,瞭解現今污染防制技術與設備在PM2.5防制上是否可行,探究固定污染源訂定排放標準之可行性及必要性。研究結果顯示,藉由參閱相關疫學研究成果,證實環境中PM2.5對人體健康之影響具備明確之疫學因果關係,有鑑於國家對人民健康權有保護之義務,加上社會人口結構老化速度加劇,敏感族群的數量將連年增加

,因此固定污染源PM2.5排放標準有訂定之必要性與急迫性;在污染防制方面,目前之污染防制技術及設備皆足以因應,因此於防制上具備可行性。在必要性及可行性兼具的情況下,有賴於國內立法機關儘速推動立法,訂定合乎國內產業水平之排放標準。

論水污染犯罪之規範與檢驗

為了解決環境權法律的問題,作者陳佳陽 這樣論述:

環境的議題為當代工業社會下所產生的問題,在各個工業的污染排放下,對廣大的環境皆產生了影響與變異,而人類在意識到了環境對其生活與生存的重要性後,才從自我價值的實現上轉為環境的保護。環境的保護意識具體在法制上,乃是要求法律制度制定妥善保護環境的規範,從而在各領域中對於侵害環境生態者,賦予不同程度的環境責任。 環境的保護上,就不同的環境媒體而有不同的法律規範,就水資源的保護而言,其屬於人類在生存上不可或缺的自然資源之一,其除了維持人類生體的循環之外,並也是在各個產業發展上所不可或缺的;若造成其污染,則會根本的打擊到人類的生存基礎。然就現行的水污染防治法來看,其經過2015年的修法後,使環

境的保護法制更加的妥善,除了提升了行政規則的法律位階之外;並在刑事的處罰制度上,採取了以預防原則為主的構成要件設計,讓涉及到刑事不法的環境犯罪行為能夠更善的保護水資源,達到水污染的防治目的。 然從現象面的觀察來看,造成水污染的犯罪類型除了經由登記的廢水排放超標行為,還有造成行政管制漏洞的繞流排放以及稀釋廢水的行為而言。該等行為在管制上因為具有隱密的行為特性,而使行政機關在追查水污染犯罪的時候無法順利地得知違法的情事,而必須以開鑿的方式將其暗管挖出後進行科學的化驗後始能得知;或者由於環境污染的不確定性而使得該責任無法被追究。最後造成區域的水資源中因涵容能力以及自淨能力的不堪負荷,從而造成嚴重

的環境公害。就該等行為比照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來看,對於以暗管或是先行稀釋後的行為而直接排放時,僅有逾越了法定標準時,始有刑事處罰的規定;對於未超標的暗管排放或是稀釋廢水後的排放行為而言,僅具有行政處罰的規定;並在該行為因重複實施而違法主管機關的命令或是破壞了申報制度的行政管制時,始有刑事處罰的必要性,而使刑事處罰的標準從屬於行政法規的不法之下。 對於環境犯罪的認定囿於對環境問題具有的專業性以及環境形成公害的不確定性與間接性等等,造成了環境犯罪在立法上的特殊情況,及環境刑法的行政從屬性以及以危險犯為主的構成要件設計。行政從屬性的雖有其必要,但可能會造成行政與刑事間的目的衝突,並且會因限制

刑罰權的行使,而造成刑法在法秩序整體上的功能無法發揮;並且在環境犯罪的判斷上,行為與結果間的因果關聯並不明確,若以需要經驗上判斷的立法設計,則會使環境刑法的功用無法發揮。因此,本論文以現行的水污染現況針對現行的水汙染防治法做檢討,以期在符合現代的環境保護的精神上,使刑事法的規範功能亦得以妥善的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