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八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憲法第八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やまむろしんいち寫的 憲法九條:非戰思想的水脈與脆弱的和平 和林騰鷂的 行政訴訟法(修訂六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 年3 月29 日第八屆全國人民 ...也說明:第三條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後兩句:“ 今後國家的根本任務是. 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 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八旗文化 和三民所出版 。

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黃啟禎所指導 李婉琦的 驅逐出國及收容法律問題之研究 (2021),提出憲法第八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身自由、人性尊嚴、比例原則、法官保留、正當法律程序、驅逐出國、收容。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央大學 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鍾國允所指導 黃馨德的 憲法明顯區隔要求之研究-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9號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憲法明顯區隔要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9號、刑後強制治療的重點而找出了 憲法第八條的解答。

最後網站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則補充: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修正]. 第八條 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憲法第八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憲法九條:非戰思想的水脈與脆弱的和平

為了解決憲法第八條的問題,作者やまむろしんいち 這樣論述:

日本有可能發動戰爭嗎? 關鍵的「修憲爭議」核心就是憲法第九條!   日本國憲法第九條:   「永遠放棄以國家主權發動的戰爭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   ◆解讀現今日本政治、東亞國際爭議、軍事問題的必備基礎知識。   ◆一條貫穿人類與近代日本關於和平主義、非戰的思想史水脈。   只有從「憲法九條」開始瞭解,才能認識「戰後日本」的正確樣貌。   ★二零零八年榮獲第十一屆「司馬遼太郎獎」   日本戰後在美軍的佔領之下,重新制定了新的「日本國憲法」。當中「第九條」   規定:「永遠放棄以國家主權發動的戰爭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不保持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所以此憲法也被稱為「和平憲法

」。從此日本的軍事力量被徹底壓抑,即使重新建立了武裝也只能稱為自衛「隊」。   然而,「憲法九條」對於日本來說,究竟是邁向永久和平的解脫?還是國際外交戰略上的束縛?又或者,是明知困難也必須堅持的道路?要回答此一問題,必須從根本上重新了解「憲法九條」背後的思想形成脈絡。   事實上,將「放棄戰爭」的內容納入憲法並不是駐日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的提案,而是當時的首相幣原喜重郎的意見。也就是說,「憲法九條」並不是美國的佔領軍「強加」給日本接受的條文。因此「憲法九條」當中所蘊含的和平主義、撤廢軍備的反戰思想,不是「突變」出的產物,而是由日本內部的思想伏流所併發出的結果。本書即是從幕末到戰後「憲法九條

」思想水脈的探查。   形成「憲法九條」的思想總共有五條主軸:一、放棄戰爭、撤廢軍備;二、國際主義;三、國民主權;四、和平生存權;五、非戰(反戰)。以這五條主軸為主的各種思想,在戰前日本的歷史演進中,隨著國外思想的傳入與國內局勢的變化不斷發展,時而外顯時而潛行,最終匯流成「憲法九條」的內在。   和平反戰的思想,就像蠟燭的火焰一樣,被風吹過,以為要熄滅的下一個瞬間,卻又緩緩地燃燒起來,是像這樣的方式傳承到了現在。「和平主義」作為一度被認為已熄滅的火焰,在戰後日本的憲法之中又重新燃燒。至今,這盞燭火是否又開始閃爍不定?   目前日本自衛隊已幾乎等同於國家軍隊、再加上美日安保條約的修改,反戰

思想制度開始脆弱化,但國際上卻相繼出現追求和平的民間NGO,究竟「憲法九條」所傳承的思想水脈是否該選擇在此時截斷?未來的日本又該如何選擇?本書是從根本開始了解日本「修憲爭議」的最好入門。 得獎紀錄   ★二零零八年榮獲第十一屆「司馬遼太郎獎」。 作者簡介 山室信一   日本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教授,研究領域為近代日本政治史、法政思想史。著有《滿洲國的實相與幻象》(八旗出版,一九九三年吉野作造獎)、《法制官僚的時代——國家的設計與知識的歷程》(一九八四年每日出版文化獎)、《作為思想課題的亞洲——基軸.連鎖.投企》(二○○一年亞洲太平洋特別獎)、《日俄戰爭的世紀——從連鎖視點所見的日

本與世界》等書。 譯者簡介 許仁碩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社會系學士,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現為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研究生、內容力有限公司特約譯者。研究領域為法律社會學,主要關注與警察處理抗爭相關的法律、社會與歷史議題。曾任北海道新聞社採訪通譯,並多次擔任日台民間團體交流口譯與資料翻譯。   前言 日本國憲法(前言、第九條) 第一章 憲法第九條的結構與和平主義憲法的主軸 纏繞著憲法第九條的現況 一、憲法第九條的結構與解釋 對自衛戰爭的解釋/憲法第九條中各用語的定義 二、憲法第九條中的和平主義主軸 第一主軸:放棄戰爭、撤廢軍備/第二主軸:國際主義/第三主軸

:國民主權/第四主軸:和平的生存權/第五主軸:非戰 第二章 尋找憲法第九條的源流:國家與戰爭,以及法律與和平 和平論的前提 一、戰爭、主權國家體系以及國際法 追溯歐洲的軌跡/正義戰爭論/主權國家與戰爭合違無差別戰爭觀/勢力均衡政策 二、國民國家與徵兵制 盧梭的人民主權/國民軍與民族主義/日本的徵兵制/國民國家與戰爭 三、憲法中的放棄戰爭條款 最早見於法國憲法 四、永久和平構想的思想源流 和平構想的出現/聖皮耶《重建歐洲永久和平的方案》/盧梭的永久和平論/康德《論永久和平》/朝向完全廢除常備軍/康德的世界聯邦構想/康德所構想的世界公民憲法與國際主義 第三章 幕末.明治前期時憲法第九條的思想水

脈 探索日本的思想源泉 一、橫井小楠的廢止戰爭論 作為「世界善人」的國際主義 二、小野梓的世界大合眾政府論 從殖民地中國而生的構想 三、中村正直的世界和平論 聯合.協和.友愛.公平的和平 四、植木枝盛的無上政法論 對日本國憲法亦有影響/萬國共議政府與保衛國家憲法 五、西周的徵兵論與永久和平論 在追求永久和平的半路上 六、中江兆民的撤廢軍備論與「思想的種子」 成為倡議解除武裝的「風」 第四章 甲午戰爭、日俄戰爭與非戰論的奔騰 戰爭時代與非戰論的爆發 一、非戰論的伏流:甲午戰爭前 和平運動的國際串聯與日本和平會/托爾斯泰的非戰思想/日本和平會的發展 二、甲午戰爭後的撤廢軍備論 對戰勝的懷疑與社會

問題叢生/社會民主黨的完全廢除軍備綱領/丸山幹治的武裝和平否定論/理想團與田中正造的無戰主義 三、非戰論的奔騰:在世紀轉換當中 平民社的撤廢軍備.廢止戰爭論/安部磯雄的非戰論與小國主義/內村鑑三的絕對廢止戰爭論/非戰論的沈潛 第五章 追求國際和平的摸索:朝向制度化的非戰 戰爭世紀中的新動向 一、開始朝向組織化的國際和平運動 在國際交流的進展當中/海牙和平會議/日本對仲裁制度與和平會議的視線 二、國際聯盟:由國際機構推動和平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動向/國際聯盟條約與禁止戰爭/戰爭責任與戰爭犯罪 三、戰爭違法化與非戰公約 目標完全廢除戰爭/非戰公約/美國的戰爭違法化運動/在各國人民的名義之下嚴肅地

宣言 四、戰爭違法化與自衛權 非戰公約的「戰爭」/日本的「自衛權」行使/聯合國憲章與自衛權 第六章 尋求廢除戰爭:到憲法第九條為止的非戰思想 大正民主與「第三次戰後」 一、日本對國際聯盟的立場 誕生於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嬰兒/日本國際聯盟協會 二、非戰思想與和平運動的連鎖 巴比塞與光明運動/《播種者》與《光明》/婦女和平運動的國際串聯/日本婦女和平協會的撤廢軍備論 三、各種撤廢軍備.廢止戰爭論述 被迫緘默的非戰思想/水野廣德的撤廢軍備論/以修憲完全廢除軍備/三次戰勝的結果 第七章 憲法第九條的出現:湧出的非戰思想水脈 往日本國憲法前進 一、修憲的前提 波茨坦宣言與海牙條約/佔領日本的管理機構/

以戰犯追訴天皇與修憲問題/松本委員會的修憲綱要 二、放棄戰爭條款的起草過程 麥克阿瑟筆記/由荷西與凱德斯草擬條文/盟軍總司令部版.憲法第八條 三、憲法第九條趨向定案 從「修憲草案綱要」到「修憲草案」/以平假名口語文體寫作的憲法/帝國議會中的自衛議論/蘆田修正的真相/文人統治條款的追加 四、憲法第九條的非戰思想 第九條的提案者問題/戰敗後的放棄戰爭思想/幣原喜重郎的非戰思想 參考文獻 後記   前言 追尋超越國境與世紀的傳承   「已成過往者莫不被遺忘,抑或自己亦忘卻。僅有不為變遷所傷者,留於世間。」   〈孤獨派宣言〉   還記得第一次讀到歌人宮柊二所寫的這段文字時,那種彷彿全身

被電到的衝擊感。或許是當時這段文字與一九七零年代末日本經歷高度經濟成長後的變化,以及憲法第九條的變遷重疊在一起,給了我心頭重重一擊。   但是,最近才知道這段文字其實是刊載在一九四九年六月的《短歌雜誌》(第三卷第六號)上的,這又讓我再次受到震撼。宮先生作為士兵,曾於中國山西省等地過了五年。在他的眼裡,敗戰後僅僅不到四年間,日本人的變化已經是如此巨大。   順著這樣的想法,既然已經過去了六十年,在談遺忘之前,不如說在當今大多數人都未曾體驗過戰爭的日本,會感覺不到戰爭所帶來的傷痛,或許也是當然的。進而既然軍隊的存在已經成為既成事實,而這又與憲法規範不一致,那麼支持修憲的人也會持續增加吧。當然,

我認為人們有必要去思考憲法與「現實」的差距問題。   但是,針對修憲議題當中,作為核心的憲法第九條,不僅是我課堂上的學生,就連各自學有專精的朋友當中,都有許多人雖然想了解相關的解釋與學說,卻苦於不知道該如何入門。固然針對日本國憲法第九條的法學論述,已經有了相當可觀的累積。但對於非法學專業的一般人而言,這麼多的學術論文,反而令人望之卻步。除此之外,對於憲法第九條在戰後的變遷,以及該如何「修正」或「維持」,也已經有許多相關著作。但這些論爭,通常讓人覺得帶有特定政治派別的色彩,因此反而更讓人不願去了解憲法第九條。   有鑑於這樣的現象,為了讓大眾理解什麼是憲法第九條,我認為有必要回溯第九條中所規

定的放棄戰爭與軍備,其背後思想與理念的歷史脈絡。憲法第九條確實是在特定的政治時空下誕生的。但是,它是許多思想及運動中孕育的理念及概念,並反映了當下的日本社會經驗,匯聚於一條憲法條文當中所產生的,絕對不是突變下的產物。   在欲闡明上述過程的本書當中,雖然將回溯憲法第九條所傳承的思想水脈,但其目的並非只為了瞭解過去的歷史。如果說過去所誕生的思想是我們所共有的資產,那我們就負有在思想上承先啟後的義務。因為若要打造未來的社會,必先確實理解所繼承的這些資產。就此,重要的並非將思想與理論以國籍、民族來界定其價值差序,重要的是我們日本人作為全人類的一員,自然有繼承人類共通思想遺產的權利以及義務。基於這樣

的理念,本書將試著努力探尋跨越了國境與世紀,憲法第九條所傳承的思想水脈。不過基於筆者能力與篇幅的限制,仍然難免於時代與地域上的限制。   筆者一方面寄望讀者們能進一步發掘更多的思想水脈,另一方面正如前人有云:「莫忘足下,深掘立地,必有甘泉。」因此筆者將從我們的足下開始,嘗試追溯憲法第九條的思想水脈。 日本國憲法   [前言]   日本國民決心,通過正式選出的國會中的代表而行動,為了我們和我們的子孫,確保與各國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帶給我們全國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為而再次發生的戰禍,茲宣布主權屬於國民,並制定本憲法。國政源於國民的嚴肅信託,其權威來自國民,其權力由國民的代表行使,其

福利由國民享受。這是人類普遍的原理,本憲法即以此原理為根據。凡與此相反的一切憲法、法律、命令和詔敕,我們均將排除之。     日本國民期望恆久的和平,深明約束人類相互關系的崇高理想,信賴愛好和平的各國人民的公正與信義,決心以此維繫我們的安全與生存。我們希望在努力維護和平,從地球上永遠消滅專制與隸屬、壓迫與偏見的國際社會中,占有光榮的地位。我們確認,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於恐懼和貧困,並在和平中生存的權利。     我們相信,任何國家都不得只顧本國而不顧他國,政治道德的法則是普遍的法則,遵守這一法則是欲維持本國主權,並同他國建立對等關系的各國的責任。     日本國民誓以國家的名譽,竭盡全力以達

到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第二章 放棄戰爭]   第九條   ①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家主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   ②為達到前項目的,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   第一章 憲法第九條的結構與和平主義憲法的主軸 纏繞著憲法第九條的現況 有些人認為,戰爭體現了人類天生的鬥爭本能,是註定無法避免的,戰爭的歷史與人類的歷史一樣悠久,也只會終結於人類歷史終結之時。反對此一論調的人則認為,個人間的敵對、殺害與戰爭並不相同。戰爭並不是人類的本質,而是人類運用後天社會中習得的攻擊性,有組織地謀求自我

利益的手段。將社會性的惡歸咎於人類的本能,不過是為了創造出新的原罪神話來正當化戰爭而已。 確實,在人類的歷史中戰爭一再重演,未曾止息。但也因此,追求和平的的誠摯心願也從未止息。透過分析現代戰爭興起的機制以及社會心理,深化對和平的研究,這才是學問與思想對人類社會所應盡的責任。 正如本書即將談到的,憲法第九條毫無疑問是從人類知性活動的歷史,以及戰爭此一國際政治角力的夾縫當中所誕生的。雖說如此,也並非單單是因佔領期的偶然條件,而產生出的突變產物。當中蘊含了承繼與新生、被賦予與自主選擇等兩面性,並不能說是單方面「強加」的產物。這樣的主張,本身就是自己否定了日本人發展至今的思想「自主性」,這顯然是搬石頭

砸自己的腳。 無論如何,圍繞著在這樣的環境下降生的憲法第九條,從對戰爭與和平的想法,以及對人類的本性以及國際政治情勢的理解,到軍事工業、基地經濟等利害問題,以及愛國心與國際主義等理念層次的衝突等等,許多爭議點糾葛在一起,加深了對立。無論持什麼樣的理由,從憲法第九條總是成為修憲焦點來看,也反映出了對和平以及如何達到和平的看法的歧異。規定了放棄戰爭、撤廢軍備的憲法第九條,雖然正是聯合國集體安全體系所預設的目標,但要達到這個目標的具體政策,從非武裝中立、世界聯邦、到美軍與自衛隊建構的的地區性、個別性集體防衛,雖然都是可能的選擇,但這些政策選擇間的差異大到幾乎互不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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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聯邦

瑞士屬內陸山地國家,地理上分為阿爾卑斯山、瑞士高原及侏羅山脈三部分,面積41,285平方公里,阿爾卑斯山佔國土大部分面積,而800萬人口中,大多分布於瑞士高原,瑞士高原也是瑞士主要城市如經濟中心蘇黎世及日內瓦的所在地。瑞士因自然風光及氣候條件而有「世界公園」的美譽[註 7][15]:162[10]:1[16]:307。
瑞士一開始有僱傭兵制度,後來才改採武裝中立,自1815年後從未捲入過國際戰爭,瑞士自2002年起才成為聯合國正式會員國[註 8],但瑞士實行積極外交政策且頻繁參與世界各地的重建和平活動[18];瑞士為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發源地且為許多國際性組織總部所在地,如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在歐洲區域組織方面,瑞士為歐洲自由貿易聯盟的創始國及申根區成員國,但並非歐盟及歐洲經濟區成員國。
依照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瑞士是世界最富裕的國家之一,同時瑞士人均財富也居(除摩納哥之外的)世界首位[註 9][19][20]。依國際匯率計算,瑞士為世界第19大經濟體;以購買力平價計算則為世界第39大經濟體;出口額及進口額分別居世界第20位及第18位。瑞士由3個主要語言及文化區所組成,分別為德語區、法語區及義大利語區,而後加入了羅曼什語區。雖然瑞士人中德語人口居多數,但瑞士並未形成單一民族及語言的國家,而且其國民中外國出生的比例相當高。對國家強烈的歸屬感則來自於共同的歷史背景及價值觀,如聯邦主義及直接民主制等[21]。傳統上以瑞士永久同盟於1291年8月初締結為建國之初始,而8月1日是瑞士國慶日。

首都伯恩

伯恩市於1191年由Zähringen的Berthold V建立,一般認為這座城市得名於一隻被擊退的熊。(這個地區經常有熊的出沒,人們可以在鄰近Nydeggbrücke的地區看到)1353年,伯恩成為聯邦瑞士的第八個州,於1405年一場大火之後徹底重建。1848年新的聯邦憲法將伯恩定為瑞士首都,或是更精確地稱為聯邦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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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逐出國及收容法律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憲法第八條的問題,作者李婉琦 這樣論述:

本文以「驅逐出國及收容法律問題之研究」為題,談的是驅逐出國及收容對外國人的人身自由之限制與剝奪。人身自由的重要性如同恩師黃啟禎博士所說:「人身自由為一切自由權利之基礎。一旦人身自由遭到剝奪、限制,其他人權將無從行使或變成不具意義」,此亦憲法獨對人身自由施以憲法保留的原因。德國基本法逐條釋義的權威作者Günter Dürig教授有言:「多數自由和平等的權利都有一個『人性尊嚴核心』,即對人格實質的保護」。如何能保障人身自由,則植基於我們真正認識了人性尊嚴的意義及價值、並賦予其絕對的尊重,將其推展至社會每一個幽暗無人的角落。人身自由一旦遭剝奪具有不可恢復性,這是為何必須以比例原則檢討驅逐出國及收容

規範的適當性及合目的性,並始終將人性尊嚴置於首位,探求憲法第八條的實質精神對非刑事領域剝奪人身自由應有的保障,因為已經失去的自由無法被收回。當眾人聚焦於收容對於人身自由的嚴重干涉時,應否溯源檢視造成收容案件數量龐大的起因為何?外國人是如何被剝奪工作權而成為非法族群?廢止其居留權的標準如何訂定?若非落入違法居留的境地,又怎會致生一連串剝奪人身自由的問題?既然收容僅為達成驅逐目的之暫時性保全手段,卻不見入出國及移民法著墨於驅逐出國的必要性。若以比例原則檢驗,會發現下列問題:在強制驅逐出國前,是否以此為前提:已嘗試侵害較小的手段而無法達成法定目的?驅逐出國的程序真的「實質正當」嗎?本文從人性尊嚴的概

念談起,再加入人身自由保障的探討,並以德國法作為比較法對象,淺論在我國與德國的外國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及其受到的差別待遇,再逐一介紹德國及我國的驅逐出國、收容制度設計,其後進行分析比較。期待以他山之石,陳善納誨,擇其善者而從之,作為砥鍊我國外國人法制的礪石。

行政訴訟法(修訂六版)

為了解決憲法第八條的問題,作者林騰鷂 這樣論述:

  本書為使讀者容易理解,多以白話方式依照行政訴訟編章順序,有體系地論述行政訴訟法制之特性與內容,使讀者可以參照條文,迅速掌握行政訴訟法之精髓。本書除參照德、日行政訴訟之立法例、法學理論與司法實務外,亦多參引國內學者論述、期刊論文、行政法學研討會報告、行政訴訟法修正理由、最高行政法院判例等法學資訊,以供行政訴訟法制比較研討之基礎。本書特別著重引用我國司法實務判決對行政訴訟法相關條文之詮釋與適用,特別選用司法院印行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十九輯至第二十五輯中有關行政訴訟法之相關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文,使一般生澀僵硬之教科書得以獲得相關生活實際案例之潤飾、

活絡,不致過於枯燥無味,而經過本土司法案例之參引、佐證,也使源於國外行政訴訟法制之理論更富生命力。   民國一○三年六月十八日公布修正的行政訴訟法,在第二編中增訂了第四章的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使行政訴訟法保障人權之功能,更擴及於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與澳門地區居民。為配合最新穎的行政訴訟新制,本書特增訂第六版,就最新所修正及增訂之行政訴訟法條文,在相關篇章中,進行相對應之增修。其中,對於行政訴訟法第二篇第四章之收容聲請事件程序,特別以專章論述之。又涉及智慧財產權之行政訴訟,為二級二審之特殊混合訴訟體制,分由智慧財產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此與我國過去之訴訟體制不同,故在增訂六版中也以專章加

以論述。此外,對於本書增訂五版印行後,陸續出版之行政訴訟論文與實務文獻,也在相關篇章中加以增補,以供參用。

憲法明顯區隔要求之研究-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9號為中心

為了解決憲法第八條的問題,作者黃馨德 這樣論述:

憲法明顯區隔要求是一個全新的憲法概念,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799號解釋拋出此原則,而該號解釋主要係涉及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前段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3項,有關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制度之規範。大法官認為以我國刑後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下恐將趨近於刑罰,與保安處分之定性不符,有悖於與刑罰之執行應有明顯區隔之憲法上要求,故大法官具體地指出幾項待改善之部分,要求不論立法、治療處所之環境設施、實際運作等方面均應為有效之調整改善。 惟,大法官雖提出「憲法明顯區隔要求」之概念,就其法律上之定義及定位卻未多加解釋,故本文企圖以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出發,分析二者間之相互關係,試圖就大法官未

加說明之部分提出淺見。因此,憲法明顯區隔要求於法律上之地位即為本文首要探討之議題。 性犯罪一直以來都是社會上所關注之議題,然多數人僅著重於性犯罪者之處罰,對於刑後強制治療之治療處所、受處遇者之救濟途徑及人權保障多為忽略,可見現今制度仍有需要改善之空間。依據我國現況,刑後強制治療之場所主要設立於培德醫院,表面上看似為醫院,實質上卻係附屬於臺中監獄,使得受處遇者立於受刑人般之地位接受治療,連帶也影響了治療之成效。是以,探討美國、德國等先進國家之刑後強制治療制度成為本文第二個鑽研議題,透過美國民事監護制度及德國保安監禁制度之研究,萃取外國法上之優點,對我國未來立法及執行上提出建議,以達憲法明顯

區隔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