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通訊監察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緊急通訊監察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榮耕寫的 通訊監察及隱私保護 和林肯的 刑事訴訟法體系書(上)(6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法規資訊|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也說明:附件一-函(稿).pdf · 附件二-通訊監察聲請表.pdf · 附件三-審核通訊監察聲請案件登記簿.pdf · 附件四-通訊監察聲請書.pdf · 附件五-緊急通訊監察案件登記簿.pdf · 附件六-法院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學稔出版社所出版 。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海洋法律研究所 陳俊榕所指導 朱子函的 網路通訊監察及其法制之研究 (2016),提出緊急通訊監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網路通訊監察、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定點監察、業者協助義務、網路監察技術。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黃惠婷所指導 林聖蓉的 警察偵查犯罪之急迫性 (2013),提出因為有 急迫性、情況急迫、緊急逮捕、逕行拘提、緊急拘提、緊急搜索、逕行搜索、夜間搜索、緊急通訊監察、問錄分離的重點而找出了 緊急通訊監察的解答。

最後網站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則補充:合法之緊急拘捕,司法警察亦得依同法第130 條之規定,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 ... 《命中特區》:刑事訴訟法老師開講之強制處分章(通訊監察處分)。 【擬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緊急通訊監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通訊監察及隱私保護

為了解決緊急通訊監察的問題,作者李榮耕 這樣論述:

  通訊監察法制近年來有著不小的變動,除了大法官釋字外,也接連有著數次的修正及改革的倡議,部分值得喝采,但部分或有可以商榷的地方。這本論文集收錄了作者這幾年來學習及思索後的些許心得,其中包含釋字對於通訊隱私的判定、幾次修法的評釋以及對於現行法制的分析及建議。此外,書中亦收錄作者所關切的電腦犯罪及隱私法等當前議題。期盼本書所提出的研究成果,可以作為後續研究的基礎,以及實務運作上的參考。

網路通訊監察及其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緊急通訊監察的問題,作者朱子函 這樣論述:

近年來,人們的通訊行為,隨著科技的不斷創新與日新月異,由早期的傳統書信、郵件、有線或無線電信等,逐漸轉變為以網路為主的通訊方式,例如社群網路、行動通訊軟體、網路聊天室等。然科技的進步也如同雙面刃,網路的通訊提供了人們快速與方便性,縮短了人與人之間的距離,與此同時犯罪者也可能利用網路作為聯繫的管道,避免執法機關查緝。然而我國的通訊監察法制,目前僅有針對傳統電信監察有較詳盡之規範,對於網路通訊監察部分,幾乎沒有制訂相關的執行程序或業者的協助義務,面對犯罪者日益增加使用的網路通訊,執法機關根本難以進行偵查,目前已造成實務上嚴重的挑戰與困境。有鑒於治安係社會上備受關注的重大議題,人民往往期待執法者能

伸張正義!然在網路通訊監察法制未完備,無法符合現實社會之情形下,網路通訊儼然已成為治安死角,且因無制定相關執行程序,亦無法落實保障人民通訊自由及隱私權等,不受執法機關任意侵害。總而言之,我國目前雖無網路通訊監察之規範,然經本文彙整的美國之法制與實務案例觀之,無論是令狀的核發、電子資料的取得方式、不定點監察、業者協助義務與補償機制、網路監察技術的運用等,均可作為我國修法的參考借鏡。

刑事訴訟法體系書(上)(6版)

為了解決緊急通訊監察的問題,作者林肯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層次分明的體系編排,幫助釐清觀念、快速記憶,讓你不會再念到後面忘了前面。   ■黃金鐵三角(詳盡刑訴概念解說、重要實務見解、考題解析)架構出本書內容,藉由不斷地反覆學習以融會貫通複雜的刑事訴訟程序。   ■包括偵查中羈押審理之強制辯護、閱卷權、上訴第三審等新法解說及新實務見解整理。  

警察偵查犯罪之急迫性

為了解決緊急通訊監察的問題,作者林聖蓉 這樣論述:

本文先概述犯罪偵查及其原則,我國警察兼具危害防止與犯罪追緝的雙重任務,警察機關為預防犯罪所實施之勤務作為,係針對未來可能發生之犯罪所為之預防工作,並非刑事訴訟法上的偵查活動,緊急處分權的發動與警察依職權例行的行政調查勤務不得混淆,應依其各自之目的、發動的門檻……明確劃分,依循不同的程序以及不同的監督、審查標準,避免濫用(例如:假盤查之名行搜索之實),因此有加以區分之必要。再次,討論偵查主體與偵查輔助機關之間的關係,檢察與警察二個不相隸屬的機關,在犯罪偵查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一為偵查主體,一為實際從事偵查工作的第一線執法人員,二機關各司其職,用以控制警察偵查活動的合法性,但在部分情況下卻影響急迫

例外創設目的之有效達成。其次,說明「法官保留原則與例外」,本文將法官保留原則的定義限縮在發動特定的偵查措施前,原則上強制處分的發動須由客觀中立的第三者決定,藉以使偵查程序之干預性處分正當化,然而考量偵查本身具有突襲的特質,承認偵查機關在具有特定條件下之急迫情況時,享有例外權限,得自行決定發動干預性的偵查措施,並於事後接受合法性之審查。此外「急迫情形」之判斷亦深受比例原則的影響,在第二章併予說明如何將比例原則運用到「急迫性」要件之判斷上。不同的偵查措施因其規範目的、背景及性質上之差異,導致其「急迫性」的概念亦不盡相同,不能任意為相同處理或類推適用,必須個別探討,才有切實處理的實益,故本文從第三章

到第五章分別以犯罪偵查中明文「急迫情況」的偵查措施為探討對象,介紹我國立法上及目前實務上運作現況,個別探討其急迫性要件。首先於第三章討論拘捕之急迫性,本章重點在探討我國司法實務對於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緊急逮捕之急迫情況要件的認定標準;第四章則談論搜索與通訊監察之急迫性,本章除上述的逕行搜索與緊急搜索外,還包括同法第146條第1項之夜間緊急搜索及緊急通訊監察二節,我國實務上在未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前,大多以檢察官核發搜索票之方式實施通訊監察,故將緊急通訊監察併在此章討論;第五章即針對警詢筆錄製作中之合法性的確保程序與其急迫例外情形作討論,最後第六章結論與建議,綜整前述各章研究結果及提出本文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