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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體育學系碩士班 李加耀所指導 鍾明衛的 批判評估模式理論探究臺灣足球政策--以足球六年計畫為個案研究 (2021),提出華視直播世足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臺灣足球政策、足球六年計畫、政策評估、批判評估模式。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 鄭菀瓊所指導 廖家儀的 多元傳播平台時代下競爭規範對轉播權交易模式的形塑:以職業運動聯盟賽事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職業運動、運動聯盟、轉播權、著作權、交易模式、授權型態、競爭法、競爭規範、傳播法規、多元傳播平台、數位串流、注意力經濟、權利可用性、資訊知情權、消費者權益、數位匯流、競合關係的重點而找出了 華視直播世足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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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華視直播世足,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娛樂法:影視音樂IP與合約爭議

為了解決華視直播世足的問題,作者林佳瑩,張志朋 這樣論述:

娛樂產業深入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 但您知道娛樂產業所面臨的法律問題嗎?     ◎韓劇「魷魚遊戲」有抄襲日本「要聽神明的話」電影嗎?你知道Netflix有就「魷魚遊戲」、「Squid Game」提出商標申請嗎?     ◎「刻在你心底的名字」、「目擊者」、「無聲」的電影劇本為什麼都引發著作權的爭議?     ◎「刻在我心底的名字」電影主題曲有抄襲英文老歌「Reality」嗎?     ◎你知道電影名稱「我的少女時代」,以及樂團名稱「S.H.E」、「五月天」、「F.I.R.」、「蘇打綠Sodagreen」、「茄子蛋」、「草東沒有派對」都是註冊商標嗎?     ◎「五分鐘看完一部電影」的二創影

片,究竟是構成抄襲?還是合理使用?     ◎製作同類型的益智問答或是真人實境秀節目,會構成侵權嗎?     ◎知名漫畫Young Guns在改編成電影或電視劇的過程當中,發生了什麼爭議?     ◎你知道「灌籃高手」的角色和「布袋戲」的戲偶角色「史艷文」和「二齒」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嗎?     ◎「安博盒子」機上盒、「追劇APP」、「電話亭KTV」究竟是合法還是非法?     ◎改編神曲「帥到分手」,是抄襲?還是合理使用?     ◎成人影片有沒有「馬賽克」,權利大不同?成人影片商用著作權和註冊商標保護自己的影片,你也應該學起來!     本書綜覽電影、音樂、遊戲、電視等娛樂產業,蒐集了超過

60個台灣的經典判決,從著作權法、商標法等IP及合約多個角度切入,透過深入淺出的案例介紹,帶您一探娛樂產業的法律面貌。     在娛樂產業高度蓬勃發展與變動的現今,「IP開發」已經成了熱門詞彙。您可以透過本書了解如何事前做好「IP布局」,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無論您是娛樂產業從業人員,或是想一探娛樂產業神秘面紗的消費大眾,本書都能讓您收穫滿滿。     ★誰適合這本書?   ◎唱片公司、經紀公司、音樂製作公司、音樂版權公司、影視動畫製作公司、投資者、發行商、廣告贊助商、影音串流平台、遊戲開發代理商等娛樂產業的經營者與投資者     ◎詞曲作家、歌手、藝人、影視編劇、導演、製片、演員、漫畫家、動

畫師、遊戲設計師等各類娛樂產業從業人員     ◎想一探娛樂法神秘面貌的消費大眾   本書特色     ◎台灣第一本統整娛樂法的書籍   ◎完整蒐集台灣影視、音樂、遊戲等娛樂產業的經典案例   ◎深入淺出的案例分析與介紹   ◎輕鬆了解IP開發與布局

批判評估模式理論探究臺灣足球政策--以足球六年計畫為個案研究

為了解決華視直播世足的問題,作者鍾明衛 這樣論述:

臺灣將2002年訂為足球元年,宣布足球將往職業化發展,向世界盃舞臺邁進,2018年由教育部體育署提出足球六年計畫,宣示6年內前進世界排名前百強的目標,但足球的世界排名反而逐年滑落。本研究目的以教育部體育署2018年足球六年計畫作為本研究主要政策評估標的,採用個案研究,輔以蒐集相關文獻,並採用Fischer之批判評估模式進行分析,以切實評估足球六年計畫之良窳。研究發現:在足球六年計畫目標的制定上,與歷來足球政策目標一致,符合政府長久以來以提升國際排名來凝聚國人向心力之政策方向。惟該計畫內容以教育部體育署組織分工出發進行規劃,對於提升國際排名並無幫助,執行至今反而造就世界排名逐年下滑的窘境,亦使

凝聚國人向心力之價值無法顯現。經政策評估後發現,為有效達成政策目標,經本文分析後認為應朝提升競技實力及培養社會風氣兩面向進行強化。在提升競技實力方面,考量現階段國內並無職業足球舞臺,可將國際職業足球聯賽作為培養我國選手之支援產業,建立優秀青年球員旅外管道;另培養社會風氣方面,透過企業足球隊積極落實屬地主義發展經營策略,讓足球發展成為社會發展與人民生活脈絡的一環。從本研究反思臺灣的運動發展,過於傾向國際排名,卻遠離了人民生活脈絡,亦呈現出一種放煙火式景象,顯然運動政策的擬定與執行須在國際競爭與人民生活脈絡間取得平衡方能永續發展。

多元傳播平台時代下競爭規範對轉播權交易模式的形塑:以職業運動聯盟賽事為中心

為了解決華視直播世足的問題,作者廖家儀 這樣論述:

  職業運動聯盟及其賽事轉播自問世以來,便與傳播媒體、廣告贊助業者共同發展出以直播時效性為核心,高度商業化的共生經濟型態。進入21世紀後,網際網路促進多元傳播平台的出現,更帶動整個產業在商業模式上的轉變。本研究首先綜合分析職業運動聯盟轉播產業鏈的市場結構,賽事轉播的經濟特質與法律定性。進而透過歐美競爭法的立法例與案例見解,分析發展出現行主流轉播權交易授權架構,意即以集中交易與獨家授權為主要模式的影響因素,包括職業運動聯盟的運作須仰賴內部競爭平衡的維繫、高額轉播權利金的分配以及促進交易與營運效率等。而透過前述分析與對我國中華職棒聯盟轉播權交易模式現狀的綜合比較,本研究進一步發現多元傳播平台與注

意力經濟結合產生的新興商業模式,非但徹底改變終端消費者的使用習慣、賽事觸及消費者注意力的管道,更形成市場的角色多重性,使權利人與轉播業者等市場參與者轉化轉播權收益的途徑產生顯著變化,渠等因此在選擇與規劃交易授權模式時,納入確保權利運用彈性、品牌建立與維繫、多角化經營與市場拓展等考量。  而在前述商業模式的改變下,由於市場參與者間的整合與結合策略可能形成潛在或強化既有的限制競爭風險,因此有必要以不同於過往的角度關注所牽涉的消費者權益。本研究先從運動賽事本身具有之社會性功能切入,分析各國傳播法規對大眾資訊知情權的保障機制,在適用於具商業性的職業運動賽事上,及因應現今消費者收視習慣變化的不足之處;並

循此脈絡,探究競爭規範可能採行之執法措施,如何從重視職業運動聯盟賽事的市場驅動力、增加權利可用性、數位匯流下平台競合關係,及以賽制性質差異區分監管措施與強度等觀點,避免市場過度集中以促進消費者選擇的可行性。最後,則分別從市場參與者和監管角度,提出規劃授權交易模式時的考量因素和具體建議,期許此一研究成果,有助於我國經驗作為在不同市場條件與法規環境下,其他職業運動聯盟採取轉播權交易授權模式的對照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