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9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憲法第9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廖義男,陳春生,董保城,陳清秀,陳淑芳,簡玉聰,黃錦堂,林明鏘,宮文祥,陳靜慧寫的 職權命令與風險行政 和胡慶山的 日本政經初探(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論日本憲法中的和平理念-日本憲法第九條 - 華藝線上圖書館也說明:憲法 ; 和平 ; 和平權 ; 日本憲法第九條 ; peace ; Constitution ; right to peace ; the article 9 of Japan's Constitution.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淡江大學 日本政經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胡慶山所指導 陳毓敏的 日本特定秘密保護法之研究 (2020),提出憲法第9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特定秘密、防衛秘密、外交秘密、國家機密、知情權。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章忠信所指導 林俞廷的 論「公序良俗」概念入著作權法之適當性 (2019),提出因為有 著作權、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言論審查、言論自由的重點而找出了 憲法第9條的解答。

最後網站中華民國憲法則補充:一、依本憲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應補選總統、副總統時。 二、依監察院之決議,對於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時。 三、依立法院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時。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憲法第9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職權命令與風險行政

為了解決憲法第9條的問題,作者廖義男,陳春生,董保城,陳清秀,陳淑芳,簡玉聰,黃錦堂,林明鏘,宮文祥,陳靜慧 這樣論述:

  本書收錄「職權命令」與「風險行政」兩編,共計十篇的學術論文。是台灣行政法學會邀請卓有聲譽的專家學者,彙集智慧而成。     於「職權命令」部分,緣民國110年8月,行政院正式向立法院,送出「行政程序法」修正草案,乃該法施行20年來,最大幅度的修正案。並將職權命令,新增訂入修正草案第157條之1。廖義男、陳春生、董保城、陳清秀、陳淑芳、簡玉聰六位學者,分別就吾國憲法規定、公法釋義學、行政實務、比較法,特別從二戰前後的日本法等眾多角度,就職權命令有無合憲性、合法性,有無訂入行政程序法之必要;設若增訂條文,則應如何立法等議題,深入研究。     至「風險行政」部分,由黃錦堂、林明鏘、宮文祥、

陳靜慧四位學者,針對添加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美國進口(萊豬案),引發的食品安全與地方自治條例是否有效問題,憲法法庭作成111年憲判字第6號「萊劑殘留標準之權限爭議案」;「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引發諸多爭議,特別是第7條概括授權條款,是否缺乏法律明確性,即以職權命令剝奪人民行動自由之問題;另外,在成功防疫背後,應有風險行政下的省思意識,吾人必須要求行政機關,提升決策程序的透明度、促進行政機關的課責性;最後,用科技防疫雖有優點,但更蘊藏不當侵害個人資訊隱私權的風險。是以採用手機定位資料、接觸追蹤等程式來防疫,是否符合法治國原則與基本人權保障的要求等議題,均展開深刻討論。     本書可

作為立法智囊參考,對於行政機關與司法從業人員,也深具學理與實務的價值。關心上述議題的公共大眾,也可從本書獲得豐富的資訊。

憲法第9條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日本百萬人大行動反安保法案

30號,日本國會周邊聚集近12萬名民眾,抗議國會通過的新安保法案,這一次反安保法案抗爭, 以「不要戰爭、不要破壞《憲法》第9條」為口號,要求廢除新安保法,同一天在日本各都道府,同步舉辦超過300場集會,共約100萬人參與,是新安保法通過以來,最大的抗議活動。


馬來西亞群眾上街反貪污總理

馬來西亞總理納吉布,涉嫌挪用公款和收入大筆賄款的醜聞,引發馬來西亞國內政治和社會動盪。29號,「乾淨與公平選舉聯盟」在吉隆坡的市中心舉行淨選盟4.0集會,要求總理下台,兩天總計超過20萬人走上街頭,示威行動持續長達一天半。直到30號晚間集會結束,警方都沒有採取驅離動作,但總理納吉布表示不會向民眾的壓力屈服。



空缺3年埃及國會10月將選舉

埃及最高選舉委員會30號宣佈,將於10月和11月分兩階段進行國會選舉。2011年埃及革命後的民選國會在隔年遭解散,國內政治長期受到軍方干涉,國會已空擺近3年。原定在今年3月舉辦的選舉,因法院裁定選舉法規違憲而延遲,埃及官方宣示即將到來的選舉,是履行埃及的民主承諾。

日本特定秘密保護法之研究

為了解決憲法第9條的問題,作者陳毓敏 這樣論述:

日本於2014 年12 月10日施行之《特定秘密保護法》,對於日本有關防衛、外交、防諜及反恐活動等相關情報,在一定的條件下將其指定為特定秘密,並對其秘密的有效期限、秘密的接觸對象、接觸對象的適性評估、洩漏情報的罰則等予以規範,其目的是防止在安全保障上高度機敏情報之洩漏,並確保國家與國民之安全,同時建立符合全球標準規則之訊息化管理,適切管理安全保障相關之重要機密情報的同時,塑造出能與各國共享重要機密情報之環境。  中華民國(台灣) 與日本皆屬海島型地理環境,且不論在歷史淵源、民間文化、社會架構等均有極相似之處,期藉探索《特定秘密保護法》立法背景基礎與法律之施行要項,掌握本法施行迄今日本社會對其

觀點與評價,並透由研究本法所規範及所陳述之觀念,發掘其可能存在之問題點,與中華民國(台灣)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進行比較,進而對現行法制上推行之問題提出修正見解與看法,期能提供中華民國(台灣)行政與立法機關修法之參考。

日本政經初探(三版)

為了解決憲法第9條的問題,作者胡慶山 這樣論述:

  日本安倍內閣於二○一四年七月,改變過去禁止以武力保護他國的集體自衛權之憲法解釋,作出承認行使集體自衛權的新憲法解釋之內閣會議決定。其後,在二○一五年九月,通過行使集體自衛權得以在海外行使武力的安全保障相關法案。在經濟方面,日本的土地面積不到三十八萬平方公里,人口僅一‧三億人,二○一六年的GDP表現仍佔全世界排名第三位。同時,日本更具有世界公民強權的基礎,是台灣未來應進一步研究、認識與結盟的重要國民主權國家。在二○一八年的最新發展中,找出台灣未來可努力的方向,以確保台灣不至於失去在印太戰略世紀中的生存與發展的重要契機與機會。

論「公序良俗」概念入著作權法之適當性

為了解決憲法第9條的問題,作者林俞廷 這樣論述:

本論文旨在探討我國著作權法是否適宜加入「公序良俗」條款作為限制權利之規定。蓋現今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在於,藉由允許著作人在一定範圍內得享有壟斷其著作所生之經濟價值作為手段,達到鼓勵從事創作活動,俾使國家整體文化資產更加豐富,發展更為多元之公益目的。然而,俗話說:「一樣米養百種人」,著作既為人類精神文化之產物,則基於每個人的思想與價值觀各有不同,有些著作即可能因其內容或所蘊含之思想為社會大眾所不容,在儘管現行著作法中並沒有相關規定之情況下,仍被實務以有礙維持社會秩序或違背公共利益之理由,認為不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其在法規範層面上是否合理?倘國家為避免此舉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之批評,而將其明文入法,是

否就可藉此取得限制正當性?即為本論文所要探究之問題。第一章係論述研究動機、目的、方法及範圍等。第二章先藉由追溯現代著作權制度的根源,即從英國安妮法案以及歐陸地區的著作權法開始講起,可以發現著作權法的發展與印刷術的發展密切相關,即因為資訊傳播成本的大幅下降,讓著作與閱讀不再只是少數人的特權,統治者為了控制輿論,便與利益因此也受到影響的出版商合作,即將國家出版審查與出版商限制他人競爭兩種手段加以結合,便是著作管制的濫觴。但英國因為內戰關係,讓議會政治取代王權成為實質上的權力者,以及壟斷競爭所帶來的價格高昂,最終使得原本以出版商為主體的著作權制度轉向成為以保護作者利益作為訴求,形成後來的著作財產權概

念;另一方面,大西洋彼端的法國則是在著作權之公共領域利益與作者個人的權益保障之間游移,最終形成以保護作者之於其著作所投入之精神作為立論基礎,形成了著作人格權概念。本論文接著論述我國著作權法之發展情況,先討論我國古代是否已有著作權觀念,並認為現代著作權應是繼受於西方傳入之觀念,與古代對著作之保護不同,並論述我國現代著作權法與出版審查制度之間的源流及發展。第三章討論我國著作權法之憲法基礎為何,即嘗試分析是否可從憲法對基本權如財產權、人格權及言論自由權之保障,來作為應保護著作權的理由,但因為著作權並非從任何先於法律存在的權利演化而來,且本質是國家基於特定目的所創設賦予之特別權利,雖然其內容性質看似兼

具各種基本權,但本質上仍有差異,而無法完全相容,甚至隱隱具有緊張關係,尚難直接援引既有之基本權作為權利基礎。本文認為,著作權法應從憲法第166、167條之基本國策,以及由學者所推導出之文化基本權作為憲法基礎,與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及權利內涵較為契合。第四章則先詳列我國著作權法之權利,包括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兩部分的具體權利內容為何。接著再列出著作權法中已有明文對著作權利行使限制之規定,及其限制效果,包括憲法第9條全部不予著作權之類型,以及放棄著作財產權之情形等。第五章則進入本論文的第二部分主題,即關於公序良俗概念之分析。首先從法律觀點分別檢視民法、商標法、專利法、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廣電三法

中的公序良俗條款的內涵及具體適用情形,並得出「公序良俗」應堪認為我國既有法規範體系中普遍被視為應當加以保護之利益,且為解決公序良俗本身為具高度主觀判斷的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問題,可透過預先類型化之方式方便在具體個案中適用。接著本論文嘗試從更上位層次,即從法律與政治哲學的觀點來檢視社會中的「公序良俗」觀念是如何形成的。本論文認為,公序良俗根基於個人價值觀,而個人價值觀又源自於透過社會及教育所形塑的道德直覺,這種道德直覺讓我們擁有辨識事情是非對錯的能力,但亦可能造成對特定群體的政治及社會性壓迫。又所謂「透過社會及教育所形塑」實際往往是國家基於其統治意識形態所賦予,故可以說「公序良俗」本質上即是構成國家

骨幹的社會主流意識形態所投射形成,但因為現代民主憲政國家是建立在憲政、民主及法治等原則的基礎上,故國家在制度面上更應當重視保障少數者得以發聲之權利,始符合保障多元之精神。第六章則是將上述內容融合,對於本論文主旨,即著作權法與公序良俗之間的關係為何?進行分析討論。首先從歷史觀點關注過去,發現不分東方西方,從古至今,均有社會以公序良俗之名對著作進行打壓的情形,包括中古世紀的焚書與禁書,20世紀的意識形態之爭,乃至現代電子與網路時代下對於娛樂產業的管制慾望等。接著討論以公序良俗限制著作權內容是否具有正當性,首先針對幾種支持管制違反公序良俗著作的常見理由,包括:該等著作可能助長犯罪、可能對脆弱心靈造成

污染及傷害、可能侵害他人不願閱聽之自由,進行討論分析,以及討論以公序良俗限制著作權內容,是否侵害人民言論自由權及財產權、著作權法第1條或第3條是否可作為限制內容的依據等疑義。最後提出7點反對在著作權法中納入公序良俗作為權利限制條款之理由作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