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監察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通訊監察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劉靜怡寫的 網路時代的隱私保護困境 和李春福的 日本刑事訴訟法之翻譯與實務略述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立法院-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相關問題探討及修法方向也說明:通訊 保障及監察法自民國88 年7月14日公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五南所出版 。

中央警察大學 國境警察學系碩士班 柯雨瑞所指導 周珈睿的 我國查緝跨境毒品犯罪機制之現況、困境與對策 (2021),提出通訊監察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毒品、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跨境犯罪。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吳俊毅所指導 董玉琳的 另案監聽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監聽、通訊監察、另案監聽、違法監聽、證據排除、通訊監察及保障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通訊監察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法碩主題式課程| 公職國營考試| TKB購課網則補充: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通訊監察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網路時代的隱私保護困境

為了解決通訊監察法的問題,作者劉靜怡 這樣論述:

  「隱私權」是個橫跨社會科學界與自然科學界的議題,在法學界內,也是個橫跨法理學、憲法、行政法、民刑法甚至醫療法、經濟法等各領域的研究主題。隨著各種新興科技的來臨,隱私權所遭到的挑戰與困境,尤其險峻。     本書收錄作者過去十年來所發表與隱私權爭議有關的學術論文,其內容既包括傳統的隱私權與新聞自由、出版自由等權利之間衝突的討論,也涵蓋了醫療隱私權和資訊科技所引發的隱私權保護爭議分析。本書除了有系統地引介比較法的內容之外,也嘗試針對國內的隱私權爭議,提出具體的分析與主張,希望此一論文集能為隱私權這個恆常受人關注的議題,留下實質註腳。

通訊監察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舒翠玲議會質詢-107.08.03-警察局質詢[毒品查緝與校園毒品](第一屆第八次定期會單位質詢)

吸毒問題與校園毒品氾濫一直是民眾家長們關心、也是警察局查緝的重點項目之一。

「數字」可以反映事實,但卻不一定是全然真實,必須透過交叉驗證比對才能獲得實際的狀況.......

📌以毒品取締數字為例~
單看警察局查緝3、4級毒品的罰鍰金額以102年最高(1億4千3百萬),而若以查獲毒品的數量來看又以103年的603公斤為最多(表示抓到藥頭或工廠),因此不能單以裁罰金額來論斷。

但是,從裁罰金額實際繳付罰鍰的比例平均不到20%,表示針對3、4級毒品的查緝用行政罰是完全不具功效的。

📌校園毒品氾濫
12~17歲的少年第一次吸毒的場所,學校佔23%,15.4%在家裡和娛樂場所;毒品的取得對象來自同儕(同學)佔38.5%,23%的管道來自陌生管道。

毒品販售是否有集團化的趨勢?持有3、4級毒品20公克以下的行政罰缺乏遏阻效力,所以,是將3、4級毒品改為2級毒品即可改善?抑或是將3、4級毒品20公克以下納入刑法有效?而通訊監察法對監聽搜索的限制會否造成打撃犯罪的困難?

期許警察局長未來能透過實際基層服務經驗找出問題所在,讓檢、警、調能有效打擊毒品,並針對校園毒品防制提供有力的幫助。

🎈歷年毒品發鍰(收繳入庫金額)、緝毒數量~
101年 ~ 罰鍰總額7千1百萬(實際收到27%)–查緝104公斤毒品
102年 ~ 罰鍰總額1億4千3百萬(實際收到22%)–查緝256公斤毒品
103年 ~ 罰鍰總額7千8百萬(實際收到 17%)–查緝603公斤毒品
104年 ~ 罰鍰總額 8千8百萬(實際收到16%)–查緝164公斤毒品
105年 ~ 罰鍰總額 6千6百萬(實際收到15%)–查緝433公斤毒品
106年 ~ 罰鍰總額4千7百萬(實際收到14%)–查緝298公斤毒品

我國查緝跨境毒品犯罪機制之現況、困境與對策

為了解決通訊監察法的問題,作者周珈睿 這樣論述:

隨著全球化迅速發展,跨越國界間的犯罪活動及犯罪類型,愈趨向多元且複雜,其中毒品犯罪的氾濫,對國內社會治安及國家安全均造成嚴重衝擊。在國際性犯罪型態中,毒品犯罪已成為世界各國主要查緝打擊犯罪的目標。本研究採用深度訪談法,藉由十位專家學者及第一線執法人員之實務經驗,探討我國查緝跨境毒品犯罪機制之現況、困境與對策,經由研究發現:(一)網際網路結合物流,毒品販運管道趨於智能化;(二)人頭門號氾濫,導致執法機關查緝困難;(三)任務績效導向,情報分享機制未能有效整合;(四)科技偵查法草案如通過施行,能有效地提升執法人員偵查作為;(五)我國法令訂正與執法機關查緝未能同步;(六)通訊軟體App查緝困難。此外

,針對組織、法律及實務等三個面向,提出研究建議:(一)強化境內毒品查緝執法機關之橫向合作;(二)強化國際及兩岸緝毒合作;(三)積極爭取加入國際刑警組織;(四)強化高檢署統合毒品查緝之機制;(五)通訊監察法應權宜完備相關配套;(六)加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及運輸處罰刑度;(七)盡速修法通過科技偵查法草案;(八)我國緝毒法令之修正,宜與執法機關查緝同步之;(九)強化毒品查緝執法人員之教育訓練;(十)提升安檢設備性能品質;(十一)成立緝毒專責機關;(十二)針對新式毒品犯罪手法,研擬新式之偵查手段等,本研究結果冀望能提供相關執法機關參酌。

日本刑事訴訟法之翻譯與實務略述

為了解決通訊監察法的問題,作者李春福 這樣論述:

  我國近代法律繼受及其法學文字,日本一直是影響我國刑事訴訟法之發展;例如早期從「職權主義」、「當事人主義」、「單一性、同一性」、「起訴狀一本主義」、「傳聞法則」、「證據開示」、「再審」、「既判力」,或是近年來「裁判員制度」、「被害者參加」、「證人刑事免責制度」、「證據收集之協議與合意制度」等日文漢字的引用,乃至法律實質內容之理論與演繹,至今依然深深地影響著我國。本書日文與中文併陳,方便對照,並附日本重要實務與學說見解;本書除了引用本人著作外,其餘均參考日本學者論著為第一手資料,俾作為實務界援引參酌及學者、研究生之用,亦可作為近年來,日本人日益增多研究台灣法學的人參考之用。

另案監聽之研究

為了解決通訊監察法的問題,作者董玉琳 這樣論述:

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於民國88年7月14日公布迄今歷經多次修正,現行法規於偵查實務上多有執行困難之討論。針對相關實務操作問題,法務部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出通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徵詢意見及研議,修正草案中,擬刪除針對他案監聽所得證據能力之明文,亦即該法第18條之1。因此修法影響甚劇,本文擬藉研究他案監聽之性質及分析通保法第18條之1增定前後實務對於通訊監察偶然發現所取得證據其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另比較各國刑事訴訟法關於通訊監察之規定,探討我國通保法草案刪除第18條之1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