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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楊岳平所指導 吳貞儀的 開放銀行下之監理模式比較——以金融消費者資料自主為中心 (2020),提出cma電放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開放銀行、開放 API、第三方服務提供者、消費者資料自主、資料可攜權、個人資料、財金公司、作業委外。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事業經營法務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蔡英欣所指導 陳慧真的 我國對於開放銀行監管制度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開放銀行、開放API、Open Banking、Open API、消費者資料權、TSP業者的重點而找出了 cma電放查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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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cma電放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開放銀行下之監理模式比較——以金融消費者資料自主為中心

為了解決cma電放查詢的問題,作者吳貞儀 這樣論述:

本文以我國開放銀行的監理模式為研究對象,探討我國現階段之法制架構及監理模式如何影響我國開放銀行之發展,並對之提出修改建議。我國開放銀行係採自願自律自律模式加上銀行委外架構,此一模式在開放銀行第一階段僅涉及金融產品資訊時能毋須受限於漫長立法過程,而加速推動開放銀行時程,惟當推展至第二階段之消費者資訊時即突顯出我國開放銀行法制及監管架構不足之處,致開放銀行發展受限。詳言之,由於開放銀行下消費者、銀行及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的三角關係中,係以消費者資料自主權作為中心,若欠缺消費者資料自主權的賦予,則此欠缺中心的三角關係將難以得到妥適的法規定位。而我國現行法制及監管架構無法體現開放銀行是由消費者「主導」的

本質,也使消費者個人資料的使用與保護、消費者在開放銀行下的權利與限制、對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的監管等問題無所適從。因此,本文建議我國應修法賦予金融消費者資料自主並除去銀行委外架構。本文接著爬梳目前開放銀行發展較成熟之國家,包括歐盟、英國、澳洲及新加坡之金融消費者資料自主法制與監理架構,以提出對我國之修法建議。本文最末建議我國應以行政函釋方式納入金融消費者資料自主,並就消費者資料自主之行使與範圍提供進一步具體建議。再來,就第三方服務提供者之監理,本文建議我國除去委外架構後,應以既有之「開放API管理平台」來監管第三方服務提供者,並引入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的分級管理機制。本文希望透過各國開放銀行比較法之研

究,能給予我國未來開放銀行監理架構修改之進一步參考。

我國對於開放銀行監管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cma電放查詢的問題,作者陳慧真 這樣論述:

隨著各國金融科技快速發展,開放銀行推進亦是各國持續發展重點之一,雖然對於開放銀行定義及發展目的不盡相同,有些國家以「落實消費者賦權」為推動主因,有些國家則以「促進金融競爭力與創新力」為目標,進而出現各種開放銀行發展政策。本文以我國開放銀行監管制度為研究對象,過程中以文獻回顧法之方式研究採行不同模式之國家的開放銀行法制背景與監管方式並檢視現行成效,包含採行法律強制模式之英國、澳洲,以及採行自願自律模式之新加坡、香港,另外亦有市場驅動模式,雖本文基於篇幅與時間考量未深入研究,惟不論何種模式皆有其各自之優缺點,同時也面臨不同挑戰。最後,以比較研究法之方式,將前述各國資料彙整、分析與比較後,回頭檢視

我國目前由各產業各自訂定相關規範作法之合適性,並參考主管機關發布之「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亦可見政府對於開放資料之重視。本論文聚焦於我國開放銀行之監管法制,全世界之開放銀行概念與施行主要係起源於歐盟及英國,其考量缺乏金融市場長期缺乏競爭態勢因此積極推動,而澳洲則是以更為整體、全面且國家級的策略來落實消費者資料使用權並推進資料開放,我國則於2018年開始進行國內外開放銀行發展之研究後,確立採行新加坡及香港之自願自律模式,以分階段方式提供服務,後於2019年正式由主管機關核定辦理開放銀行第一階段業務之自律規範與資安規範;又隔年2020年核定第二階段之相關規範,時程上看似積極且緊湊,惟經細部檢視後,

可發現自第二階段開辦以來,其成效明顯不如第一階段,其中可能遇到不利於持續進行之議題,包含開辦程序繁雜、TSP業者合作機制等,因此,本文試就相關議題進行梳理歸納後,並將前述其他國家可能遇到的問題為借鏡,提出改善我國開放銀行現行法制之建議方向。我國推動開放銀行之初始目的與定位為何?對於各方角色提供或使用開放銀行服務之誘因及動機為何?是否有需要訂定規範作為服務遵循與依歸之必要性?亦為本文於研究過程中欲找尋之答案,而本論文僅為部分階段之研究結論,惟仍有許多議題然尚有討論空間,筆者未來將持續關注開放銀行,甚是開放資料之相關發展,作為本研究領域長期探討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