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言頁寫的 刑事訴訟法爭點地圖(3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評析 論徘徊於治安與人權間之通聯紀錄 ...也說明:傅美惠,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令狀,通信紀錄,通信使用者資料,Communication ... 監察法,採用美國及德國法取向「基本人權及隱私保護」的立法架構,通保法於第11條之1增訂了 ...

中央警察大學 刑事警察研究所 黃惠婷所指導 顏廷屹的 調取通信紀錄之法律規範與運用之研究 (2020),提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隱私權、資訊自決權、通信紀錄、使用者資料、調取行為、調取票。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何賴傑所指導 陳妏瑄的 刑事偵查「第三人原則」與「隱私之合理期待」─以偵查機關向網路服務提供者調取非內容性通訊資料為例 (2017),提出因為有 非內容性通訊資料、第三人原則、合理隱私期待、同意原則、自願性揭露、使用限制、定量隱私權、馬賽克理論、執法機關取得第三人紀錄標準、人際交往隱私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的解答。

最後網站陳耀祥遭爆強闖鏡電視申照案國民黨團:NCC淪民進黨附隨組織則補充:洪孟楷表示,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6條規定:「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第三項、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陳耀祥主委在鏡電視遭北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事訴訟法爭點地圖(3版)

為了解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的問題,作者言頁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刑事訴訟法向來是令考生們感到頭痛的科目,不但在學習方式上與實體法大相逕庭,對於相關程序的瞭解若欠缺司法實務經驗,具體如何執行通常也難以想像。此外,由於程序法上的爭點往往環環相扣,因此在學習上若能透過相關爭點以及重點式的概念連結,讀者在準備考試的過程中將能夠達到事半功倍之效果。本書試圖以淺白的方式,並透過大量圖表,幫助讀者迅速掌握刑事訴訟法各章中的考試熱門爭點,佐以大量實務見解以及學說理論,不僅能幫助讀者快速入門刑事訴訟法的基本概念,對於已有一定基礎的讀者也能起到快速複習的功用,絕對值得即將上榜的您入手一本!  

調取通信紀錄之法律規範與運用之研究

為了解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的問題,作者顏廷屹 這樣論述:

摘要  警察工作的主要任務為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刑案偵查即為此概念之下所蘊育而成的重要工作。然警察背負維護社會治安之重要使命,為發見真實,常以通信紀錄與通信使用者資料作為偵辦刑案之依據,做為警察犯罪偵查之手段,惟過度的使用與蒐集個人資料造成人民隱私權侵害之風險;綜觀現行法規,其發展又難與現今資訊潮流相輔相成,進而造成警察在犯罪偵查中常以錯誤之方式與見解進行偵查,例如使用GPS跟蹤器遭法院判違法、使用調取票取得傳真簽單影像作為證據,常使偵查人員身陷囹圄、裹足不前。  鑑此,本文先對通信紀錄之內涵進行合憲性探究,說明警察調取通信紀錄與通信使用者資料何以對隱私權

造成干預,再對通保法中有關調取通信紀錄之要件進行討論,後續對實務上運用通信紀錄資料時所發現之問題進行研討,最後提出相關結論作為偵查人員之立基,並提供立法者修法之方向。關鍵字:隱私權、資訊自決權、通信紀錄、使用者資料、調取行為、調取票。

刑事偵查「第三人原則」與「隱私之合理期待」─以偵查機關向網路服務提供者調取非內容性通訊資料為例

為了解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的問題,作者陳妏瑄 這樣論述:

隨著資訊科技設備彙整、分析數據的能力逐漸成形,「非內容性通訊資料」的使用價值逐步提升,足以描繪個人完整生活圖像而成為偵查取證的指向,反映在取證問題上,如何平衡犯罪訴追與被告、犯罪嫌疑人隱私權保障,即是法律所面臨的極大挑戰。本文為了釐清我國通保法規範通信紀錄內涵的妥適性,由通保法所保障之「合理隱私期待」角度切入,就偵查機關向網路服務提供者調取非內容性通訊資料的議題,納入「網路服務提供者」與「非內容性通訊資料」元素後,刑事偵查中被告「合理隱私期待」之保障範圍應透過哪些「要素」作為判準。基此,「合理隱私期待」既為我國繼受美國法制觀點所生概念,故借助美國法院實務與學理之發展,作為議題討論之方向。以第

三人為平台取證的案件中,受美國第三人原則影響甚深,本文考察該原則歷史生成與理論適用之困境,透過學理與實務所提出的各種方法論,試圖修正該原則,分由「合理隱私期待」之「主觀」、「客觀」面相,重新剖析、檢討其內涵,並提出可供參考之指標性要素,藉此反思台灣通信紀錄法制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