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歸屬合約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智慧財產權歸屬合約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Fei-HsienWang寫的 版權誰有?翻印必究?:近代中國作者、書商與國家的版權角力戰 和蘇宜成的 智慧財產授權與評價探討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技術授權合約書範本︻簡要︼ - 東方設計大學也說明:四﹑智慧財產權歸屬. (一) 、本授權合約之技術資料及技術知識為甲方所擁有,本合約之權利義務,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授權技術授權、轉移或轉授權給第三者。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臺灣商務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東茂所指導 梁秀雯的 大型演唱會的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2021),提出智慧財產權歸屬合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演唱會、不純正不作為犯、保證人地位、作為義務、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公開演出、集體管理團體。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陳奕澄的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2021),提出因為有 國際商港、船舶油污染、公共信託理論、污染損害、責任限制、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的重點而找出了 智慧財產權歸屬合約的解答。

最後網站文創產業著作權相關契約範本及使用說明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則補充:國內文化創意產業工作者實務上常用口頭或其他簡易方式作工作約定,鮮少簽訂契約或因契約約定不明確,而發生權利歸屬問題及糾紛。為了保護創作成果,便利著作利用,促進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智慧財產權歸屬合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版權誰有?翻印必究?:近代中國作者、書商與國家的版權角力戰

為了解決智慧財產權歸屬合約的問題,作者Fei-HsienWang 這樣論述:

第一部以版權為中心的近代中國社會史 爬梳零碎史料 揭露晚清至民初的作者、出版商如何抵制盜版   「什麼是書?誰有權複製?誰又真的擁有?」即便電子書、有聲書、各種影音平臺日趨受讀者青睞的現代,這些疑問仍存於大眾心中!   作者試圖從知識體系、文化產業結構、政治法律權威等不同面向探討中國近代的版權發展脈絡,引領讀者深思在這趟影響東亞內部的跨文化交流與知識概念的全球史之旅中,對中國的書籍出版產業帶來甚麼樣的撼動與影響!   1903年商務印書館與嚴復簽訂第一份有系統的版權合約   智慧財產權自此萌生   中國自古以來,對於書籍所有權的概念,皆認為是歸屬於出資製作雕版的人,與西方保護作

者智慧財產的觀念十分不同,大部分的作者甚至認為書籍在完稿後就不是屬於自己的,如能藉此獲得少少的報酬已是萬幸。   清末民初西學東漸,人們對新知的渴求,令西學書籍熱銷,書商、印刷商都想分杯羹,巨大的商業潛力令各式版本一時間湧入市面,分不清正式版權歸屬哪方。當時的作者受西方版權概念啟發,覺醒到自己腦力勞動的成果正被瓜分,而自身並未獲益,生活無以為繼,開始想方設法捍衛權利。「利潤」促使書商與作者團結起來,為版權正名發聲,近代中國的版權正義由此開展。   出版商成立公會賦予書籍正版身分、僱用偵探偵緝盜版、設下線人埋伏、召開裁決大會……。在缺乏有力的法律之時,建立起規範與秩序,藉此保護書籍,從而改變

了中國對版權的概念。   王飛仙教授大量挖掘檔案史料,揭露版權觀念如何吸收中國的思想與習慣,在帝國晚期過渡為現代國家之際,以開創的精神不斷試探,並提到中共建國後,版權觀念究竟又有如何不同。本書從1890~1950年各界對版權的理解與實踐面向切入,探索文化產業、知識體系與法律規章在中國的大轉變。 本書特色   1.從現代中國社會史拉出版權史、著作權史,就晚清至1950年代著墨,看中國在版權方面如何從中掙扎、轉變到成長,一步步走到今日。借鏡他人同時可反思臺灣本身的版權史及現況。   2.看到中國與西方對版權所有全然不同的概念。西方保障的是作者精神與智慧的「創作」;而中國則認為是擁有書籍的印

刷刻版以及文稿的人。   3.透過報紙廣告、書籍的權頁、版權憑摺、學部官報、盜版書等非傳統法律史的研究史料,以這些日常生活中人人都會碰到的物品,幫助讀者更容易了解版權。 得獎紀錄   2020年美國法律史學會彼得.斯坦因(Peter Gonville Stein)最佳著作獎   著述、閱讀和出版歷史學會(SHARP)「德隆書籍史圖書獎」亞軍 好評推薦   專文導讀│黃克武(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特聘研究員)   聯合推薦│王汎森(中央研究院院士)、李仁淵(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助研究員)、徐書磊(法律白話文運動營運長)、顏擇雅(出版人/作家)、王溢嘉(出版人/作家)、吳卡密(舊香居

店主)   以版權史為根軸,梳理了關於法律、版權的比較研究、圖書和印刷文化史,甚至擴及近現代知識分子的文化經濟生活等領域。由一門看千門萬戶,也由千門萬戶看一門。王飛仙運用敏感的歷史想像,既能駕馭豐富繁難的史料,又總能在混亂的史事中提出犀利的見解。——王汎森/中央研究院院士   這本書以堅實的史料基礎展現出各方勢力、在不同條件下對版權這個概念的實踐。這些細節重現可讓讀者感受到那個時代,參與出版業的作家、編輯、盜版商、甚至雇用的私家偵探,在一個新開展領域中的來回試探。——李仁淵/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助研究員   智財保護在全球化經濟網絡盛行的現在,是會牽動國與國、企業與企業,甚至是國家與

創作者個人之間各種關係的重要概念,而本書中描寫的各方角力過程與概念解釋,將可豐富讀者對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知識,亦可透過具體發生過的歷史事件,增添嚴肅法律議題的趣味。——徐書磊/法律白話文運動營運長   在作家與出版社的家庭裡成長,使飛仙關注這個議題;而專業的訓練則讓她超越家族,為歷史留下深刻的印記。——王溢嘉/作家、出版人   一部豐富詳盡的社會史,重建了中國現代史上作者、出版商、國家如何理解版權的意義,展現這些參與者為保護版權而擬訂的策略。智慧財產權和版權是熱門議題,本書架構完整、條理分明,為至今依然爭議不斷的問題提供獨到見解。」──包筠雅(Cynthia Brokaw)/布朗大學歷史

與東亞研究教授   這部社會史、文化史研究紮實,檢視了十九世紀末至二十世紀中葉現代中國新興的版權法與版權實踐體系。這部傑作以嶄新角度探討十分重要卻研究不足的課題,對於中國現代史、法律與版權的比較研究、書籍與印刷文化史等領域皆做出寶貴貢獻。──陳利/多倫多大學歷史系副教授   《版權誰有?翻印必究?:近代中國書商、作者與國家的版權角力戰》可能是中國智慧財產研究方面有史以來最重要的一本英文書。傳統見解認為版權與中國文化無法相容,王飛仙透過深入研究和精闢分析顛覆舊說法,展現作者和出版商如何不遺餘力的保護生計。任何對中國資訊經濟感到好奇的讀者都會發現這本書深富啟發性,是不可錯過的好書。──艾德里安

.瓊斯(Adrian Johns)/芝加哥大學歷史系教授   《版權誰有?翻印必究?:近代中國書商、作者與國家的版權角力戰》探詢上海、北京出版界的檔案資料與圈內運作,提供洞見獨到的觀察,深入淺出的介紹中國採納版權的複雜經過。王飛仙不只清楚梳理版權思想在國家長期混亂失序的大環境下經歷何種波折命運,也運用研究發現,以機智巧妙的筆調相當完整的娓娓重述中國現代思想史及文化史。精彩絕倫,讀來引人入勝。──周紹明(Joseph McDermott)/劍橋大學聖約翰學院院士  

大型演唱會的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智慧財產權歸屬合約的問題,作者梁秀雯 這樣論述:

唱片工業因盜版及數位下載營收下滑,當今現場演唱會價值呈現逐步上升趨勢,唱片公司轉型成為音樂娛樂公司,開拓現場表演市場,形成「體驗經濟 」模式。演唱會舞台設備愈來愈複雜,舞台工程風險因此顯著升高,演唱會製作在數位環境下法律議題較多元,著作權爭議也較過去複雜。 本論文觀察大型演唱會產業,嘗試說明刑法、職業安全衛生法、著作權於演唱會之實務運作,提出分析與見解。本研究結論為:一、產業方面演唱會產業應著重硬體施工防災策略; 應制定演唱會硬體施工作業準則; 定作人及承包商的義務應以書面約定清楚; 演唱會製作內容的著作權管理,應包含:著作類型、權利歸屬、權利的限制、著作人格權的行使、授權方式約定;

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應共同研議如何利用資訊科技,建置共通的數位資料庫。二、行政機關 演唱會舞台特殊訂製機關應納入源頭管理; 文化部人才培訓計畫應與勞動部職安署應合作輔導演唱會產業活動規範; 智財局應規範多媒體權利內容以保障新型態著作權並應輔導放寬通過美術著作權集管團體;大學法律系開設「娛樂法」相關課程或學分; 政府機關於藝文採購契約著作人格權約款,允許創作者依著作權法行使著作人格權。三、立法及司法機關 演唱會如未構成「意圖商業利益」與「意圖私人獲利」要件,即使未取得公開演出授權,仍不應適用刑事責任; 舞台工程意外而致傷涉及不作為過失犯,法院應審理行為人是否有管理疏失、保證人地位、

作為義務與作為可能性。關鍵詞:演唱會、不純正不作為犯、保證人地位、作為義務、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公開演出、集體管理團體。

智慧財產授權與評價探討

為了解決智慧財產權歸屬合約的問題,作者蘇宜成 這樣論述:

  本書是第一本結合授權條款剖析、智慧財產價值評估與美國法院判例研討的教學暨研究用書,不僅彙整各類智慧財產授權運用之共通點,亦列舉說明不同類型智慧財產授權之個別殊異之處,並對於不同類別的智慧財產授權與評價進行比較,針對授權合約的各項元素逐一檢視探討,進而依智慧財產分類研討美國法院的授權判例。   本書連結實務見解與司法學術探討,從個別授權合約條款的釋例、產業分析原則與評價方法的應用、再進入法學判例研究,希望能幫助讀者達到見樹且見林的效果。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為了解決智慧財產權歸屬合約的問題,作者陳奕澄 這樣論述:

臺灣規範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的主要法源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簡稱海污法),經比較法的觀察,與1969年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之1992年議定書(簡稱CLC1992)存在下列差異:例如地理要件、船的要件、油的要件、責任主體、排他條款、免責事由、污染損害的定義、強制保險及直接訴權、時效、管轄權及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等,此等差異皆是海污法未來修法所需注意之事項。國際商港之客體性質為公共信託財產,屬於民事客體,可為物權之客體。商港水域所有權在實質上屬於全體國民,名義上為國家所有;透過制定法之授權,將商港水域經營權轉化為港務公司私有,並課予公共信託義務之限制。海污法修法時應明確污染損害之定義,包含清除油污

染、復原及預防措施費用、財產損害、環境損害、純粹經濟上損失及懲罰性賠償。至於非財產損害應非海污法污染損害之求償範圍,如適用民法第195條第1項,宜引入「觸碰法則」而限制之。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制度設計考量從一開始鼓勵航海之特權,轉變成為務實考量-部分賠償優於完全無法受償。因此,有必要將限責基金之設立作為行使責任限制之要件。此外,宜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定期檢討限責金額。強制責任保險之直接請求權應定性為被害人的特別權利,其行使要件、抗辯事由及時效等,有待立法補充。此外,縱使CLC1992明列抗辦事由,但妨訴抗辯是否屬於CLC1992所列抗辯事由仍有爭議,海污法修法時應特別釐清。CLC1969、C

LC1992及燃油公約,對於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均以自動承認為原則。相較而言,臺灣非公約締約國,臺灣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判決在外國之承認與執行將遭遇較多的法律實務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