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人取消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連帶保證人取消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查爾斯‧金德伯格,羅伯特‧艾利柏寫的 瘋狂、恐慌與崩盤:一部投資人必讀的金融崩潰史【隨書附2020年疫情後風險控管與投資對策】 和林家亨的 國際代工合約解析:藉大陸代工合同立法規範代工產業文化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月旦法學教室第41 期(2006.03)-契約解除時之連帶保證人的責任也說明:本文將探討保證債務之範圍,尤其是因債務不履行致主契約遭解除時,保證人是否對因此所生之回復原狀義務亦負保證責任?對於當事人合意解除契約時是否亦同? 目次:, 壹、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樂金文化 和新銳文創所出版 。

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陳添輝所指導 曹旭斌的 論工程履約保證金保證書 – 以銀行債權確保為中心 (2015),提出連帶保證人取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履約保證金保證書、銀行授信、銀行擔保品、企業授信。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詹亮慈的 債權人撤銷權之研究 (2013),提出因為有 債之保全、債權人撤銷權、責任財產、詐害行為、無資力、撤銷訴訟的重點而找出了 連帶保證人取消的解答。

最後網站取消連帶保證人與要求一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 - bill080的 ...則補充:住宅貸款之重大變革—取消連帶保證人與要求一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一、從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日起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如已取得足額擔保,不得約定徵取連帶保證人。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連帶保證人取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瘋狂、恐慌與崩盤:一部投資人必讀的金融崩潰史【隨書附2020年疫情後風險控管與投資對策】

為了解決連帶保證人取消的問題,作者查爾斯‧金德伯格,羅伯特‧艾利柏 這樣論述:

★★★ 40年 經典之作★★★ ★長據亞馬遜書店金融危機類別第一名★ ★商業周刊1702期書摘選書★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羅伯‧席勒 研究「金融泡沫」的重要參考書!   在投資人陷入瘋狂、股市一片樂觀的時候,   小心金融危機說來就來!     「不管是注重總經或個經的投資人,這都是一本有益的書!」──InvestingByTheBooks     每個投資人最關心的就是自己投資的報酬獲利,因此汲汲營營於尋找新方法、新投資目標,為的就是「創造最大獲利」,卻忽略了一件事:「影響你獲利最大的因素,不是你的方法,而是全球金融環境!」在美股跟台股走了10多年多頭的現在,聰明的投資人除了大

膽行動外,更會注意金融危機是否已產生跡象。     本書剖析從古至今的每一場重要的金融危機,幫助投資人整理出這些危機的共同特性,是所有投資人必讀的一本金融崩潰史!     金融市場的激情與瘋狂,讓金融危機永不會中斷   作者透過解析歷史上的金融危機與模式,爬梳一套對金融危機的解讀,他提到,模式通常包含三個階段:瘋狂、恐慌與崩盤。     瘋狂是指過度投機、恐慌是對突如其來的資產價格下跌的恐懼,而崩盤則是資產價格崩跌,並解釋這樣的模式下,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包含貨幣政策與監管。     他企圖回答幾個問題:金融危機如何出現?為何金融危機難以預告?市場出現激情或瘋狂時,政府為何不加以干預?銀行監管

的困難性在哪?最終貸款人設置的必要性?     全球頂級金融學家聯手,打造金融危機史鉅著   全美最頂尖的經濟學家和經濟歷史學家查爾斯•金德伯格(Charles P. Kindleberger),從歷史觀念闡釋西方金融危機產生的原因、過程及整治之道,對1987年10月紐約股市崩盤及美國揮之不去債務危機,更有詳細的解說。     本書第一版於1978年出版,迄今已經40年,更被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羅伯‧席勒指作,「研究金融泡沫的重要參考書」!     另一位作者羅伯特•艾利柏(Robert Z. Aliber)在之後修訂的版中,探討了自1980年代初以來涉及四十多個國家的四次危機浪潮的情況,並表

明其銀行體系的內爆並非來自「不良行為者」的決定,而是國際貨幣安排功能失調的表現。     金融市場常常偏離理性運行軌道。本書在梳理分析400年來全球金融危機史實的基礎上,闡述了金融危機的模式、規律、起因和影響,以及金融危機中的非理性因素,研究金融危機中金融機構和金融行為的相互作用,指出投機瘋狂、市場恐慌和崩潰的不期而遇,及其最終的規模與當時的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機構不無關係,總結了歷次金融危機的教訓。本書記載了金融業的興衰、金融危機的輪回,閱讀本書,讀者可以得到重要啟示。   本書特色     1.詳細整理超過400年的金融危機史,資料詳盡豐富。   2.透過理解瘋狂、恐慌對於金融市場的影響,

帶給現代投資人重要的啟示。   3.版本最新修訂,符合當前現況,並具有對未來的警示作用。 名推薦人   Jet Lee的投資隨筆部落格版主Jet Lee   暢銷財經作家 安納金   中華經濟研究院特約研究員 吳惠林   暢銷財商作家 孫悟天   財經作家 麥克風   專職投資人 陳喬泓   暢銷理財作家 溫國信   《景氣循環投資》作者 愛榭克   PG財經筆記版主 蔡至誠   知名財經作家 盧冠安 國外推薦     「金德伯格教授的經典著作仍有旺盛的生命力,在艾利柏等的更新下,與我們周遭的世界保持著密切的聯繫。」——麻省理工學院 羅伯特·M.索

洛(Robert M.Solow)     「2007-2008年的金融動盪提示我們,金融危機離我們並不遙遠。本書的第七版本具有深刻的現實性。」——倫敦經濟學院 查理斯·比恩(Charles Bean)爵士、教授     「從一版開始,我一直將本書視為不可或缺的書籍之一。它説明我認識金融危機的實質,指引我們通過合理的政策降低危機影響。」——耶魯大學全球化研究中心主任,前墨西哥總統 埃內斯托·塞迪略·龐塞·德·列昂(Ernesto Zedillo Ponce de León)     「人們對《瘋狂、恐慌與崩盤》這類書的需求不斷增加。本書既通俗易懂,又博證古今,相信無論是金融危機研究專家,還是初

涉此領域的新入門者,都會從中獲益匪淺。」——倫敦經濟學院 查理斯·古德哈特(Charles Goodhart)教授  

論工程履約保證金保證書 – 以銀行債權確保為中心

為了解決連帶保證人取消的問題,作者曹旭斌 這樣論述:

履約保證金保證書為銀行保證授信業務中主要項目之一,因法律未規定其法律性質,學說與法院判決上各有見解,且未有定論,其法律定性將影響銀行所擔負之責任,其中又以法院判決對於銀行出具之保證書影響最為直接,故整理近十年與銀行出具履約保證金保證書相關判決之爭點與問題,加上學說之見解,探討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性質對於銀行出具保證書債權確保之影響。銀行授信制度係為確保授信債權而設立,故先探討銀行授信制度,從授信名詞介紹作為開端、分別就銀行之授信制度、債權的擔保方式、各類授信契約的內容及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授信的方式予以探討與說明。銀行實務上,出具履約保證金保證書之內容各異,不同的文義或條款約定,將影響其法律性質

之認定,現行保證書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範本為大宗,本文以其為基礎,根據法院判決與學說,探討該款保證書之法律性質、功能、文義、保證書簽發人與權利人之法律效果、銀行得為之抗辯、擔保期限及請求權時效等法律相關議題。履約保證金之性質學說有違約定金說、違約金說與信託之讓與擔保說,履約保證金保證書之性質學說有民法保證、無因的債務拘束、立即照付之擔保契約與付款承諾等,法院判決實例亦各有支持者,本文依據保證書之文義與實質意義探討後,認為信託之讓與擔保較為符合履約保證金之性質,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應屬付款的一種承諾。另分析近十年法院判決中,發現幾個因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所衍生與工程履約相關之法律問題,有不真正連帶

債務、並存的債務承擔、監督付款與定型化契約等,因其對於銀行責任與債權保障之影響,本文亦分別予以探討,以確認銀行出具履約保證金保證書遇此類問題之法律責任。根據本文對於履約保證金保證書及衍生法律問題之探討結果,歸納出銀行出具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所面臨與銀行授信作業、法律、期間及金融專業機構形象有關之責任與風險,最後基於銀行債權確保原則,對辦理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授信,提出有關法律問題與辦理授信業務之建議,作為本文之結論。

國際代工合約解析:藉大陸代工合同立法規範代工產業文化

為了解決連帶保證人取消的問題,作者林家亨 這樣論述:

臺灣,享譽國際的代工設計王國;大陸,全球最大的代工製造重心! 結合兩岸國際代工經驗,推動代工合同成文立法,將具有重要的指標性意義!   國際代工是全球製造業界盛行多年的經濟行為,但在現行國家法律體系中卻是空白的名詞及概念,全球代工製造大國就國際代工合約的規範普遍呈現空白立法的現況。國際代工業界長久以來存在大欺小、強凌弱的陋習,國際大廠競相訂定制式合約、格式條款,轉嫁產銷成本與風險給代工廠。臺灣以從事國際代工起家,而中國大陸是全球最大的代工製造重心,但代工立法卻都付之闕如。若能結合兩岸國際代工經驗推動代工合同成文立法,將具有指標性意義,等同實質規範全球代工製造業的遊戲規則。本書完整解析國際

代工合約的體系架構及潛在風險,輔以實務案例解說合約之風險,並比較國際間的代工相關立法,以期為國際代工製造業導入公平合理且明確的規範。   邏輯性解析國際代工合約的體系架構及潛在風險   工商時報連載《法務長分享的12堂課》精彩案例 本書特色   ★「實務經驗」結合「法律規範」,完整解析國際代工合約的體系、架構及內容!   ★秒懂國際代工合約~製造業從業人士、專業經理人必讀教戰手冊,征戰商場的實務寶典!  

債權人撤銷權之研究

為了解決連帶保證人取消的問題,作者詹亮慈 這樣論述:

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原則,係民法之上位概念。債之關係是否成立,端視當事人間之自由意思,債務是否履行,亦係聽由債務人之自由意思,原則上,債權人並無強制債務人履行之權利,債權人也無限制債務人處分其財產之權利。債務人任意不為清償時,債權人雖可以藉由強制執行之方法,摑取債務人之責任財產,使債權得到滿足,但此仍以債務人具有財產為前提,如在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前,債務人即陷於給付困難甚至給付不能之窘境時,債務人常本於財產支配自由,不當處分或隱匿責任財產,將原為債權最後保障之責任財產移轉於第三人或設定負擔,規避執行,以致於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幸而民法另有債之保全之規定,設有「代位權」與「撤銷權」以資救濟,藉此

防止債務人財產不當的減少,致影響清償能力,確保債權實現之可能性。惟此兩種權利之行使,皆係債權人基於債之效力,且效力及於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故通說稱之為債權之對外效力。而本文所欲探究者,乃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責任財產之逸脫現象,債權人如何利用「債權人撤銷權」維護自己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