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原則性意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憲法原則性意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郭土木寫的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理論與實務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第一章憲法的基本原理原則也說明:乃是以國家之權力強制實行公的意思,與憲法或法律牴觸. 則無效。 ... 原則性、大綱性之規定,條文有限,難以概括此複雜紛歧. 的社會現象,而依法行政之原則又不容 ...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陳正根所指導 蘇茂雄的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探討 (2017),提出憲法原則性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不當得利、公法領域、實地法化、核心價值、合法狀態。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蕭文生、盛子龍所指導 張藏文的 租稅優惠之憲法界限與政策妥適性之探討—以產業創新條例為中心 (2017),提出因為有 租稅優惠、量能課稅原則、租稅正義、經濟補助、租稅中立、違憲審查、恣意禁止、比例原則、審查基準、審查密度、明顯性審查、可支持性審查、強烈內容審查、社會目的租稅、管制誘導性租稅、德國穩定法案、租稅優惠報告、負擔效果、形成效果、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功能取向分析法、稅式支出評估、指明條款、產創條例、研發抵減、高度創新、多階段處分、判斷餘地、構成要件效力、緩課(繳)、學研機構、獎酬員工給付、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有限合夥、天使投資人、高風險新創事業的重點而找出了 憲法原則性意思的解答。

最後網站憲法原則 - 國考加分- 公職王則補充:9 民法名詞解釋- 不適法無因... 10 行政行為合法性之審查.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憲法原則性意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理論與實務

為了解決憲法原則性意思的問題,作者郭土木 這樣論述: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之法令規範,源自於證券交易法之證券相關服務事業,為資產管理之重要環節,處於當今專家理財與金融科技發達之時代,透過共證券投資信託同基金之公開募集與私募,以及代客操作之委託或信託運用,在資產規模與參與之投資人數量上,皆有驚人之成長。     尤其在金融商品之本質已逐漸融合銀行、證券、保險、信託之特性,定位有越趨模糊與複雜之發展;金融業務之分工也因越來越多元,為迎合跨業與兼營之經營競爭態勢,金融產業正面對新的挑戰與變革,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值此一劃時代之潮流中,如何扮演好自身之角色與功能,誠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監理法令規範之重要課題。     本書基於作者以往長年參與及

主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令之立法與執行經驗,擬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立法源由、規範內容與實務之運作提出論述,並參考國內外及其他相關法律之立法作進一步之比較與分析,希望能歸納出有益之具體建言,以分享各界並提供往後修法之參考。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探討

為了解決憲法原則性意思的問題,作者蘇茂雄 這樣論述:

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權,植基於公法領域內法治國家依法行政之要求,使因無法律上原因所產生之不合法財產變動,回復至「合法狀態」,此與民法不當得利制度重在「調和私人間利益之衝突」在本質上有所不同。在欠缺合法依據下,因一方受有利益致他方蒙有損失之經濟活動,此涉及於財產變動之情況於公法上與私法上皆可能發生。然由於兩者在本質上規定目的之差異與成立要件之法理基礎之不同,目前公法上「不當得利」制度上規範之實定法化,未若民法學之精細與徹底,大部分似成為類推適用民法上不當得利規定所得之產物;而非其本為一般行政法所「固有之原始制度」,旨在使不合法之財產變動透過其返還請求權之行使途徑,回復至「合法狀態」之固有意

涵與獨立存在目的。此為學生研究本文之核心價值所在之動機。承上所述,如何規劃追求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法律制度,使其趨於完善,學生以為宜先從公法上不當得利制度與民法上不當得利制度返還請求權之關連性切入,依據上開法理基礎等差異溶化兩者之固有意涵與獨立目的,促使其於其所準用或類推民法規定之返還範圍內,期能符合公平正義的週延法律效果。最後本文亦藉由上開理論之探討,輔以學生曾參與之實務經驗所引用判決,襯托出其在法規範制度設計的關連性,複雜性與互動關係的發展方向,除了個別層面的建議外,並在整體發展上亦有若干期望。

租稅優惠之憲法界限與政策妥適性之探討—以產業創新條例為中心

為了解決憲法原則性意思的問題,作者張藏文 這樣論述:

著名的德國稅法學者Klaus Tipke教授曾表示,租稅優惠始終是不正義的,因為他違反了課稅的平等與正義,因此,1988年第57屆德國法學家年會決議:「為實現負擔平等與簡化之目標,租稅優惠與其他稅法上之特別負擔應予刪除。」此一主張應係理想之目標,畢竟租稅優惠規範係為達成政策目的之故,倘不設計該規範,則難以引導他人進行政策所欲遂行之行為,如此將使不平等持續存在。蓋於此際,扮演重要角色而影響相關稅法之訂定及修正將會是遊說團體,是有認為絕對正義並非合理的理念,而解決利益衝突的方法只有兩個,一是滿足一方利益而犧牲他方,一是設法妥協雙方利益,倘若社會和平是最高價值的話,則妥協的方法應該是正當的

。又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於1990年之利息案判決中揭示,租稅義務人在稅法不論事實上或法律上均應平等負擔公共支出。因此,有關量能課稅原則應可被理解為是稅法甚或財政憲法上之理解,而應盡可能地消除租稅優惠之相關規定,以期實現租稅義務人平等負擔租稅債務之理想。是以,藉由上開論述可以確定的是,租稅優惠在現時社會中應屬必要之惡,而其目的乃在藉由現在之不平等以追求未來之平等。此亦可由1789年「人權及公民權利宣言」第1條揭櫫:「社會差距僅得基於共同福祉而存在。」而獲得證明。 因此,在肯定租稅優惠存在之必要性後,必須注意之處在於,所設計的租稅優惠規範是否適當,此亦為本文主題設定之緣由,又之所以追求租稅優惠之

適當性而非其正確性原因在於,企求相關手段之採取以達成精確目的在事實上是有其困難的,所能期待的僅係要求國家決定能夠達到「儘可能正確」(möglichst richtig)的境地。而租稅優惠規範是否適當,應由事前及事後觀點進行考察,前者部分即在於立法者所應踐行之立法程序是否完備;後者部分則在於,因為國會多數所通過之租稅優惠規範可能係政治現實下之產物,而每個國家分配不均的歷史都跟政治有關,因此仍須對於立法者或立法者授權訂定租稅優惠規範所考量之手段與目的關係是否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進行審視。 如同司法院釋字第694號陳新民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所示:「……立法者的上述「判斷及預測優先權」(Einsch

atzungs-und Prognosevorrang),以及其所行使之裁量結果,也可經過一定的審查程序。如果日後審查發現這是屬於一種非立法時所得預料的錯誤判斷,當然不一定會造成違憲後果,立法者可以容有改變之可能性(及義務),尤其是立法者為因應有些財政、科技等新興事務,所為的立法對策,容有讓立法者累積經驗的空間……。」這也是本文在對照德國法制有關租稅優惠違憲審查之相關主張後,再行針對該國穩定法案加以介紹與整理之原因。至於其目的則係期以充實我國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對於租稅優惠條款之基本要求。 以我國之實施租稅優惠之經驗為觀察,獎投條例作為我國產業租稅優惠基本體制之開端,歷經30年之運作後

,接續的是實施20年的促產條例,至於現行規範則以產創條例作為產業租稅優惠之原則性立法。惟其相關問題眾多,是即以之為題而進行相關論述與說明。